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iorart (老玩意)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拿7-11外的傘被告竊盜
時間Sat Jun 5 18:23:18 2010
剛好早上上黃源盛師的刑分講到這條
翻了一下他的書關於使用竊盜這部分(p.673)
有個成立要件"行為人須有交還意思"
所謂交還意思不以行為人親自交還原所有人為必要
行為人將物棄於適當場所
而認識或明知自有人會將該物交還原主即足...
如果此要件為通說所採
那德國車神黃榮堅師舉的從台大甲校區隨手牽車騎到乙校區丟在路邊
除非車上有寫名字
否則應欠缺上述要件而不能主張使用竊盜
各位大大此管見對嗎?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推 hoboks:不會成立 這只是使用竊盜 沒不法所有意圖 05/27 13:1
: 我一直以為使用竊盜只會出現在教科書的範例裡
: 現實生活中要讓檢察官相信這是使用竊盜幾乎不可能
: 就算有的話也已經是法院宣判的結果
: 不然竊犯或侵占犯只要說我是借來用用就不會被檢察官起訴的話
: 罪犯就有沒被抓到是我賺到,就算被抓到也不會判刑的想法
: 犯罪率只會大增吧
: 我還比較相信檢察官會依職能微罪不罰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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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7.10.236
1F:推 braveryhyde:此管見............... 06/05 20:12
2F:→ Erosin:此管見是新說法嗎? 感覺挺酷的 06/05 20:27
3F:推 ChrisBear:不對吧..重點是行為人怎麼舉證沒有所有的意圖 06/05 20:41
4F:→ ChrisBear:在想要不要發文舉例....= = 06/05 20:42
5F:→ OAzenO:法律版順便教國文..管見=以細管來看事物 喻自謙見識狹小 06/05 21:54
6F:推 OAzenO:所以"管見" 是 自己 的謙稱 06/05 21:56
7F:→ ChrisBear:管見=以管窺天 高處不勝寒啊!只有偉大的學者敢用... 06/06 00:14
8F:→ ChrisBear:我們這種只是小菜逼巴 還是乖乖寫拙見比較妥當 06/06 00:15
9F:推 Eternalwing:我都是用 "朕以為" 06/06 01:00
10F:→ Eternalwing:或是 "哀家下命" 06/06 01:01
11F:→ hoboks:聽一位警察同學講 以前過世的某學者曾經在研討會上噹一位 06/06 01:02
12F:→ hoboks:發表的學者 "管見是我在用的 你有資格講管見嗎?" 06/06 01:02
13F:→ priorart:大陸那邊好像也有這個詞 上次人大劉春田院長來 問起台灣 06/06 01:10
14F:→ priorart:演出著作權(鄰接權) 我就說依管見...還被他揶揄了一下 06/06 01:12
15F:推 ChrisBear:劉春田可以說是大陸智財方面的佼佼者... 06/06 03:40
16F:推 Eternalwing:大陸有智財? (笑) 06/06 07:53
17F:→ hoboks:大陸有定的很美觀的法律XD 06/06 15:52
18F:推 depravity:我以為那叫"劇本" XD 06/07 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