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gsh4 (規則...)
看板LAW
標題[請益] 這個狀況可否退票??
時間Wed Jun 2 22:14:07 2010
我最近想要看一個展
那個展叫 CSI體驗展
也想要尋找相關資訊
於是前往csi版
但是卻發現這種狀況....
-------------------------------事情始末分格線---------------------------------
以下是苦主發言:
前幾天我在版上發了看展心得
內容提到我購買套票,看完第一展後想退另外二展,但被工作人員打槍的事
今天我打給消費保護專線(1950)詢問
他們的回應是:只要他們有單獨展間售票,就可以要求退票
然後建議我上網申訴
我後來打給先豐(公司沒人接,打給展場) 一位小姐(展覽現場負責人)回我電話
關於第二件事情,小姐說當初接聽電話的是約聘人員
不懂作業流程才說可以分天看 說很抱歉
我心裡想的是:你自己員工沒訓練好關我屁事
但我說這件事就算了,這不是我的重點
後來我們談到退票這件事,也為這件事爭執
小姐說他們展場都是在一起,所以不能退票
我有反應展場在一起是你們設計的問題,憑什麼因為這點轉嫁給消費者而不得退票
當然小姐就說他們有個國外的公司交涉過這點 美國也是這樣
他們也知道會被台灣消費者罵 blah blah blah....之類的
然後也說網站上有寫不得退票這件事
恕我眼殘 我在先豐網站和年代的網站都沒看到有這句話耶 = =
而且就算有這句話又如何? 不合理的事情 自己規定不能退就不能退喔....
反正中間就是雙方爭執啦~ 我說我覺得這樣不合理,他說是規定 說我聽不懂他講的
我是真的不懂憑什麼把展場放在一起就轉嫁給消費者
我最後說我問過消保會 他們建議我申訴
他說他會詢問公司的法律顧問什麼的 再給我回應
小姐從頭到尾堅持:只要踏入展區就不能退票 但還沒看展時,可以退票
如果看完一場覺得想繼續看,可以以加購方式購買優惠套票
所以我建議版友如果你已經買套票了 可以現場退套票 再買單場票(建議第一場)
若看完單場票覺得意猶未盡,再加價買優惠套票
免得像我一樣想退又不能退...
最後.... 我真的很氣,不得不說
既然展覽現場負責人都說是因為展場設計關係所以不讓我退票
這真的讓我質疑,難道默許消費者買一場逛所有嗎?
雖然小姐否認,且表示案發現場是分開的,那既然他說分開,又為什麼不能退
我又沒有要坑他
還是很想向消保會、消基會之類的申訴... = =
接下來是X國際的第一份回覆:
X小姐你好,
關於您這篇文章
我們會尋求我們公司的法律顧問,針對您有疑慮的問題
給您與消費大眾一個合法又合理的解釋。
目前我們不再針對這個問題進行回應,以免被有心人士拿來大作文章。
感謝您的來電指教與PO文分享。
先豐國際
六天以後先X國際又回了一次文
對於CSI犯罪調查體驗展退票事宜有疑慮的朋友們,
以下是針對退票部分的律師說明函給大家參考:
受文者TO :先豐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傳真號碼 FAX NO.: 02-87925252
電話號碼 TEL NO.: 02-87918228
地址: 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32號1樓
發信人 FROM : 李漢鑫律師
主旨:為 貴公司所詢展覽門票退票爭議事宜,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下,惠請酌參。
說明:
壹、依 貴公司提供之資料顯示本案背景事實如下
緣有消費者購買 貴公司所發行「CSI犯罪調查體驗展」三館展覽套票,
並行使上開門票參觀展覽完畢,嗣後該名消費者於學術網路批踢踢實業坊
電子佈告欄系統上張貼文章、發表參展心得,並提出
「
能否於只參觀其中一館展覽後,即就剩餘其他兩館展覽內容
放棄參觀並請求辦理退票」
問題,貴公司乃將收受問題暨網路論壇文章轉達本所,並要求提供法律意見。
貳、本案法律關係分析
一、就消費者得否以除因天災等不可歸責於己以外之事由要求終止、解除雙方合約
暨退款一事加以討論:
(一)按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是於
提供服務契約中,如雙方對於服務內容及價款已為合意,
則該合約應即成立生效,除有約定或法定解除、終止事由,
