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orl (07-5-22的屈辱)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一個法規 疑問
時間Mon May 24 15:00:37 2010
小弟 剛看到 一條有疑問是法條,所以能請版上的大大給予解惑
在 護理人員法 第二十五條 規定
護理紀錄 應保存 十年
而一些護理紀錄 通常會挾在 病歷中
但在 醫療法 第七十條 規定
病歷須保存七年後 始可 銷毀
如果 七年後 這些挾有 護理紀錄的病歷 被銷毀了
是否 違反了 護理人員法?
還有一個疑問
急診、門診及住院紀錄 各須保存幾年始可銷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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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tonG:我搭便車也想問:律師事務所保存當事人卷宗有無年限? 05/24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