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gooeiu (林月摘星)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两个关於民法的问题--酒後找人代驾
时间Sun Jun 6 16:24:07 2010
甲参加聚餐,因喝酒不能开车,故打电话至乙计程车公司找专业代驾服务,双方以二千元
合意,由乙公司派遣靠行司机丙帮忙开车,但因丙司机肚子痛,所已找了同事丁代班,丁
却违规逆向,撞到一名机车骑士戊,甲所有之A车也受损坏,甲请求乙修复该车,乙将该
车拖往修车厂,并询问修车师傅己修车费用为何,己说明,因该车为N年停产之旧型车款
,所以该零件需额外手工打造,费用约25万元,但己估价,若该车在发生车祸前市价应值
1万元。试问:
(一)、甲可否请求乙将该A车回复原状?
(二)、戊得否请求甲、乙、丙、丁四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以下是小的的拟答
(一)、甲可否请求乙将该A车回复原状?
答:乙应依188条对甲负雇用人之侵权责任,因此,甲可以向乙要求损害赔偿。
唯A车因车祸损毁,需25万之修理费用,但,在该车损毁之前所值之市价也只有一
万元,为了一辆本值一万元之车,花25万修理,或要求恢复原状,不符合成本效益,因
此,甲可要求乙赔偿A车减损之价值,不应要求回复原状。
(二)、戊得否请求甲、乙、丙、丁四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答:
(1) 戊对甲没有请求权基础
没有请求损害赔偿之依据,因为甲事实上并没有侵害戊任何的权利。
(2) 戊对乙有损害赔偿之请求权
乙为民法188条中之雇用人,应负选任监督之责任,今司机丙因身体不适
无法开车, 找同事丁代劳,同事丁依然为乙公司雇用之人员依然应负选任监督责任。
乙为公司,而丁之职业为司机,因此,两者皆有责任能力之存在。
所以,戊可依民法188条请求乙负损害赔偿之责任。
(3) 戊对丙有损害赔偿之请求权
丙授权丁代理其职务,因此,当丁之行为对戊造成损害时,丙负连带损害赔
偿之责任。
(4)戊对丁有损害赔偿之请求权
戊可以依民法191之2向丁请求损害赔偿。今丁逆向驾驶车辆,导致车祸之发生,
符合该条之,汽车在使用中加损害於他人,且没有但书的适用。因此191之2成立,戊
可以依此条向丁请求损害赔偿。
想请问各位高手,小的是否有什麽点忘了写到,或是有什麽解题的方向是错误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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