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記了)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網路上的公然污辱罪?!
時間Tue May 18 15:41:17 2010
※ 引述《Iloveit (愛它)》之銘言:
: 網路上公然 無疑義
: 問題是非指名 有成對立特定人污辱的要件嗎?!!
: 特別是對Ptt板上出入特定版的不特定大眾
: 感覺有點像跑到別人班上 在密閉空間的範籌 沒有指名道姓
: 卻當著別人班上所有人 喊出污辱性言語!!比如垃圾之類的言語...
: 那有存在刑309 公然污辱嗎?!
: 因為特定空間的不特定人都同時受辱了?!!都有造成人格權的減損
: 是無法提告 還是都任一在內都可以提告?!!
: 同此 在網路上 比如ptt的NBA版 一堆人對著出入NBA版的不特定人大喊著酸民
: 已經有對特定族群有指向性(出入NBA版的不特定大眾)
: 對同時對出入該特定版的不特定大眾使用者 做污辱與人格的減損
: 是不能提告?? 還是只要有進出看到 都可以提告刑309 主張民195 I ??
用最保險的說法,具體個案判斷。
為何要個案判斷?? 否則無法特定309的對象。
如果跑到人家辦公室,大罵:你們這群垃圾,混吃等死,通通都是廢物。
自然是全部的人都被行為人自行特定法益侵害對象。
反之,如果只是說【垃圾】二字,客觀上垃圾二字的確可以貶損【人】,
但是我們要怎麼去特定他的確是在攻擊【人】??
用客觀行為去推測主觀認知,但是我們客觀上根本沒辦法找出一個被攻擊的客體,
怎麼認定他主觀上是攻擊哪一個客體?? 這是證據問題。
若只以犯罪成立討論,個人還是認為先主觀後客觀。
對不特定大眾做侮辱,個人認為既【不特定】,就無攻擊對象,自非刑法上問題,
除非公然侮辱是超個人法益。
在辦公室的例子中,首先我們特定出這【空間範圍】內的人都可以成為被攻擊對象,
所以並非【不特定】,可以成立對特定人為309。
而如果我說:信瓷器的人都是低能、看冥世的人都沒水準、老芋頭都是豬。
信與看的人縱使已經心靈受創,認為自己被貶損,
此時被攻擊的客體,是否仍屬超個人法益??
我們可以從【信】、【看】、【血統】特定出人,或許是對特定對象行309。
只是我們的特定條件是否合理,在辦公室的例子中,我們是用【空間範圍】特定,
有跡可尋,信、看、血統,也並非無跡可尋,只是這種【跡】,合理與否。
認有合理之人,對信、看、血統之人為侮辱自成立309;
但我認為不合理,上述之人僅為不特定多數人,屬超個人法益保障範圍,自不成立309。
端是閣下認為,有看到有聽到,能否成為將不特定人轉為特定人之特定條件。
以上拙見,請高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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