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blessme (請支持安樂死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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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請益] 長治襲胸案法檢是對的嗎?
時間Mon Jun 7 11:44:53 2010
屏東長治的襲胸犯已經犯行許多次
還吸毒被抓,
之前說檢方不表態,而且還不是現行犯,所以警方最後還是只能放人。
這次抓到現行吸毒,檢察官也起訴了,
送到法官那卻說未達羈押要件,所以還是責付家屬。
請問法官跟檢察官的處理都是對的嗎?
為什麼!
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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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世間最可悲的一件事;
莫過於人世本來就是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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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9.38.197
1F:→ rock0807:肯定合法 合不合理見仁見智 新聞報的未必是真的 06/07 12:06
2F:推 juliantin0:就一般性羈押而言 可能沒羈押原因 06/07 12:10
3F:→ juliantin0:而且也沒達到預防性羈押的要件-法定刑最輕五年以上 06/07 12:11
4F:→ juliantin0:啊...是不符預防定羈押要件中的法定刑名 06/07 12:12
5F:→ meblessme: 也就是以後可以想摸就摸嘍 06/07 12:41
6F:推 OAzenO:這篇沒有問論文題了喔? 06/07 12:48
其實我並不需要人家用論文規格來回答我的問題,
這裡是BBS,不是科學法律期刊。
我所想要的只是一個合理的理而已,重點不是大家怎麼想的,
而是回答者自己是怎麼想的。
你就算引述一百一千個先聖先賢的話,
再附上幾十頁的資料來源。
對我來說,
也不會比你用自己的個人體會回答上5頁10頁來得更有威信。
當然,要實際打官司的不算。
7F:→ meblessme: 你要想寫論文來回我也很高興的 06/07 13:18
8F:→ meblessme: 不過同樣是襲胸,以前不也有判很重的嗎 06/07 13:23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211.79.38.197 (06/07 13:37)
9F:推 juliantin0:你搞混了實體法罪刑和程序法上羈押的功能了 06/07 13:42
10F:→ juliantin0:基本上預防犯罪是罪刑的功能 06/07 13:43
11F:→ juliantin0:所以就算沒有羈押 也不會有你所謂想摸就摸 06/07 13:44
12F:推 ameko34:就是只是拘泥在法條文字的法匠啊 06/07 13:44
13F:→ juliantin0:至於預防性羈押 的確也有預防犯罪的功能(始且不論其爭 06/07 13:45
14F:→ juliantin0:議) 但基於羈押是對人身自由嚴重的侵害 所要要件都嚴 06/07 13:45
15F:→ juliantin0:格限制犯特定之罪 如果你認為沒包括性騷擾是不合理 06/07 13:46
16F:→ juliantin0:那就麻煩陳情 建議立法 06/07 13:46
17F:→ juliantin0:或是將來您當法官時 把襲胸認為是強制猥洩 那就有預防 06/07 13:50
18F:→ juliantin0:性羈押的餘地囉 06/07 13:50
19F:→ jsports1:「也就是以後可以想摸就摸嘍」看這句就覺得沒啥好討論的 06/07 13:59
20F:→ jsports1:老說一句 個人認為這個板應該多多少少要求發文者要提出 06/07 14:00
21F:→ jsports1:一定分量的法律見解 不是憑一股熱血正義感就發抱怨文 06/07 14:01
22F:→ jsports1:原PO來問之前 有去對羈押作一點最基本的了解嗎? 06/07 14:02
23F:→ meblessme: 長治鄉民應該不會因為法律規定就放任 06/07 14:27
