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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在市場周邊擺攤賣飾品的 某個雨天 她急著給客人送件 所以就跟7-11工讀生打個招呼後 就拿了一把放在門口的傘走 她當時想 她一會就會回來 但很不湊巧 她拿到的傘是有主人的 該傘主人發現傘不見了 7-11工讀生跟她說是誰拿走了 也跟傘主人說她很快就會回來 但傘主人表示他急著趕車不等了 傘主人要求我朋友要把傘送到台北還她 當晚 我朋友急忙把傘送到台北去 但傘主人給的地址她們找不到 而且繞來繞去地點很荒涼 後來又和傘主人電話聯絡的結果是 傘主人要求我朋友自己一個人送傘過去 我朋友因為覺得這要求不合理 加上地點很怪 於是她就說她要把傘送到警察局去 我朋友去到警察局 警察有備案過程 但不收那把傘 傘主人很氣我朋友跑去警察局又沒聽他的話 就威脅我朋友說 如果我朋友不把傘和賠償金10000給他 他就告我朋友竊盜 我朋友沒辦法付出這麼多錢 和傘主人通了很多電話要求降價 但傘主人很監持 話也都說的很難聽(可惜我朋友不懂 都沒錄音存證) 最後 傘主人同意3600和解了 但他女友不肯 就在簽和解書前 金額又變6600了 現在 傘主人已經告我朋友竊盜了 我朋友這幾天都食不下嚥 心情很差 我都不知道該怎麼安慰她了 請問版友們 這樣告竊盜會成立嗎?? 我朋友真的會被判有罪嗎?? 謝謝看完這篇長文<(_ _)>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167.128
1F:推 hoboks:不會成立 這只是使用竊盜 沒不法所有意圖 05/27 13:10
2F:→ hoboks:你朋友還真有錢 這樣就3600和解:( 05/27 13:10
3F:→ budindu:她不有錢 是對方很兇 一直恐嚇我朋友 還會到攤子鬧 05/27 13:14
4F:→ jzn:事實若真如所述,不會成罪。了不起給個300元意思意思就差不多 05/27 13:15
5F:→ budindu:我們都叫她不要給錢 可是她只想快點恢復平靜的日子 才和解 05/27 13:15
6F:→ hoboks:懂法律+想陪她玩就互告 05/27 13:15
7F:→ hoboks:不想惹事就趕快結束這場官司 避免再接觸她 05/27 13:15
8F:→ budindu:拿7-11外的傘算是竊盜嗎??? 05/27 13:16
9F:→ hoboks:為什麼要一個人送傘啊? 你朋友是女的? 05/27 13:16
10F:→ hoboks:問題不在你拿7-11外的傘 而在於你的意圖 05/27 13:17
11F:→ jzn:讓對方告吧,萬一被起訴再遞狀告知曾試圖和解而不成 05/27 13:17
12F:→ hoboks:你的意圖讓你不會構成竊盜罪 如果不懂這句的意思 05/27 13:17
13F:→ hoboks:找個懂法律的幫你寫狀子 就可以不被起訴了 05/27 13:17
14F:→ budindu:對 我朋友是女的 傘主人是女的 但電話恐嚇是男的 05/27 13:17
15F:→ budindu:以上全是我朋友口訴的 我沒見過傘主人 但攤子周邊的都知道 05/27 13:18
16F:推 hoboks:遞個狀子給檢察官吧 說明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頂多出庭一次 05/27 13:21
17F:→ hoboks:就不起訴了 05/27 13:21
18F:推 ChrisBear:告對方恐嚇取財 05/27 13:23
19F:推 depravity:推樓上 05/27 13:24
20F:推 hoboks:C大跟我想的一樣 科科 有時間陪對方玩就拿這條互告 05/27 13:25
21F:→ budindu:我也說過要告對方恐嚇取財 可是我朋友說對方都打電話的 05/27 13:25
22F:→ budindu:她都沒錄音 所以沒證據 這樣能告嗎?? 05/27 13:25
23F:→ hoboks:再打去討價還價一次 把之前的經過都說一說+錄音 不就有證據 05/27 13:27
24F:→ hoboks:"你之前說6000和解 可不可以在低一點啊 手邊沒錢" 05/27 13:27
25F:→ budindu:樓上太中肯了 我跟我朋友建議 就怕她太軟弱~"~ 05/27 13:27
26F:→ hoboks:之類的 隨便套一下話 花十分鐘證據就到手了 05/27 13:27
27F:→ budindu:請問h大 我們可以把電話搶過來幫她套話嗎?還是要本人才行? 05/27 13:29
28F:→ hoboks:太軟弱你幫她談就好摟 連恐嚇取財罪都可以幫她告 05/27 13:29
29F:→ hoboks:好人做到底吧 05/27 13:29
30F:→ hoboks:你從頭幫他包到尾就好啦 05/27 13:30
31F:→ hoboks:你就說你願意幫她付 可是希望對方不要開太高 你是學生沒錢 05/27 13:31
