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eatshiau (百P)
看板LAW
标题Re: 惩罚性赔偿金
时间Fri May 28 00:01:15 2010
个人反对惩罚性损害赔偿
第一点是民事损害赔偿本来就是填补损害,被害人损害多少就赔多少,虽然被害人受有
损害,但也不能让受害人不当得利,不然大家都上街找财产?(开个玩笑XD)
二是民事法原则上不应该带有惩罚和吓阻的功能,这应该是刑法的功能,民法不应越俎代庖
而且我认为不要动辄就说英美如何如何因此我国就要引进,那我也可以说德国,法国和日本
等大陆法系国家在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也没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甚至德国和日本不承认英美
关於惩罚性赔偿的判决也不予执行
个人认为虽然我国赔偿金额过低,但应该从别处着手,不宜贸然引进惩罚性损害赔偿,反而
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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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5.43.209.137
1F:推 lighthouse:国民似乎也没有「信用」的概念 由卡债问题可见此现象 05/28 00:09
2F:→ lemondrink:这里跟「信用」有啥关系? 05/28 00:18
3F:→ kaky:民法损赔本来就是以填补为原则例外才有惩罚性赔偿 05/28 00:26
4F:→ kaky:智财及竞争法上如专利法上定有惩罚性赔偿规定 05/28 00:29
5F:→ kaky:赔偿金过低跟惩罚性损赔关系何在?依你的说法我们的惩罚性赔偿 05/28 00:33
6F:→ kaky:搞不好一点都没有吓阻跟惩罚的功能..因为也可能过低而无效 05/28 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