24F:→ meblessme: 這樣的行為而不處理吧! 06/07 14:29
25F:→ meblessme: 問題是有法律能讓長治鄉民不用怕嗎? 06/07 14:42
26F:→ meblessme: 問題是有法律能讓長治鄉民不用怕嗎? 06/07 14:43
27F:→ meblessme: 如果沒有,那我說以後想摸就摸並沒有錯 06/07 14:51
28F:推 hoboks:有可以想摸就摸嗎? 你還不是會被抓去關 06/07 15:08
29F:→ meblessme: 不過我可以在定讞以前摸到爽吧! 06/07 15:25
30F:→ meblessme: 而且又判不了幾年,深具悔意一下 06/07 15:31
31F:→ meblessme: 假釋出來再繼續摸到爽 06/07 15:33
32F:→ meblessme: 而且還不能排除我改變心意加重行為 06/07 15:35
33F:→ meblessme: 的可能性 06/07 15:37
從犯罪者的角度,
如果不會有更嚴重的後果,
便不會自然停止犯罪行為。
甚至可能加強犯罪行為,
結果就是被害人的權益會被更嚴重的侵犯。
反過來說,被害者當法律無法解決問題,
那麼自然就會使用其他手段,不會法律這樣規定就這樣算了。
即便兩種行為可能相互抵抗而相互消滅,
但如此案看來並非如此
相信不管哪一個都不是法律制度本身所希望造成的結果吧!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211.79.38.197 (06/07 16:00)
34F:→ yoorange:你的"從犯罪者的角度"以下都在鬼扯。看似有理但講白了就 06/07 16:14
35F:→ yoorange:是基礎認識不足,犯罪成因有這麼簡單那研究幾百年的犯罪 06/07 16:15
36F:→ yoorange:學家都能去死了。 06/07 16:15
37F:→ meblessme: 我是跟你討論這種犯罪成因的處理 06/07 18:02
38F:→ meblessme: 跟其它犯罪成因無關,不必扯別的。 06/07 18:04
39F:→ yoorange:..................................................... 06/07 20:17
40F:→ yoorange:你慢慢玩吧,我管不著。 06/07 20:17
41F:推 chihchien:建議你去看「嫌豬手事件簿」 雖然是日本電影 不過和台灣 06/07 21:25
42F:→ chihchien:的實務現況也相去不遠 先了解這種乖誕的實務再來想這個 06/07 21:26
43F:→ chihchien:問題 你應該會有另一層體會 法院第一要務是不冤枉好人 06/07 21:27
44F:→ chihchien:其次才是處罰壞人 06/07 21:27
45F:推 RobertAlexy:『雖然如此,我沒做』感覺比「嫌豬手事件簿」好多了 06/07 21:34
46F:→ RobertAlexy:台灣的電影產業翻譯電影名子真的是很白痴 06/07 21:34
47F:→ RobertAlexy:如果是麥特戴蒙主演可能會翻成神鬼性騷擾 06/07 21:35
48F:推 JackeyChen:失焦了= =單就你問的問題,應該先問你自己,你覺得羈 06/07 21:42
49F:→ JackeyChen:押制度設置之目的何在?我只能跟你說羈押不是審前預先 06/07 21:43
50F:→ JackeyChen:處罰制度。 以上 06/07 21:43
51F:推 chihchien:在「血色海灣」裡面有一段是講到日本的拘留制度 06/07 21:48
52F:→ meblessme:那除了羈押外沒有別的辦法嗎 06/07 21:49
53F:→ meblessme:不一定是要羈押 重點是如何在這中間避免更多人受害 06/07 21:50
54F:→ chihchien:歐貝瑞談到日本可以拘留嫌疑人28天但不用正當理由,而多 06/07 21:50
55F:→ chihchien:數的被告是在這28天中認罪的(僅是紀錄片所載,未查證) 06/07 21:50
56F:→ chihchien:不過在「嫌」這部裡面好像是10天就是了 06/07 21:51
57F:→ meblessme:羈押 1.避免逃跑 2.避免串供 3.預防犯罪 主要是這三個 06/07 21:51
58F:→ chihchien:這種事一直都是二面的 不羈押被告不代表司法不去正視這 06/07 21:51
59F:→ chihchien:個問題 而是要怎麼避免押錯了人 你的推論是建立在偵查 06/07 21:52
60F:→ chihchien:機關是不會抓錯人 但這個是不可能的 06/07 21:52
61F:→ meblessme:重點是 該怎處理 現行又能如何處理 06/07 21:52
