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gooeiu (林月摘星)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兩個關於民法的問題--酒後找人代駕
時間Sun Jun 6 16:24:07 2010
甲參加聚餐,因喝酒不能開車,故打電話至乙計程車公司找專業代駕服務,雙方以二千元
合意,由乙公司派遣靠行司機丙幫忙開車,但因丙司機肚子痛,所已找了同事丁代班,丁
卻違規逆向,撞到一名機車騎士戊,甲所有之A車也受損壞,甲請求乙修復該車,乙將該
車拖往修車廠,並詢問修車師傅己修車費用為何,己說明,因該車為N年停產之舊型車款
,所以該零件需額外手工打造,費用約25萬元,但己估價,若該車在發生車禍前市價應值
1萬元。試問:
(一)、甲可否請求乙將該A車回復原狀?
(二)、戊得否請求甲、乙、丙、丁四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下是小的的擬答
(一)、甲可否請求乙將該A車回復原狀?
答:乙應依188條對甲負僱用人之侵權責任,因此,甲可以向乙要求損害賠償。
唯A車因車禍損毀,需25萬之修理費用,但,在該車損毀之前所值之市價也只有一
萬元,為了一輛本值一萬元之車,花25萬修理,或要求恢復原狀,不符合成本效益,因
此,甲可要求乙賠償A車減損之價值,不應要求回復原狀。
(二)、戊得否請求甲、乙、丙、丁四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答:
(1) 戊對甲沒有請求權基礎
沒有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因為甲事實上並沒有侵害戊任何的權利。
(2) 戊對乙有損害賠償之請求權
乙為民法188條中之僱用人,應負選任監督之責任,今司機丙因身體不適
無法開車, 找同事丁代勞,同事丁依然為乙公司雇用之人員依然應負選任監督責任。
乙為公司,而丁之職業為司機,因此,兩者皆有責任能力之存在。
所以,戊可依民法188條請求乙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3) 戊對丙有損害賠償之請求權
丙授權丁代理其職務,因此,當丁之行為對戊造成損害時,丙負連帶損害賠
償之責任。
(4)戊對丁有損害賠償之請求權
戊可以依民法191之2向丁請求損害賠償。今丁逆向駕駛車輛,導致車禍之發生,
符合該條之,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且沒有但書的適用。因此191之2成立,戊
可以依此條向丁請求損害賠償。
想請問各位高手,小的是否有什麼點忘了寫到,或是有什麼解題的方向是錯誤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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