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ckandcow (雞牛特戰隊~)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正當防衛的情況
時間Wed May 26 22:30:05 2010
小弟看不太很懂法律條文的描述,
用實際情形請教各位專家
譬如:在外面發生交通事故,對方下車走出來
1、一定距離外,拿著硬物 (棍棒、大鎖、安全帽、PU膠條、板手)
對你揮舞要喝 (罵粗話 或 嚇唬:你欠打,找死呀 之類)
2、硬物只拿在手上,但一直向你靠近 (感覺再近就會進入他的攻擊範圍)
3、談話時,好幾個朋友圍著你,然後都很兇這樣 (讓你有以少對多感覺)
4、用手推擠你 或 拍你頭
一直擋你的路,用胸部擋你或頂你回去 (挑撥?)
以上,對方都還沒有真正動手攻擊你
為求自身安全,不希望讓危險過於靠近,而錯失防衛的先機~
1、2、3、4並不是一連串發生的
是各種獨立的情形,哪個情形下我展開防衛而屬正當? 哪些不是? 謝謝!
(我需要先說「不要靠近我,再靠近我就動手」「不要擋我,讓我走」之類的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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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58.142
1F:推 mcid:如果你不姓葉 最好快逃吧... 05/26 23:12
這什麼梗? 不懂~
2F:→ idjoner:葉問嗎?哈哈哈 05/26 23:25
原來~ 害我愣了一下,因為我真的姓葉,還以為一樓是通靈道士~XDDD
3F:推 hoboks:124看起來比較像 3要主張正當防衛時要個案認定 05/27 00:01
這樣是說124的情形下,
我可以合法用防衛手段直接制服對方,來自衛或避免受到傷害嗎?
4F:→ mcid:耶 樓上懂我的梗 我充其量只算術士 倒是這裡的確有可能有道長 05/27 00:02
5F:→ Eventis:這會碰到如何去解釋刑法23條"現在不法之侵害",大哉問XD 05/27 00:09
6F:→ Eventis:比如說像最高法院27上2789判例,見被害人攜尖刀欲懲兇,即用 05/27 00:12
7F:→ Eventis:扁擔打去,奪得尖刀將被害人殺斃;法院就認為這時還只是帶刀 05/27 00:13
8F:→ Eventis:在身,並未持以行兇(似尚未著手之意),即非有不法侵害,從而 05/27 00:13
9F:→ Eventis:以扁擔攻擊的行為就也不是正當防衛. 05/27 00:14
10F:→ Eventis:但如果真的用著手來當臨界點的話,對一些情況(比如說槍殺), 05/27 00:15
11F:→ Eventis:就會面臨用著手為時點可能會來不及防衛,但又不能自毀長城 05/27 00:15
12F:→ Eventis:為此去修正著手時點的判斷標準(有害解釋上的一貫性)Orz 05/27 00:16
唉啊~ 聽起別人拿著傷害性武器時,
自我防衛的出手時間點好複雜歐!
不出手怕等下人家先出手,你就被打趴了
太早出手又怕之後告輸人家~
※ 編輯: chickandcow 來自: 118.161.147.65 (05/27 00:24)
13F:→ mcid:兵法有云:敵不動 我不動 敵一動 我先動. 您自己斟酌吧 :P 05/27 00:26
14F:→ Eventis:真的要說行為準則的話,就不要想刑法了,就小命和判刑選一個 05/27 00:28
15F:→ Eventis:如果你覺得生命受到極高的威脅,寧可被判刑也要保命,哪怕重 05/27 00:29
16F:→ Eventis:來成千上萬次你還是會先狠貓他一頓讓他再起不能好保住自己 05/27 00:30
17F:→ Eventis:小命的話,就應該很靠近正當防衛的時機了Orz 05/27 00:31
18F:→ mcid:這時候真的會遇到:一個汽修工人隨身攜帶板手也是很合理的啊 05/27 00:36
19F:推 Erosin:對於現時不法侵害認定,學說上有所謂「最後有效防衛時點」 05/29 03:44
20F:→ Erosin:不過實務上的認定還是偏向於嚴苛的 05/29 03:45
21F:→ Erosin:你所舉的例子,在實務上都有不成立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存在 05/29 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