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ogooeiu (林月摘星)
看板LAW
標題[請益] 關於兩個民法的問題(已補上我們的看法)
時間Sun May 23 00:51:13 2010
一、
甲向乙購買一輛價值八百萬元之A車。雙方約定,甲馬上以現金先付清價金五百萬,剩餘
三百萬價金,甲乙同意轉為借款,借期一年,利率為週年百分之三十。但為擔保價金債務
,甲同時以其妻丙之名義出具保證書,若甲一年不為清償三百萬價金者,丙願為甲之債務
負連帶責任。因為甲明知其妻丙不會同意他買太豪華的跑車,故甲讓乙在借款書上記載「
價金總額三百萬元」。丙雖覺車價三百萬元甚高,但不勝甲之懇求,丙後來還是同意為甲
負連帶責任。但借期屆至後,甲仍然無法清償且避不見面,乙向丙請求還款。於此當下,
丙才得知該車總價實為八百萬元,丙以『如果她知道,借款書上所記載之車價總額若為實
際價金總額八百萬的話,她是不可能會同意為甲負連帶責任』為由,而拒絕付款。試問乙
得否對丙主張其權利?
二、
甲將其A基地出租給乙,乙花了150萬建築一B屋供己所用。甲因經濟陷入困境,故向丙借
款800萬,且將其A地設定抵押權給丙。事後因約定還款期限屆至,甲無力清償,丙聲請法
院拍賣A地與其所誤認為甲所有之B屋。丁為拍得人。執行法院並將拍得A地400萬、B地40
0萬之價金交付給丙。乙事後承認法院的處分行為。試問,乙應如何主張其權利?
關於第一題,我們想的是,乙是為善意或是惡意,這會有不同的解法;乙如果為善意,乙就可
以依87條第一項但書對丙主張自己的權利;若為惡意,則丙得用92條對乙主張自己的權利
至於第二題,我們本來是膠著在乙對丙的請求權,後來發現其實不當得利的人是甲,
因此就進入到涵攝的部份,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其一是無法律上之原因,b屋為乙之所有,但
期拍賣所得卻由甲享有其利益,這樣是無法律上之原因嗎,感覺涵攝的很奇怪
在此對於下午發的那篇文章忘了補上我們的看法說聲抱歉,其實我們都有討論過,只是因為
第一次在這個板上發文,造成版友的誤會真的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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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7.153.240
1F:→ Eventis:第一題有幾個點,借貸有效(新債清償,利率);保證有效(無權代 05/23 01:42
2F:→ Eventis:理經本人同意,保證之當事人及範圍);撤銷權得否行使(詐欺該 05/23 01:53
3F:→ Eventis:當性,甲是否為第三人,乙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價金總額三百 05/23 01:56
4F:→ Eventis:萬"之意思;買賣總價,之於本件保證債務,是否該當於交易上認 05/23 01:57
5F:→ Eventis:為重要之物之性質);結論應該要看丙撤銷權行使的基礎的判斷 05/23 02:01
6F:→ Eventis:而定. 05/23 02:01
7F:→ Eventis:至於二並不奇怪啊,畢竟沒有拿無義務第三人的財產來清償自 05/23 02:22
8F:→ Eventis:己債務的法律上原因@@a 05/23 02:22
9F:→ bogooeiu:有判例說強制執行之第三人所有物之拍賣無效,可訴請返還 05/23 02:27
10F:→ bogooeiu:這應該說乙已經承認法院的處分行為,所以不得聲請返還嗎? 05/23 02:28
11F:→ bogooeiu:謝謝Eventis的指教,感激不盡 05/23 02:28
12F:→ Eventis:喔,原來是奇怪在這裡,那先把前面回的那兩句忘掉吧,不見得 05/23 04:40
13F:→ Eventis:能跳進179.如果這題是要詳細回答的話,那就大件事了,我會建 05/23 04:41
14F:→ Eventis:議幾篇文章如許士宦老師,"法院強制拍賣債務人以外第三人不 05/23 04:41
15F:→ Eventis:動產之效力-...",台灣本土法學雜誌(台灣法學雜誌),no.31, 05/23 04:42
16F:→ Eventis:2002/2,pp.22-46;吳光陸,"從強制拍賣性質談若干強制拍賣問 05/23 04:45
17F:→ Eventis:題",法令月刊,vol.38,no.8,1987/8,pp.17-22. 05/23 04:46
18F:→ Eventis:但是看起來這是民總的題目,如果老師只提示最高法院30年上 05/23 04:47
19F:→ Eventis:字第2203號判例的話,那應該只剩下"自始、當然、*確定*"無 05/23 04:47
20F:→ Eventis:效可以發揮了.確定無效的意思,就是原來的行為已經確定的不 05/23 04:50
21F:→ Eventis:發生效力,縱經當事人承認,亦不能使其發生效力(王澤鑑,民總 05/23 04:52
22F:→ Eventis:請參閱其"無效的法律行為"一節).接著就單純當整個拍賣不存 05/23 05:03
23F:→ Eventis:在,承認也不發生效力來處理就可以了. 05/23 05:03
24F:→ Eventis:比較麻煩的是如果介紹的不是這個判例,而是像49年台抗83這 05/23 05:04
25F:→ Eventis:種,強制拍賣私法說的見解,那麼就有另外一種可能是希望無視 05/23 05:05
26F:→ Eventis:那個確定無效,而單純從"出賣他人之物"的無權處分與民法118 05/23 05:06
27F:→ Eventis:條的規定出發;在這個簡化的情形下出賣人(債務人)以賣得他 05/23 05:07
28F:→ Eventis:人不動產之價金,縱處分行為經所有權人承認,其享有利益仍無 05/23 05:10
29F:→ Eventis:法律上原因,蓋民法118所承認者,僅為處分行為的效力,不在使 05/23 05:11
30F:→ Eventis:無權處分之人,取得享有處分所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05/23 05:11
31F:→ Eventis:在後面這個假設,用(法院=甲)代入判斷應該就沒有疑問了. 05/23 05:14
32F:→ Eventis:不過這樣解題的話要注意本身它違反前面那一個判例的見解, 05/23 05:14
33F:→ Eventis:但同樣的前面那個判例在強制拍賣私法說的脈絡下,也有解釋 05/23 05:15
34F:→ Eventis:不太圓滿的地方就是了.(出賣他人之物的法律行為為有效) 05/23 05:15
35F:→ bogooeiu:真的很謝謝Eventis的說明 05/23 11:34
36F:→ bogooeiu:事實上我們老師什麼提示都沒說,那個判例的結果是我們找的 05/23 11:35
37F:→ bogooeiu:我在想,因為題目有說乙事後同意法院之處分行為,因此該判 05/23 11:37
38F:→ Eventis:這個承認兩個解法都可以用到,一個是用在確定無效不會因承 05/23 11:38
39F:→ Eventis:認而治癒,更完整一點還可以討論不該當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 05/23 11:39
40F:→ bogooeiu:例就不適用了 05/23 11:39
41F:→ Eventis:另一個方向簡化成單純無權處分時,承認就是生效的條件了. 05/23 11:40
42F:→ bogooeiu:嗯嗯,真的很謝謝你喔 05/23 11:41
43F:→ Eventis:總之就是寫了一個承認就是要論的點,可能是一個引誘犯錯的 05/23 11:43
44F:→ Eventis:陷阱,也可能是一個需要用到的要件,看怎麼去編織論述的架構 05/23 11:43
45F:→ Eventis:並且從實務學說的見解中找到印證. 05/23 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