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號:)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法人可以當誹謗罪的客體?
時間Fri May 21 00:41:53 2010
因為在友版有人被這家公司提告誹謗罪
http://0rz.tw/JV1yR
明明都騙人騙到被公平會開罰了
結果揭弊的人還被告上法院
最扯的是檢察官還要被告自負舉證的責任Orz
是有沒有那麼嚴苛啊
實在看不下去想幫他一下
所以研究了一下310的相關議題
(剛好最近有一堆瘋子很愛用310亂提告 科科)
在實務上好像承認法人可以當作誹謗罪的行為客體
該位被告的傳票上 告訴人寫的是 林田國際手機館
也不知道真正提出告訴的是哪位自然人
林田國際館有很多個分公司
只寫個公司名稱應該沒辦法看出是總公司還是分公司提告的吧
這樣不會影響被告的防禦權嗎?
另 如果法人可以當作客體
今天若有一位綠營的支持者 到處哭說
"中華民國政府之前說要633 結果到現在害我生活窮困潦倒 真是濫政府"
事實上該位民眾還有兒女接濟 根本沒有到窮困潦倒的地步
難道中華民國政府就可以提起誹謗罪告訴?
那是要誰去告 馬英九嗎?
還是中華民國的每一位國民都可以去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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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1F:推 CrazyMarc:政治言論和一般言論的審查密度差很多...涉及政治通常是 05/21 02:19
2F:→ CrazyMarc:用可受公評擋掉... 05/21 02:20
3F:推 CrazyMarc:對商譽的妨害,實務上承認法人有告訴權,最近有看到一件 05/21 02:23
4F:→ CrazyMarc:保險經紀公司提自訴的案件 05/21 02:23
5F:→ hoboks:如果嚴格的按照條文解釋 只要意圖散布於眾+傳述指摘毀損他 05/21 11:53
6F:→ hoboks:人名譽之事+不實 就鐵定中310了吧 即使是政治文 可是他偏偏 05/21 11:54
7F:→ hoboks:就用捏造的 中華民國政府以條文+實務這種操作模式 05/21 11:54
8F:→ hoboks:不能去告他嗎? 05/21 11:55
9F:推 coffeeboy37:其實我好奇的是 假如我是被告我想提誣告 我要告誰阿 05/21 14:45
10F:→ hoboks:這也是好問題 本案提告的自然人躲在幕後 目前還找不出來 05/21 15:11
11F:→ hoboks:該不會之後起訴或是不起訴 告訴人還真的寫XX手機館吧 05/21 15:12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5/21 15:12)
12F:→ ikehunting:實務上承認 05/21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