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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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警职法的合理怀疑是否降低了释字535的标准?
时间Wed Jun 2 08:27:56 2010
释字535说有事实「足认」有犯罪之虞时可临检。
後来立法的警职法规定,除了订定释字所说的内容构成数款的临检要件以外,
多增加了一款「也可以临检」的要件:合理怀疑有犯罪嫌疑时。
固然,如果大家用目的性解释的方法,是可以让系争内容维持释字的标准;
问题是这种解释方法又不知是否被实务界接受?
至少从文意上,是否警职法此一规定,其实是悄悄开了一款扩大警察临检权力的後门,
将释字535「有事实足认」的高标准予以降低了?
毕竟从中文的理解,当警察对走在大马路上的民众讲:「我看你举手投足像扒手样。
『合理』『怀疑』你有犯罪嫌疑,身分证给我看!」好像可以讲得蛮顺的。
这跟警察理直气壮的说「我有『事实』(毕竟,举手投足『像扒手样』不能算是犯罪之虞
的事实)『足认』(怎麽定义「像扒手样」?走路像猩猩算不算?)你有犯罪嫌疑,身分
证给我看!」可大大不同。
请教各位看法,「合理怀疑」是否降低了「有事实足认」的临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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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1.75
※ 编辑: dormg 来自: 140.112.231.75 (06/02 08:36)
1F:推 awanderer:警职法本来就可以变更大法官的见解 这是立法保留 06/02 09:12
2F:推 sinker:我国合理怀疑和有事实足认,和国外的"reasonable suspicion 06/02 12:06
3F:→ sinker:"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认定好像不太一样 06/02 12:08
4F:→ ChrisBear:合理怀疑主要是猜测约50%左右 事实足认就是只看到有犯罪 06/02 16:20
5F:→ ChrisBear:情节 後者为100% 当然为了保护公益法益之下该法降为 06/02 16:21
6F:→ ChrisBear:合理怀疑系属於可接受 然限制在於合理怀疑要用一般社会 06/02 16:22
7F:→ ChrisBear:通念去观察 不是凭警察主观上之意图判断 06/02 16:22
8F:→ wkz:释535对人的临检采相当理由为标准,警职法不采,而采合理怀疑 06/02 17:19
9F:→ wkz:与事实足认的标准去检验,合理怀疑强度约30%,相当理由强度约 06/02 17:20
10F:→ wkz:45%,依美国判例归纳出五点原则1、警察本人观察2、刚发生犯罪 06/02 17:22
11F:→ wkz:现场附近3、线民提供之情报4、警方通报5、计画性扫荡犯罪。 06/02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