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riorart (老玩意)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拿7-11外的伞被告窃盗
时间Sat Jun 5 18:23:18 2010
刚好早上上黄源盛师的刑分讲到这条
翻了一下他的书关於使用窃盗这部分(p.673)
有个成立要件"行为人须有交还意思"
所谓交还意思不以行为人亲自交还原所有人为必要
行为人将物弃於适当场所
而认识或明知自有人会将该物交还原主即足...
如果此要件为通说所采
那德国车神黄荣坚师举的从台大甲校区随手牵车骑到乙校区丢在路边
除非车上有写名字
否则应欠缺上述要件而不能主张使用窃盗
各位大大此管见对吗?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推 hoboks:不会成立 这只是使用窃盗 没不法所有意图 05/27 13:1
: 我一直以为使用窃盗只会出现在教科书的范例里
: 现实生活中要让检察官相信这是使用窃盗几乎不可能
: 就算有的话也已经是法院宣判的结果
: 不然窃犯或侵占犯只要说我是借来用用就不会被检察官起诉的话
: 罪犯就有没被抓到是我赚到,就算被抓到也不会判刑的想法
: 犯罪率只会大增吧
: 我还比较相信检察官会依职能微罪不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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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7.10.236
1F:推 braveryhyde:此管见............... 06/05 20:12
2F:→ Erosin:此管见是新说法吗? 感觉挺酷的 06/05 20:27
3F:推 ChrisBear:不对吧..重点是行为人怎麽举证没有所有的意图 06/05 20:41
4F:→ ChrisBear:在想要不要发文举例....= = 06/05 20:42
5F:→ OAzenO:法律版顺便教国文..管见=以细管来看事物 喻自谦见识狭小 06/05 21:54
6F:推 OAzenO:所以"管见" 是 自己 的谦称 06/05 21:56
7F:→ ChrisBear:管见=以管窥天 高处不胜寒啊!只有伟大的学者敢用... 06/06 00:14
8F:→ ChrisBear:我们这种只是小菜逼巴 还是乖乖写拙见比较妥当 06/06 00:15
9F:推 Eternalwing:我都是用 "朕以为" 06/06 01:00
10F:→ Eternalwing:或是 "哀家下命" 06/06 01:01
11F:→ hoboks:听一位警察同学讲 以前过世的某学者曾经在研讨会上当一位 06/06 01:02
12F:→ hoboks:发表的学者 "管见是我在用的 你有资格讲管见吗?" 06/06 01:02
13F:→ priorart:大陆那边好像也有这个词 上次人大刘春田院长来 问起台湾 06/06 01:10
14F:→ priorart:演出着作权(邻接权) 我就说依管见...还被他揶揄了一下 06/06 01:12
15F:推 ChrisBear:刘春田可以说是大陆智财方面的佼佼者... 06/06 03:40
16F:推 Eternalwing:大陆有智财? (笑) 06/06 07:53
17F:→ hoboks:大陆有定的很美观的法律XD 06/06 15:52
18F:推 depravity:我以为那叫"剧本" XD 06/07 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