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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向乙购买一辆价值八百万元之A车。双方约定,甲马上以现金先付清价金五百万,剩余 三百万价金,甲乙同意转为借款,借期一年,利率为周年百分之三十。但为担保价金债务 ,甲同时以其妻丙之名义出具保证书,若甲一年不为清偿三百万价金者,丙愿为甲之债务 负连带责任。因为甲明知其妻丙不会同意他买太豪华的跑车,故甲让乙在借款书上记载「 价金总额三百万元」。丙虽觉车价三百万元甚高,但不胜甲之恳求,丙後来还是同意为甲 负连带责任。但借期届至後,甲仍然无法清偿且避不见面,乙向丙请求还款。於此当下, 丙才得知该车总价实为八百万元,丙以『如果她知道,借款书上所记载之车价总额若为实 际价金总额八百万的话,她是不可能会同意为甲负连带责任』为由,而拒绝付款。试问乙 得否对丙主张其权利? 二、 甲将其A基地出租给乙,乙花了150万建筑一B屋供己所用。甲因经济陷入困境,故向丙借 款800万,且将其A地设定抵押权给丙。事後因约定还款期限届至,甲无力清偿,丙声请法 院拍卖A地与其所误认为甲所有之B屋。丁为拍得人。执行法院并将拍得A地400万、B地40 0万之价金交付给丙。乙事後承认法院的处分行为。试问,乙应如何主张其权利? 关於第一题,我们想的是,乙是为善意或是恶意,这会有不同的解法;乙如果为善意,乙就可 以依87条第一项但书对丙主张自己的权利;若为恶意,则丙得用92条对乙主张自己的权利 至於第二题,我们本来是胶着在乙对丙的请求权,後来发现其实不当得利的人是甲, 因此就进入到涵摄的部份,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其一是无法律上之原因,b屋为乙之所有,但 期拍卖所得却由甲享有其利益,这样是无法律上之原因吗,感觉涵摄的很奇怪 在此对於下午发的那篇文章忘了补上我们的看法说声抱歉,其实我们都有讨论过,只是因为 第一次在这个板上发文,造成版友的误会真的很抱歉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47.153.240
1F:→ Eventis:第一题有几个点,借贷有效(新债清偿,利率);保证有效(无权代 05/23 01:42
2F:→ Eventis:理经本人同意,保证之当事人及范围);撤销权得否行使(诈欺该 05/23 01:53
3F:→ Eventis:当性,甲是否为第三人,乙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价金总额三百 05/23 01:56
4F:→ Eventis:万"之意思;买卖总价,之於本件保证债务,是否该当於交易上认 05/23 01:57
5F:→ Eventis:为重要之物之性质);结论应该要看丙撤销权行使的基础的判断 05/23 02:01
6F:→ Eventis:而定. 05/23 02:01
7F:→ Eventis:至於二并不奇怪啊,毕竟没有拿无义务第三人的财产来清偿自 05/23 02:22
8F:→ Eventis:己债务的法律上原因@@a 05/23 02:22
9F:→ bogooeiu:有判例说强制执行之第三人所有物之拍卖无效,可诉请返还 05/23 02:27
10F:→ bogooeiu:这应该说乙已经承认法院的处分行为,所以不得声请返还吗? 05/23 02:28
11F:→ bogooeiu:谢谢Eventis的指教,感激不尽 05/23 02:28
12F:→ Eventis:喔,原来是奇怪在这里,那先把前面回的那两句忘掉吧,不见得 05/23 04:40
13F:→ Eventis:能跳进179.如果这题是要详细回答的话,那就大件事了,我会建 05/23 04:41
14F:→ Eventis:议几篇文章如许士宦老师,"法院强制拍卖债务人以外第三人不 05/23 04:41
15F:→ Eventis:动产之效力-...",台湾本土法学杂志(台湾法学杂志),no.31, 05/23 04:42
16F:→ Eventis:2002/2,pp.22-46;吴光陆,"从强制拍卖性质谈若干强制拍卖问 05/23 04:45
17F:→ Eventis:题",法令月刊,vol.38,no.8,1987/8,pp.17-22. 05/23 04:46
18F:→ Eventis:但是看起来这是民总的题目,如果老师只提示最高法院30年上 05/23 04:47
19F:→ Eventis:字第2203号判例的话,那应该只剩下"自始、当然、*确定*"无 05/23 04:47
20F:→ Eventis:效可以发挥了.确定无效的意思,就是原来的行为已经确定的不 05/23 04:50
21F:→ Eventis:发生效力,纵经当事人承认,亦不能使其发生效力(王泽监,民总 05/23 04:52
22F:→ Eventis:请参阅其"无效的法律行为"一节).接着就单纯当整个拍卖不存 05/23 05:03
23F:→ Eventis:在,承认也不发生效力来处理就可以了. 05/23 05:03
24F:→ Eventis:比较麻烦的是如果介绍的不是这个判例,而是像49年台抗83这 05/23 05:04
25F:→ Eventis:种,强制拍卖私法说的见解,那麽就有另外一种可能是希望无视 05/23 05:05
26F:→ Eventis:那个确定无效,而单纯从"出卖他人之物"的无权处分与民法118 05/23 05:06
27F:→ Eventis:条的规定出发;在这个简化的情形下出卖人(债务人)以卖得他 05/23 05:07
28F:→ Eventis:人不动产之价金,纵处分行为经所有权人承认,其享有利益仍无 05/23 05:10
29F:→ Eventis:法律上原因,盖民法118所承认者,仅为处分行为的效力,不在使 05/23 05:11
30F:→ Eventis:无权处分之人,取得享有处分所得利益的法律上原因. 05/23 05:11
31F:→ Eventis:在後面这个假设,用(法院=甲)代入判断应该就没有疑问了. 05/23 05:14
32F:→ Eventis:不过这样解题的话要注意本身它违反前面那一个判例的见解, 05/23 05:14
33F:→ Eventis:但同样的前面那个判例在强制拍卖私法说的脉络下,也有解释 05/23 05:15
34F:→ Eventis:不太圆满的地方就是了.(出卖他人之物的法律行为为有效) 05/23 05:15
35F:→ bogooeiu:真的很谢谢Eventis的说明 05/23 11:34
36F:→ bogooeiu:事实上我们老师什麽提示都没说,那个判例的结果是我们找的 05/23 11:35
37F:→ bogooeiu:我在想,因为题目有说乙事後同意法院之处分行为,因此该判 05/23 11:37
38F:→ Eventis:这个承认两个解法都可以用到,一个是用在确定无效不会因承 05/23 11:38
39F:→ Eventis:认而治癒,更完整一点还可以讨论不该当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 05/23 11:39
40F:→ bogooeiu:例就不适用了 05/23 11:39
41F:→ Eventis:另一个方向简化成单纯无权处分时,承认就是生效的条件了. 05/23 11:40
42F:→ bogooeiu:嗯嗯,真的很谢谢你喔 05/23 11:41
43F:→ Eventis:总之就是写了一个承认就是要论的点,可能是一个引诱犯错的 05/23 11:43
44F:→ Eventis:陷阱,也可能是一个需要用到的要件,看怎麽去编织论述的架构 05/23 11:43
45F:→ Eventis:并且从实务学说的见解中找到印证. 05/2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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