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請益] 不作為殺人?保證人地位?
時間Tue Jun 1 16:21:11 2010
※ 引述《Islo (艾伊)》之銘言:
: 看到一個題目,大意是這樣的
: 丈夫甲因對妻子乙紅杏出牆懷恨在心,未出手相救乙甫出生的嬰兒
: (嬰兒為乙與情夫丙所生,且甲並未認養)
: 乙遂刺死嬰兒,解其疼痛
: 想請問甲未救乙所生之子,是否具有可罰性?
: 註:這個題目是從古典小說改編的,有一點拿民國的法律制裁古人這種奇怪的感覺= =|||
: 但我想請教的重點是甲對乙的私生子是否有保證人地位?
: 以及甲不相救嬰兒,是否構成不作為殺人?
這段是來自於一燈大師不救瑛姑和周伯通私通之子吧
依德國通說
Jakobs認為Roxin的義務犯論處罰的基礎是特別義務
特別義務指的是積極性義務
Jakobs認為支配犯處罰基礎是消極性義務
消極性義務是指為了人類秩序所對人格課的最低義務
但要維護社會秩序光靠消極性義務是不夠的
因為自己人格和他人人格會形成一個共同社會
再這個意義上
因自己積極性的與他人人格產生關係而有的義務
稱為積極性義務
依此說法
父親並非積極與非血緣的小孩產生關係
故沒有積極性義務
所以父親不構成不作為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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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4.254.51
1F:→ ulycess:補個來源Vgl. Jakobs, Strafrecht, 7/70, 28/15;29/53ff. 06/01 16:31
2F:→ ulycess: Tun und Unterlassen, S. 1f., 8f.;ders., Die strafrec 06/01 16:32
3F:→ ulycess:Die strafrechtliche Zurechnung, S. 29ff 06/01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