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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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警職法的合理懷疑是否降低了釋字535的標準?
時間Wed Jun 2 08:27:56 2010
釋字535說有事實「足認」有犯罪之虞時可臨檢。
後來立法的警職法規定,除了訂定釋字所說的內容構成數款的臨檢要件以外,
多增加了一款「也可以臨檢」的要件: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時。
固然,如果大家用目的性解釋的方法,是可以讓系爭內容維持釋字的標準;
問題是這種解釋方法又不知是否被實務界接受?
至少從文意上,是否警職法此一規定,其實是悄悄開了一款擴大警察臨檢權力的後門,
將釋字535「有事實足認」的高標準予以降低了?
畢竟從中文的理解,當警察對走在大馬路上的民眾講:「我看你舉手投足像扒手樣。
『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嫌疑,身分證給我看!」好像可以講得蠻順的。
這跟警察理直氣壯的說「我有『事實』(畢竟,舉手投足『像扒手樣』不能算是犯罪之虞
的事實)『足認』(怎麼定義「像扒手樣」?走路像猩猩算不算?)你有犯罪嫌疑,身分
證給我看!」可大大不同。
請教各位看法,「合理懷疑」是否降低了「有事實足認」的臨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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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1.75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6/02 08:36)
1F:推 awanderer:警職法本來就可以變更大法官的見解 這是立法保留 06/02 09:12
2F:推 sinker:我國合理懷疑和有事實足認,和國外的"reasonable suspicion 06/02 12:06
3F:→ sinker:"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認定好像不太一樣 06/02 12:08
4F:→ ChrisBear:合理懷疑主要是猜測約50%左右 事實足認就是只看到有犯罪 06/02 16:20
5F:→ ChrisBear:情節 後者為100% 當然為了保護公益法益之下該法降為 06/02 16:21
6F:→ ChrisBear:合理懷疑係屬於可接受 然限制在於合理懷疑要用一般社會 06/02 16:22
7F:→ ChrisBear:通念去觀察 不是憑警察主觀上之意圖判斷 06/02 16:22
8F:→ wkz:釋535對人的臨檢採相當理由為標準,警職法不採,而採合理懷疑 06/02 17:19
9F:→ wkz:與事實足認的標準去檢驗,合理懷疑強度約30%,相當理由強度約 06/02 17:20
10F:→ wkz:45%,依美國判例歸納出五點原則1、警察本人觀察2、剛發生犯罪 06/02 17:22
11F:→ wkz:現場附近3、線民提供之情報4、警方通報5、計畫性掃蕩犯罪。 06/02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