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繼承的一些問題
時間Thu Jun 10 17:12:18 2010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 引述《pgpgpgpgpg (多讀一點書!)》之銘言:
: : 剛好看到輔大研所的民法題目
: : http://lib.fju.edu.tw/examine/JG/666/99/6662.pdf 第一頁的第4題
: : 疑問是
: : 被繼承人的負債、遺贈、遺產酌給、喪葬費用、繼承
: : 這5個優先順序是??????????
: : 我的想法:一、被繼承人的債務要先償還
: : 接下來的二~五要如何排序呢?
: : 希望可以指引我一些提示
: : 謝謝
: : ˋ(′_‵||)ˊ
: 喪葬費用一定最優先
: 其次為遺產酌給=負債-->遺贈-->繼承
講清楚一點
喪葬費用依通說視為繼承費用
由1150由遺產中支付,且不受1181條限制
遺產管理人得隨時從遺產中支付,但以必要費用為限
所以喪葬費用為最優先償還
其次是遺產酌給和負債
依91台上33號判例,遺產酌給請求權性質為遺產債務
所以遺產酌給和負債屬同一性質之請求權,且受1181條限制
並列第二
1160明確規定還完債務之後才能交付遺贈
所以遺贈排第三
最後才是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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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54.54
1F:推 pgpgpgpgpg:感謝~~~ 06/10 19:45
2F:推 ILMG:我在高點許律師書上有看到不同的分配順位 06/10 20:18
3F:→ ILMG:就遺產酌給通說認為 此為事實上撫養義務的延長 06/10 20:19
4F:→ ILMG:故分配順位上繼承人(特留分)->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不超過繼承人 06/10 20:21
5F:→ ILMG:特留分)->受遺贈人 06/10 20:22
6F:→ ulycess:忘記還有特留份這東西XD,我和許律師的順序沒有太大差別 06/10 20:40
7F:→ ulycess:另外遺產酌給實務上非扶養義務的延長,參91年台上33號 06/10 20:42
8F:推 awanderer:他是判決... 害我嚇了一跳 06/10 20:48
9F:推 awanderer:不過最高院好像只有這一則有關酌給的判決 是我沒查到嗎? 06/10 21:40
10F:→ Eventis:沒啊,最高院酌給還有其它,用案由. 06/10 21:53
11F:→ Eventis:不過91台上33比扶養義務殘忍,以事實上扶養狀態之有無為斷. 06/10 21:53
12F:→ Eventis:並且從酌給程度的斟酌依受被繼承人扶養之程度、受扶養人之 06/10 22:00
13F:→ Eventis:年齡、身體狀況、生活情形及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遺產 06/10 22:00
14F:→ Eventis:之狀況等(最高院95台上12),修正為事實上扶養狀態的延長,亦 06/10 22:01
15F:→ Eventis:不為過. 06/10 2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