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nkqueen7 (Monica)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網咖打工的勞資糾紛
時間Tue May 25 23:48:03 2010
呼~整理好久
這是我自己查詢且配上法令的整理資料
可以詢問這裡的法律達人
請問我寫的資料是否正確嗎????@@
1底薪部分
該公司薪水計算方式為
底薪17280+月固定性餐飲獎金取當班當月餐飲營業額之10%(早班一個月大約2000)
+月固定性職等獎金(第一個月0.第二個月200.第三個月400….以此類推)
月休均為4日
本人於3/5升為正職員工
實習試用期間規定為7日.本人實習時間為2/24.25.26.3/1.2.3.4
當初說好4000結果發出來3902..未遲到未早退未請假
3902計算日薪為557元.時薪為69元 低於基本工資很多..........
3月為本人工作第一個月.於3/5轉正職.當月休假3日.實際勞動天數24日
推測該公司薪水算法為
算法1:17280/31=557日薪.換算時薪為69元
557.4(日薪)x24日=13377.6
算法2:實際勞動天數24除以31天=0.77
0.77x17280=13378 [兩種算法3月薪水均為13378]
兩種算法均為錯誤.薪資皆沒有加上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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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1項
(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月薪為17280元,每月工作182小時以內;
基本日薪為760元,每日工作8小時以內;基本時薪為95元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試用期間也應以最低工資(95元)來算
2關於簽署了切結書
該切結書完全有失公平性.不簽署就無法成為正職員工.
成為正職員工應需簽署兩份.第一份放在面試的履歷人事資料後面.
第二份為實習期間通過後給予簽署.規範較細.第一份似乎是簽署了
(沒印象是否簽署且公司面試人員並沒有詳細解釋細則導致誤會
且該公司沒有給予切結書副本.....略知第一份切結書內容重點為
1:未足月不給予餐飲獎金
2:工作未滿足月.薪水以實際勞動天數平均分配之
(關於第1項)切結書有寫說未足月不發給餐飲獎金.而公司的餐飲獎金為每月固定獎金.應算在屬於底薪的一部分.若是以未足月的理由扣除.這樣底薪根本無法符合最低基本工資規定
(關於第2項)正確按照實際勞動天數算法應是24/30x17280=13824+假日給薪
且老闆認為只要持有切結書.本人在法律上無法站住腳.
說明本人申訴不會有任何效用.....好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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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之約定.
按其情形顯有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則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力者
.四.其他於他方大不利者任何切結書,
只要內容與勞基法有所抵觸即為無效
第 14 條
第1項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慮者
4不符合勞基法之工時要求加班費用
本人於該公司服務時間
3月工作天數為24日.一天8小時 共192小時. 超過10小時
4月工作天數為26日.一天8小時 共208小時.超過26小時
均超過第30條規定之最高工時182小時.並無任何加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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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第1項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
(折算每月最高工時為182小時,超過皆必須給予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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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最爭議的好像就是切結書
也有人跟我說
老闆可以主張我是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名
上面的確是我簽名的
只是我真的是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簽名(因為想要這份工作)
等之後發現苗頭不對要離職5/21\離職
老闆就開始拿切結書施壓
還請我趕快準備資料.他等我來告.等著收我傳票
簡直囂張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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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物女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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