62F:→ meblessme:有沒有 關在家裡這種預防處份呢 06/07 21:53
63F:→ chihchien:有一個角度需要大家去思考 就是法官不羈押的理由不一定 06/07 21:54
64F:→ meblessme:或者可以避免嫌犯接觸此類情境的處份 06/07 21:54
65F:→ meblessme:如保護令等 06/07 21:54
66F:→ meblessme:不羈押可以阿 有沒有其它方法 06/07 21:55
67F:→ chihchien:都是看到被告的具體事證 而是檢警檢送的卷證不夠充份 06/07 21:55
68F:→ chihchien:我了解你說的 但這個真的就脫逸刑事訴訟的範圍 要留給 06/07 21:56
69F:→ meblessme:應該也有介於羈押跟縱放之間的辦法 06/07 21:56
70F:→ chihchien:警政單位去處理 06/07 21:56
71F:→ meblessme:警政也是要依法阿 就是依法無法處理才會有這種狀況 06/07 21:57
72F:→ meblessme:所以還是要回歸法律 有沒有辦法在押跟不押間有更多選擇 06/07 21:58
73F:→ meblessme:不過說真的 這位先生襲胸也不只一次了 06/07 21:58
74F:→ meblessme:說真的 就預防的角度 押他並非不合理 06/07 21:59
75F:→ meblessme:如果只有一次 當然我也認為不該押 但他已是累犯 06/07 21:59
76F:→ meblessme:我認為累犯跟習慣犯不能僅從刑度去判斷要不要押 06/07 22:01
77F:推 chihchien:照理說101-1預防性羈押裡面已經包含刑法224 法官應該會 06/07 22:02
78F:→ chihchien:sorry 我看錯了 不押的案件是吸毒 06/07 22:02
79F:→ meblessme:不只猥褻 竊盜 公共危險 詐欺 等 對於累犯應該有更多 06/07 22:03
80F:→ meblessme:處份才是 06/07 22:03
81F:→ chihchien:不能這樣看 要看當次聲請羈押的案由還有檢附的卷證 06/07 22:04
83F:→ meblessme:我可以先假設事證明確嗎 06/07 22:06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248
刑訴法第 101-1《預防性羈押》
第二項 第五款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
這可以了吧
※ 編輯: meblessme 來自: 123.192.83.91 (06/07 22:09)
84F:推 chihchien:事證明確也必須要檢察官聲請羈押的案由是刑法224 06/07 22:09
85F:→ chihchien:法院不能以聲請羈押的事實是吸毒 卻用強制猥褻的理由押 06/07 22:10
86F:→ chihchien:你還是沒有看懂我講的 06/07 22:10
87F:→ chihchien:而且不是用這款 是用刑法224強制猥褻 = = 06/07 22:11
88F:→ meblessme:我知道聲請條款錯了 那另行聲請可以吧 06/07 22:11
89F:→ meblessme:不 他針對的是國中小學童 所以應該算我說的 06/07 22:12
90F:→ chihchien:可以啊 問題是檢察官並沒有聲請啊.......... 06/07 22:12
91F:→ meblessme:so 是檢察官有錯吧 06/07 22:12
92F:→ chihchien:就算是有聲請 如果偵查的事證很粗糙的話 法院還是不會給 06/07 22:12
93F:→ meblessme:這我了解 06/07 22:13
94F:→ chihchien:很多人都會把被告沒被羈押和定罪的責任歸究於法院 06/07 22:13
95F:→ chihchien:但事實上檢警調起訴品質很差是很大的主因 06/07 22:14
96F:→ meblessme:謝謝 所以只要有明確事證 是可以將這位仁兄押起來的對吧 06/07 22:14
97F:推 JackeyChen:no no no 本案不是事證的問題了 06/07 22:15
98F:→ chihchien:原則上是這樣 但老話一句 還是要看什麼證據擺在法庭上 06/07 22:15
99F:→ meblessme:嗯所以不一定是檢法的錯 我知道了 06/07 22:15
100F:→ JackeyChen:我看新聞的理解。今天責付是法官認為還沒有押人的必要 06/07 22:15
101F:→ chihchien:jackey的指教是 @ @ 06/07 22:15
102F:→ meblessme:為什麼?? 06/07 22:16
