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nkqueen7 (Monica)
看板LAW
标题[问题] 网咖打工的劳资纠纷
时间Tue May 25 23:48:03 2010
呼~整理好久
这是我自己查询且配上法令的整理资料
可以询问这里的法律达人
请问我写的资料是否正确吗????@@
1底薪部分
该公司薪水计算方式为
底薪17280+月固定性餐饮奖金取当班当月餐饮营业额之10%(早班一个月大约2000)
+月固定性职等奖金(第一个月0.第二个月200.第三个月400….以此类推)
月休均为4日
本人於3/5升为正职员工
实习试用期间规定为7日.本人实习时间为2/24.25.26.3/1.2.3.4
当初说好4000结果发出来3902..未迟到未早退未请假
3902计算日薪为557元.时薪为69元 低於基本工资很多..........
3月为本人工作第一个月.於3/5转正职.当月休假3日.实际劳动天数24日
推测该公司薪水算法为
算法1:17280/31=557日薪.换算时薪为69元
557.4(日薪)x24日=13377.6
算法2:实际劳动天数24除以31天=0.77
0.77x17280=13378 [两种算法3月薪水均为13378]
两种算法均为错误.薪资皆没有加上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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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条
第1项
(基本工资) 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资。(基本月薪为17280元,每月工作182小时以内;
基本日薪为760元,每日工作8小时以内;基本时薪为95元
)(违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锾)
试用期间也应以最低工资(95元)来算
2关於签署了切结书
该切结书完全有失公平性.不签署就无法成为正职员工.
成为正职员工应需签署两份.第一份放在面试的履历人事资料後面.
第二份为实习期间通过後给予签署.规范较细.第一份似乎是签署了
(没印象是否签署且公司面试人员并没有详细解释细则导致误会
且该公司没有给予切结书副本.....略知第一份切结书内容重点为
1:未足月不给予餐饮奖金
2:工作未满足月.薪水以实际劳动天数平均分配之
(关於第1项)切结书有写说未足月不发给餐饮奖金.而公司的餐饮奖金为每月固定奖金.应算在属於底薪的一部分.若是以未足月的理由扣除.这样底薪根本无法符合最低基本工资规定
(关於第2项)正确按照实际劳动天数算法应是24/30x17280=13824+假日给薪
且老板认为只要持有切结书.本人在法律上无法站住脚.
说明本人申诉不会有任何效用.....好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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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47条之1规定
依照当事人一方预定用於契约之条款而订定之契约.为之约定.
按其情形显有失公平者.该部分约定无效:
一.免除或减轻预定契约条款之当事人之则加重他方当事人之责任者
.三.使他方当事人抛弃权利或限制其行使权力者
.四.其他於他方大不利者任何切结书,
只要内容与劳基法有所抵触即为无效
第 14 条
第1项 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虑者
4不符合劳基法之工时要求加班费用
本人於该公司服务时间
3月工作天数为24日.一天8小时 共192小时. 超过10小时
4月工作天数为26日.一天8小时 共208小时.超过26小时
均超过第30条规定之最高工时182小时.并无任何加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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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条
第1项
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每2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84小时。
(折算每月最高工时为182小时,超过皆必须给予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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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最争议的好像就是切结书
也有人跟我说
老板可以主张我是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名
上面的确是我签名的
只是我真的是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签名(因为想要这份工作)
等之後发现苗头不对要离职5/21\离职
老板就开始拿切结书施压
还请我赶快准备资料.他等我来告.等着收我传票
简直嚣张到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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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物女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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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punkqueen7 来自: 61.62.151.146 (05/25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