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号:)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法人可以当诽谤罪的客体?
时间Fri May 21 00:41:53 2010
因为在友版有人被这家公司提告诽谤罪
http://0rz.tw/JV1yR
明明都骗人骗到被公平会开罚了
结果揭弊的人还被告上法院
最扯的是检察官还要被告自负举证的责任Orz
是有没有那麽严苛啊
实在看不下去想帮他一下
所以研究了一下310的相关议题
(刚好最近有一堆疯子很爱用310乱提告 科科)
在实务上好像承认法人可以当作诽谤罪的行为客体
该位被告的传票上 告诉人写的是 林田国际手机馆
也不知道真正提出告诉的是哪位自然人
林田国际馆有很多个分公司
只写个公司名称应该没办法看出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提告的吧
这样不会影响被告的防御权吗?
另 如果法人可以当作客体
今天若有一位绿营的支持者 到处哭说
"中华民国政府之前说要633 结果到现在害我生活穷困潦倒 真是滥政府"
事实上该位民众还有儿女接济 根本没有到穷困潦倒的地步
难道中华民国政府就可以提起诽谤罪告诉?
那是要谁去告 马英九吗?
还是中华民国的每一位国民都可以去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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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1F:推 CrazyMarc:政治言论和一般言论的审查密度差很多...涉及政治通常是 05/21 02:19
2F:→ CrazyMarc:用可受公评挡掉... 05/21 02:20
3F:推 CrazyMarc:对商誉的妨害,实务上承认法人有告诉权,最近有看到一件 05/21 02:23
4F:→ CrazyMarc:保险经纪公司提自诉的案件 05/21 02:23
5F:→ hoboks:如果严格的按照条文解释 只要意图散布於众+传述指摘毁损他 05/21 11:53
6F:→ hoboks:人名誉之事+不实 就铁定中310了吧 即使是政治文 可是他偏偏 05/21 11:54
7F:→ hoboks:就用捏造的 中华民国政府以条文+实务这种操作模式 05/21 11:54
8F:→ hoboks:不能去告他吗? 05/21 11:55
9F:推 coffeeboy37:其实我好奇的是 假如我是被告我想提诬告 我要告谁阿 05/21 14:45
10F:→ hoboks:这也是好问题 本案提告的自然人躲在幕後 目前还找不出来 05/21 15:11
11F:→ hoboks:该不会之後起诉或是不起诉 告诉人还真的写XX手机馆吧 05/21 15:12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5/21 15:12)
12F:→ ikehunting:实务上承认 05/21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