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secrystal (crystal)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租屋解約後,是否構成刑事詐欺?
時間Tue May 25 11:43:18 2010
這件事是關於我之前的房東,在我搬走後,她租給下一個房客遇到以下狀況:
她為那間出租房添置了許多電器設備,然後以Xk元張貼出租廣告,
結果她和下一個租客簽約時被對方殺了1k元,且房租包含第四台費用,
事後她覺得不划算,決定另賠半個月押金與對方解約,雙方在民事上也達成和解。
結果,她在昨天接到某檢察官的通知,說當初那個租客有向法院提告詐欺,
需要雙方出庭作證。
她之前與對方解約,我叫她最好把契約要回來以絕後患,她說她不想再見到那個人,
而且,對方在網路上有留言說會撤銷民事訴訟就足以證明了。
她有跟檢察官說她們之前私下和解了,檢察官說詐欺是非告訴乃論不能撤銷,
所以仍要她們雙方出庭作證,我之前的房東不懂法律,她很擔心。
請問一下,如此情況會構成詐欺嗎?因為在這件事上,她損失二分之一Xk元,
完全無獲益。她當初出租也沒有存心要騙人,只不過一時糊塗答應人家不合理的條
件又反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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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233.3.12
1F:推 hoboks:沒詐欺 05/25 12:01
2F:→ rosecrystal:那可以反告對方誣告嗎? 05/25 13:01
3F:推 hoboks:要看對方提告的內容 05/25 13:05
對了,我之前的房東她把房間重新裝璜後,準備出租給別的新房客,
目前只收訂金,尚未簽約,應該不用為了之前那件不愉快的解約事件
而犧牲這次的出租機會吧?
我是說,因為前面提到她們有私下和解,但房東不想見到那個人,所以
沒把租約要回來,她們之前有協議解約了,那份租約應該沒效力了吧?
原本簽的租期是99年5月1日~100年4月30日。
※ 編輯: rosecrystal 來自: 118.233.3.12 (05/25 14:56)
4F:→ Barney:1.沒詐欺因為沒有物之交付 2.你內容沒提及和解內容實難判 05/26 12:36
5F:→ Barney:斷解約是否有效 05/26 12:37
6F:→ rosecrystal:和解內容就是我之前的房東賠對方二分之一XK元 05/26 13:24
7F:→ rosecrystal:對方就同意解約 05/26 1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