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earaquarius (亂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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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何謂濫訴、濫訟?
時間Tue Jun 1 11:48:22 2010
Google濫訴 爛訟 並無太多相關的東西。
濫訴 爛訟 跟 刑事上的誣告有何不同呢?
若民事訴訟之理由 無顯著事實 或是
訴訟理由消滅等等...仍提出訴訟,這樣算是濫訴嗎?
比如離婚外遇官司,知悉後已逾半年,但卻提出離婚訴訟。
這樣算是濫訴濫送吧?
倘若上述提出離婚訴訟後,故意製造紛端等等藉以提出重大破綻等等理由...
這樣是否可以擴張訴訟之正當性?
結論:一開始之訴訟無理由,之後故意製造紛端另提出重大破綻等等理由....
這樣算是濫訴?
1. 是否可引用民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七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
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停止訴訟之進行?
2. 立法院92年1月14日三讀通過,同年9月1日施行之第249條增訂第3項及第4項規定:
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及理由第二、三項內容如下:
邇來濫訴之情形相當嚴重,不但對被告造成勞力、時間、費用之浪費,並造成其
精神上之痛苦,亦增加法院之負擔,浪費司法資源,為防免上述情形發生,有效
遏止濫訴情事,有予以適當制裁之必要。又原告如無訴訟能力,其訴訟係由其法
定代理人代為提起,原告之訴,亦有由訴訟代理人慫恿蠱惑而代為提起者,為處
罰實際為訴訟行為之人,爰增訂第三項規定,由法院視其情形處罰原告或其法定
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是否符合上述引用進行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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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earaquarius 來自: 60.248.86.30 (06/01 12:30)
1F:推 hoboks:249III頂多也只是罰罰錢 誣告有罪要坐牢的 06/01 1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