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ckandcow (鸡牛特战队~)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正当防卫的情况
时间Wed May 26 22:30:05 2010
小弟看不太很懂法律条文的描述,
用实际情形请教各位专家
譬如:在外面发生交通事故,对方下车走出来
1、一定距离外,拿着硬物 (棍棒、大锁、安全帽、PU胶条、板手)
对你挥舞要喝 (骂粗话 或 吓唬:你欠打,找死呀 之类)
2、硬物只拿在手上,但一直向你靠近 (感觉再近就会进入他的攻击范围)
3、谈话时,好几个朋友围着你,然後都很凶这样 (让你有以少对多感觉)
4、用手推挤你 或 拍你头
一直挡你的路,用胸部挡你或顶你回去 (挑拨?)
以上,对方都还没有真正动手攻击你
为求自身安全,不希望让危险过於靠近,而错失防卫的先机~
1、2、3、4并不是一连串发生的
是各种独立的情形,哪个情形下我展开防卫而属正当? 哪些不是? 谢谢!
(我需要先说「不要靠近我,再靠近我就动手」「不要挡我,让我走」之类的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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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58.142
1F:推 mcid:如果你不姓叶 最好快逃吧... 05/26 23:12
这什麽梗? 不懂~
2F:→ idjoner:叶问吗?哈哈哈 05/26 23:25
原来~ 害我愣了一下,因为我真的姓叶,还以为一楼是通灵道士~XDDD
3F:推 hoboks:124看起来比较像 3要主张正当防卫时要个案认定 05/27 00:01
这样是说124的情形下,
我可以合法用防卫手段直接制服对方,来自卫或避免受到伤害吗?
4F:→ mcid:耶 楼上懂我的梗 我充其量只算术士 倒是这里的确有可能有道长 05/27 00:02
5F:→ Eventis:这会碰到如何去解释刑法23条"现在不法之侵害",大哉问XD 05/27 00:09
6F:→ Eventis:比如说像最高法院27上2789判例,见被害人携尖刀欲惩凶,即用 05/27 00:12
7F:→ Eventis:扁担打去,夺得尖刀将被害人杀毙;法院就认为这时还只是带刀 05/27 00:13
8F:→ Eventis:在身,并未持以行凶(似尚未着手之意),即非有不法侵害,从而 05/27 00:13
9F:→ Eventis:以扁担攻击的行为就也不是正当防卫. 05/27 00:14
10F:→ Eventis:但如果真的用着手来当临界点的话,对一些情况(比如说枪杀), 05/27 00:15
11F:→ Eventis:就会面临用着手为时点可能会来不及防卫,但又不能自毁长城 05/27 00:15
12F:→ Eventis:为此去修正着手时点的判断标准(有害解释上的一贯性)Orz 05/27 00:16
唉啊~ 听起别人拿着伤害性武器时,
自我防卫的出手时间点好复杂欧!
不出手怕等下人家先出手,你就被打趴了
太早出手又怕之後告输人家~
※ 编辑: chickandcow 来自: 118.161.147.65 (05/27 00:24)
13F:→ mcid:兵法有云:敌不动 我不动 敌一动 我先动. 您自己斟酌吧 :P 05/27 00:26
14F:→ Eventis:真的要说行为准则的话,就不要想刑法了,就小命和判刑选一个 05/27 00:28
15F:→ Eventis:如果你觉得生命受到极高的威胁,宁可被判刑也要保命,哪怕重 05/27 00:29
16F:→ Eventis:来成千上万次你还是会先狠猫他一顿让他再起不能好保住自己 05/27 00:30
17F:→ Eventis:小命的话,就应该很靠近正当防卫的时机了Orz 05/27 00:31
18F:→ mcid:这时候真的会遇到:一个汽修工人随身携带板手也是很合理的啊 05/27 00:36
19F:推 Erosin:对於现时不法侵害认定,学说上有所谓「最後有效防卫时点」 05/29 03:44
20F:→ Erosin:不过实务上的认定还是偏向於严苛的 05/29 03:45
21F:→ Erosin:你所举的例子,在实务上都有不成立正当防卫的可能性存在 05/29 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