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instein1217 (有為青年)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不動產契約問題
時間Thu Jun 3 20:29:48 2010
有一筆不動產A 登記名義人為甲
甲欲售一百萬
此時乙知道了
乙找到丙 丙願意以兩百萬購買A標的物
乙丙即簽約 約定在30日內交屋(此時乙是無權處份)
乙隨即去找甲 並簽約以一百萬購買A標的物
並完成過戶 即乙成為登記名義人
乙再 過戶給丙 完成過戶
並賺到價差一百萬(先不考慮稅的問題)
問題1:請問有無任何不法狀況??
問題2:乙丙簽約時,此時標的物為甲的 契約有沒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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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1.37.122
1F:推 awanderer:1.之前有過這樣的新聞 乙如果是仲介的話會有詐欺的問題 06/03 21:15
2F:→ awanderer:2.無權處分 效力未定 經本人承認或無權處分人去得權利時 06/03 21:16
3F:→ awanderer:生效 06/03 21:16
4F:推 hoboks:看起來應該不構成詐欺 06/03 21:17
5F:→ hoboks:乙丙的契約有效 06/03 21:17
6F:→ hoboks:無權處分的部分是指物權的部分 06/03 21:18
7F:→ Eventis:典型的出賣他人之物;1.就已揭露部份無不法;2.契約有效. 06/03 21:34
8F:→ Eventis:通常這種案子出事會發生在接關不順利;比如說賣方臨到頭突 06/03 21:37
9F:→ Eventis:然覺得價錢不滿意,算一算覺得違約金賠完再賣還有得賺,因而 06/03 21:41
10F:→ Eventis:產生一串債務不履行........... 06/03 21:42
11F:→ Eventis:至於仲介如果會涉刑事責任,應該是具體個案中有其它詐欺或 06/03 21:52
12F:→ Eventis:背信的行為.因為還是很常見有些銀彈足夠的仲介業甚至從業 06/03 21:52
13F:→ Eventis:人員,看見價格合適的物件就跳進去買起來,從正面意義來看, 06/03 21:56
14F:→ Eventis:就只是一個轉手的買賣行為,這種作法本身有助於物件流通,並 06/03 21:59
15F:→ Eventis:且減少轉手過程整體的時間金錢的消耗. 06/03 22:00
16F:→ Eventis:中間人負擔的風險就是清償期屆至但無法使權利順利的流動時 06/03 22:01
17F:→ Eventis:的賠償以及轉向可歸責之人求償的成本,風險所在,利之所在.. 06/03 22:02
18F:→ Eventis:而出賣他人之物者,亦不涉及物權的不法變動,只是出賣人負有 06/03 22:04
19F:→ Eventis:使取得買賣標的物之占有並受讓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對於買 06/03 22:05
20F:→ Eventis:受人的風險是將來契約無法履行時,準備締約時所支出的各項 06/03 22:07
21F:→ Eventis:費用,此部份亦可透過債務不履行追討,故於買受人或原所有人 06/03 22:07
22F:→ Eventis:並未有直接而明顯的危險,充其量是本來由雙方直接交易的利 06/03 22:08
23F:→ Eventis:益流動到一具有資訊,而且行動積極的第三人身上;然此乃交易 06/03 22:09
24F:→ Eventis:之常態,不相干的第三人,並無為本人擔保利益最大化的義務. 06/03 22:09
25F:推 ff8squall2:推用心! 06/03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