103F:→ JackeyChen:性,有羈押原因(101)但沒有必要性,所以責付給家屬 06/07 22:16
104F:→ chihchien:我來爬一下新聞 06/07 22:17
105F:→ meblessme:....法官自由心證還是事證不明確 哪一個呢 06/07 22:17
106F:→ JackeyChen:因為看新聞 今天檢察官聲押是用再犯之虞聲押 如果根本 06/07 22:17
107F:→ JackeyChen:不具備101的要件 那根本就沒有責付了 回過頭來說 羈押 06/07 22:18
108F:→ JackeyChen:的"必要"性 還真的是法官說了算 實務上 尤其是針對預防 06/07 22:18
109F:→ JackeyChen:性羈押 就我認知 法官的審查基準幾乎都是從嚴 06/07 22:19
110F:→ meblessme:所以是法官已確定有此事但認為 交給家屬就可以了 是嗎? 06/07 22:19
111F:→ meblessme:從嚴是指 傷害不夠大就不押對吧 06/07 22:20
112F:→ JackeyChen:差不多可以這樣說 至少審查的法官是這麼認為 06/07 22:21
113F:→ meblessme:所以我說針對累犯 不能用同一個標準嘛 06/07 22:22
114F:→ JackeyChen:從嚴的意思是說再判斷「再犯之虞」這個要件上 06/07 22:22
115F:→ meblessme:累犯還不夠嗎 06/07 22:23
116F:→ JackeyChen:畢竟"再犯之虞"這東西沒有一個標準,他是一個未來的概 06/07 22:23
117F:→ JackeyChen:念,累犯也只是代表這個人的過去或近期狀況,當然也是 06/07 22:24
118F:→ meblessme:那你們覺得標準應該在哪10次 20次 還是什麼?? 06/07 22:24
119F:→ JackeyChen:種參考標準,但每個法官都有不同的想法及價值觀囉 06/07 22:25
120F:推 chihchien:不過我比較懷疑的是 是不是真的有事證明確這回事 06/07 22:25
121F:→ meblessme:應該不容易 除非剛好有拍到 不過 台灣攝影機容易壞 06/07 22:26
122F:→ meblessme:不過事證明確 也不一定要是事證明確阿 法官覺得明確就好 06/07 22:26
123F:→ meblessme:這種狀況也不少吧 06/07 22:27
124F:推 JackeyChen:羈押只要到犯罪嫌疑重大即可,我單純認為法官責付僅是 06/07 22:28
125F:→ meblessme:簡單來說 不管是事證明確度或再犯之虞都是法官心證.. 06/07 22:28
126F:推 chihchien:因為單從新聞的描述 被告至少犯案五次 警察任一次應該都 06/07 22:28
127F:→ JackeyChen:認為尚未達羈押的必要性。至於為何沒有必要性?這可能 06/07 22:29
128F:→ chihchien:可以進行詢問調查並移送地檢署偵辦 為什麼拖了那麼多次 06/07 22:29
129F:→ JackeyChen:除了問法官以外,那就是看筆錄被告自己怎麼講了 以上 06/07 22:29
130F:→ meblessme:不是吧 新聞說警察送了好幾次 是檢察官不起訴 06/07 22:31
131F:→ meblessme:所以警察才只好放人 06/07 22:32
132F:→ chihchien:所以為什麼不起訴就是問題了 06/07 22:33
133F:→ chihchien:是犯嫌不足 還是微罪不舉 就有差了 06/07 22:36
134F:→ meblessme:這就不是新聞看得出來的了 06/07 22:47
135F:→ meblessme:可是這次已經有舉了 所以兩個都不算?? 06/07 22:55
136F:噓 dormg:麻煩原PO貼上資料顯示有"2"名被害人指認黃嫌,We才能回覆解答 06/11 04:15
137F:→ dormg:原PO在自己都沒寫清楚以作批判法官的基礎之前,抱怨1堆乃離題 06/11 04:18
138F:→ dormg:只要有2名以上被害人指認,We同意你的抱怨;若無,原PO東拉西扯 06/11 04:19
139F:→ dormg:1堆"累犯"啦,"反覆"實施啦~最好法院羈押人連基本事實都不顧! 06/11 04:21
140F:→ dormg:原PO口沫橫飛的"事實",竟是靠"記者寫的"/"鄉民說的"為"依據" 06/11 04:23
141F:→ dormg:法治歷史的演進早說明了原PO這種不管抓對人沒先押再說的流弊 06/11 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