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戴爾真嫩)
看板LAW
標題Re: [心得] 裁判歧異的問題(dell案)?
時間Wed Jun 9 16:32:10 2010
※ 引述《hrma (找我下棋)》之銘言:
: 標題: [心得] 裁判歧異的問題(dell案)?
: 時間: Sun Jun 6 10:29:33 2010
: → Eventis:不能直接駁回,要先命補正,80台上1828 06/08 17:42
裁判字號: 27 年 上 字第 2026 號
裁判案由: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裁判要旨: 法院於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之被選定人認為資格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
依同法第五十條準用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惟其他當
事人之適格有欠缺之一般情形,既無準用第四十九條之明文,縱令其欠缺
可以補正者,亦不得以法院未定期間命其補正,指為違法。
原則上可以先駁回
我看這次我遇到的這位法官
連請求闡明都不行使闡明權了
如果遇到一團不爭當事人適格的 有很大可能直接爽爽的駁回了吧
例外的情況是像E大說的沒錯
80台上1828指出
選定當事人適格欠缺應命補正
只是戴爾也不是省油的燈
不會只找選定當事人欠缺適格這個瑕疵
我們團每個人都被找出欠缺適格
: → Eventis:不過想了想,邱老師這一套東西本來就很需要法官積極而正確 06/09 09:13
: → Eventis:地行使職權,否則縱有良法美意,徒法不足以自行,最後也只是 06/09 09:13
: → Eventis:具文而已.從邱老師其它對法治教育及國考投入的心力來看,至 06/09 09:14
: → Eventis:少就這一點他也是很努力的在為法律打造配套的環境. 06/09 09:15
今天我跟我媽吃飯
我跟我媽說 台南團的打贏官司
人家還沒請律師
我媽的反應跟原波一樣
問我說我穩贏了吧? 我就說很難
他就說 "那這樣不會很奇怪 有人贏有人輸"
看來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是差不多的
最好不要有裁判上歧異
否則裁判矛盾很難讓人民信服
當然以法律人的觀點
可以說這不叫裁判矛盾
因為訴訟標的有數個 沒有合一確定的必要
只是這種官方說法 跟人民的想法 應該會有些許落差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36.120.234
1F:→ awanderer:27上2026 的意思是其他共同利益之人都不具備當事人適格 06/09 17:49
2F:→ awanderer:故即便依50條準用49條限期補正 該瑕疵仍會存在 06/09 17:50
3F:→ awanderer:故得不經限期補正而直接駁回之意嗎? 06/09 17:51
4F:→ awanderer:如果是的話 應該是80台上1828是原則 而27上2026是例外 06/09 17:52
5F:→ awanderer:必須限期補正不能馬上駁回為是 06/09 17:54
6F:→ hoboks:學者對無庸補正為原則的解釋是 當事人適格的判斷有很多種 06/09 22:56
7F:→ hoboks:原因例如裁判共有物分割 需要全體共有人應訴等等 06/09 22:56
8F:→ hoboks:而訴訟擔當只是一種可能會具備不適格的原因 06/09 22:57
9F:→ Eventis:27上2026講得很清楚,這是因為50條的準用只及於被選定人,不 06/10 08:06
10F:→ Eventis:及於選定人,在採50條嚴格文義解釋的情況下,若是其它當事人 06/10 08:07
11F:→ Eventis:即選定人有當事人適格欠缺的一般情形,因為50條沒讓它準用 06/10 08:08
12F:→ Eventis:49條先予以補正,所以可以直接駁回.因此這篇一開始的解讀有 06/10 08:10
13F:→ Eventis:問題,關鍵是在"我們團每個人都被找出欠缺適格". 06/10 08:10
14F:→ Eventis:你們明明就是提一脫拉庫履行請求權綁在一起的給付訴訟,起 06/10 08:11
15F:→ Eventis:碼對各自的契約都有當事人適格才對,這個每個人都不適格是 06/10 08:12
16F:→ Eventis:從哪冒出來的0.0? 06/10 08:12
17F:→ Eventis:至於最後那段,看新聞學法律本來就不準啊,個案有個案的事實 06/10 08:17
18F:→ Eventis:台南團生出了什麼奇妙的固有抗辯,或是冒出什麼神妙的訴訟 06/10 08:17
19F:→ Eventis:技巧(或是另一邊出了什麼漏子),都有可能改變審理結果. 06/10 08:18
20F:→ Eventis:看到一個醫療疏失賠三千多萬,就跟著見獵心喜或人心惶惶,是 06/10 08:18
21F:→ Eventis:差不多的情況......(遠目)....... 06/10 08:19
22F:→ Eventis:即便法律見解相同的情形都可能因為個案具體事實的差異,而 06/10 08:21
23F:→ Eventis:產生法律評價上不同的結果,遑論見解就已經容許有不同的解 06/10 08:21
24F:→ Eventis:釋/判斷空間,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也只能看著辦啊Orz 06/10 08:22
25F:→ priorart:光是一次下訂一台跟十台在法官心中評價可能就不一樣 06/10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