32F:→ budindu:萬分感激!! 05/27 13:31
33F:→ hoboks:然後對方開價就說 "可是之前不是三千就可以了 為什麼現在" 05/27 13:31
34F:→ hoboks:"要這麼多錢" 故意跟他亂揮 揮到後來所有過程的證據就到手 05/27 13:32
35F:推 depravity:恐嚇取財非本人也可以告發 妳錄到就拿去警局報案就好了 05/27 13:41
36F:→ jsports1:台灣一般人是不敢玩這套的 尤其是作生意的 05/27 15:00
37F:→ depravity:不過台灣敢玩"恐嚇取財"的生意人到是不少 05/27 15:22
38F:→ blue66:使用竊盜不是竊盜還蠻怪的 05/28 10:40
39F:推 depravity:使用竊盜缺乏意圖所有之意圖構成要件不該當啊 哪怪?? 05/28 11:12
40F:→ Eventis:使用竊盜還是有竊取行為,只是不該當法條全部的要件而已. 05/28 11:34
41F:→ lemondrink:我很好奇 這種使用竊盜的案子 實務上假如檢方要告竊盜 05/28 12:51
42F:→ lemondrink:是不是要舉證被告"有意圖"這樣? 05/28 12:52
43F:→ lemondrink:寫題目時,對於故意或過失題目多半有明顯的提示 05/28 12:53
44F:→ lemondrink:但實務上在運作時,要怎麼證明這種主觀的東西啊? 05/28 12:53
45F:推 hoboks:實務上沒像寫考卷這麼嚴謹 他看你不爽會叫你自己去找證據 05/28 12:59
46F:→ hoboks:懶得找證據會說罪疑惟輕 想定你罪會說你對於汽油有不法 05/28 13:00
47F:→ hoboks:所有意圖 05/28 13:00
48F:→ ap8:dep大大何苦每篇扮家家酒?誰告訴你恐嚇取財非當事人也能告? 05/29 06:51
49F:→ ap8:倘若今天我被人恐嚇取財.你不是我,你可以跑去告嗎?受理嗎? = = 05/29 06:52
50F:→ Eventis: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刑訴240) 05/29 14:43
51F:→ Eventis: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 05/29 14:43
52F:→ Eventis:開始偵查。(刑訴228I) 05/29 14:43
53F:→ Eventis:除了告訴乃論之罪以外,告發最大的差別是告訴人才能再議.但 05/29 14:49
54F:→ Eventis:無論如何,不論檢察官(228I,*應*即開始偵查)或司法警察(官) 05/29 14:51
55F:→ Eventis:(230II,231II,*應*即開始調查),都沒有不受理的裁量權限. 05/29 14:52
56F:→ Eventis:當然,以上只是法規的應然面............(遠目) 05/29 14:52
57F:推 dancerking:本案例中,沒有意圖所有的意圖,不會構成竊盜罪 06/02 00:47
58F:推 dancerking:建議你朋友調出當天通聯及當天有無到傘主人指定地點附 06/02 00:49
59F:→ dancerking:近的超商調錄影帶,證明你朋友確實有嘗試要還傘,並曾到 06/02 00:50
60F:→ dancerking:過指定地點,警方的報案紀錄也要留存,將來到檢方時拿出 06/02 00:51
61F:→ dancerking:來給檢察官看,並請檢察官傳喚當天陪你朋友去台北的人 06/02 00:52
62F:→ dancerking:當證人,證明確實有嘗試還傘,相信這類案子,檢方應會用 06/02 00:52
63F:→ dancerking:不起訴處分處理,別太擔心 06/02 00:53
64F:→ dancerking:另外,7-11工讀生的證詞也很重要,趕快去向他要聯絡方式 06/02 00:54
65F:→ dancerking:將來也可以請檢方傳他作證,證明確實有向他打過招呼 06/02 00:55
66F:推 dancerking:其實檢察官都很明理,只要你真的沒有意圖所有的意圖, 06/02 00:59
67F:→ dancerking:而且也有嘗試要還傘的證明,相信檢察官不會為難你朋友 06/02 00:59
68F:→ dancerking:BTW,其實偵察庭出庭應訊並不恐怖,別太擔心 06/02 01:01
69F:→ dancerking:    查 06/02 01:02
70F:推 katelin:7-11就有傘了 只能說 免錢的最貴 06/05 16:42
71F:→ BD1983:我在圖書館館被幹走三隻 所以我有10800流落在外嗎0 0 06/06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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