雙方皆應受合約效力所拘束,
此謹先敘明。
(二)經查,貴公司於舉辦「CSI犯罪調查體驗展」展覽並販售票卷時,
業將 貴公司所提供
不同服務、價格清楚標示,亦即註明單間售票(平日)399元、(假日)499元;
套票(3間)(平日)850元、(假日)950元,另關於
其他優惠或參觀展覽之各項權利義務
(包含得否退票部分),亦業於 貴公司「CSI犯罪調查體驗展」網頁或展覽看板、
票券上說明,
是在
貴公司已清楚說明購票資訊、相關權義條款均為可得而知的狀態下,該名消費者仍
選擇購買套票以參觀3間展覽館之展出內容,並經 貴公司同意後,則雙方間
應已成立以參觀「CSI犯罪調查體驗展」3間展覽館為內容之合約,
而前揭於網頁、看板、票券上所載之權利義務內容,亦成為契約內容之一部
並拘束雙方,故非有約定或法定事由,雙方不得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
(三)再者,貴公司「CSI犯罪調查體驗展」
網頁上業有說明
「因為需要杜絕日益猖獗的黃牛購票並大量退票的不良狀況,本公司才決定
採取不退票制,但如遇不可抗拒之重大災禍及演出展覽改期、順延等重大因素,
均可辦理退票。」已明示票券售出後,除遇不可抗拒之重大災禍
及演出展覽改期、順延等重大因素外,不予退票,則揆諸前揭說明,
雙方應受該等約定所拘,從而如消費者係以此約定以外之其他事由
欲解除或終止合約,
諸如因自己個人意願不願繼續參觀,尚難認業符雙方約定。
(四)末查,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說明商品特性及價金,經消費者同意後簽定契約,
依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之法則,關於買賣雙方之權利義務,自應依契約而定,
不容一方單獨、任意解除契約,此方符誠實信用原則並保全社會交易秩序之安定。
尤其 貴公司在本件中所提供者為
無形給付之利益(即參觀展覽利益),
此種無形給付的特性為一經受領後就終局取得該利益,不似一般有形商品
仍可完整回復原狀返還予出售人,
故此等本質上無法完整返還予出售人的無形服務,
論述上就更難從寬認定其終止或解除契約之可能性。
(五)綜上,
該名消費者既未符雙方約定事由或有事實足認該當法定解除要件,
則雙方合約應認仍成立有效,是本件 貴公司於法應無義務須將款項退回。
又上開法律意見係根據 貴公司所提供事實資訊而作成,
倘有其他情事之存在致有特別法規之適用者,則屬他問。
二、就該名消費者在學術網路批踢踢實業坊電子佈告欄系統上發表參展心得一事
加以討論:
如該名消費者僅係將本件事實經過加以陳述,或表明自己參觀展覽
及對本件爭議過程之心得者,則就該部分應不涉及任何民刑事責任,
惟若其中有所不實或足以毀損 貴公司在社會上之評價者,
則除恐涉刑法公然侮辱、誹謗責任外,亦不無負擔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可能。
參、以上說明敬供 貴公司卓參。
李漢鑫 律師
---------------------------------雙方往來結束分格線----------------------------
我想要問以下問題
1.這個狀況可以退票嗎??
去看了年代售票..並未標明不可退票耶
如果我只逛年代售票系統的話...
想要退票不就吃大虧??
2.如果展覽品質很差
EX:翻譯翻錯.動線不明.周邊商品網路上說有而展場卻沒有.還有贈品之類的
這些與事實不符..展場瑕疵..等等
我可以要求退票嗎??
3.如果行銷公司把我的個人姓氏公佈在網路上
可以回告嗎??
4.最後一問...這樣子構成了誹謗嗎??
ps:這是因為網友的問題而讓我想了解關於消費的權利
所以不要叫我先承認我就是苦主....
發生這種事情我還在猶豫到底要不要去...
還好沒衝太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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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233.110
※ 編輯: hgsh4 來自: 114.32.233.110 (06/02 2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