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atshiau (百P)
看板LAW
標題Re: 懲罰性賠償金
時間Fri May 28 00:01:15 2010
個人反對懲罰性損害賠償
第一點是民事損害賠償本來就是填補損害,被害人損害多少就賠多少,雖然被害人受有
損害,但也不能讓受害人不當得利,不然大家都上街找財產?(開個玩笑XD)
二是民事法原則上不應該帶有懲罰和嚇阻的功能,這應該是刑法的功能,民法不應越俎代庖
而且我認為不要動輒就說英美如何如何因此我國就要引進,那我也可以說德國,法國和日本
等大陸法系國家在一般民事損害賠償也沒有懲罰性損害賠償,甚至德國和日本不承認英美
關於懲罰性賠償的判決也不予執行
個人認為雖然我國賠償金額過低,但應該從別處著手,不宜貿然引進懲罰性損害賠償,反而
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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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209.137
1F:推 lighthouse:國民似乎也沒有「信用」的概念 由卡債問題可見此現象 05/28 00:09
2F:→ lemondrink:這裡跟「信用」有啥關係? 05/28 00:18
3F:→ kaky:民法損賠本來就是以填補為原則例外才有懲罰性賠償 05/28 00:26
4F:→ kaky:智財及競爭法上如專利法上定有懲罰性賠償規定 05/28 00:29
5F:→ kaky:賠償金過低跟懲罰性損賠關係何在?依你的說法我們的懲罰性賠償 05/28 00:33
6F:→ kaky:搞不好一點都沒有嚇阻跟懲罰的功能..因為也可能過低而無效 05/28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