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标题Re: [请益] 不作为杀人?保证人地位?
时间Tue Jun 1 16:21:11 2010
※ 引述《Islo (艾伊)》之铭言:
: 看到一个题目,大意是这样的
: 丈夫甲因对妻子乙红杏出墙怀恨在心,未出手相救乙甫出生的婴儿
: (婴儿为乙与情夫丙所生,且甲并未认养)
: 乙遂刺死婴儿,解其疼痛
: 想请问甲未救乙所生之子,是否具有可罚性?
: 注:这个题目是从古典小说改编的,有一点拿民国的法律制裁古人这种奇怪的感觉= =|||
: 但我想请教的重点是甲对乙的私生子是否有保证人地位?
: 以及甲不相救婴儿,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
这段是来自於一灯大师不救瑛姑和周伯通私通之子吧
依德国通说
Jakobs认为Roxin的义务犯论处罚的基础是特别义务
特别义务指的是积极性义务
Jakobs认为支配犯处罚基础是消极性义务
消极性义务是指为了人类秩序所对人格课的最低义务
但要维护社会秩序光靠消极性义务是不够的
因为自己人格和他人人格会形成一个共同社会
再这个意义上
因自己积极性的与他人人格产生关系而有的义务
称为积极性义务
依此说法
父亲并非积极与非血缘的小孩产生关系
故没有积极性义务
所以父亲不构成不作为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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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4.254.51
1F:→ ulycess:补个来源Vgl. Jakobs, Strafrecht, 7/70, 28/15;29/53ff. 06/01 16:31
2F:→ ulycess: Tun und Unterlassen, S. 1f., 8f.;ders., Die strafrec 06/01 16:32
3F:→ ulycess:Die strafrechtliche Zurechnung, S. 29ff 06/01 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