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网路上的公然污辱罪?!
时间Tue May 18 15:41:17 2010
※ 引述《Iloveit (爱它)》之铭言:
: 网路上公然 无疑义
: 问题是非指名 有成对立特定人污辱的要件吗?!!
: 特别是对Ptt板上出入特定版的不特定大众
: 感觉有点像跑到别人班上 在密闭空间的范筹 没有指名道姓
: 却当着别人班上所有人 喊出污辱性言语!!比如垃圾之类的言语...
: 那有存在刑309 公然污辱吗?!
: 因为特定空间的不特定人都同时受辱了?!!都有造成人格权的减损
: 是无法提告 还是都任一在内都可以提告?!!
: 同此 在网路上 比如ptt的NBA版 一堆人对着出入NBA版的不特定人大喊着酸民
: 已经有对特定族群有指向性(出入NBA版的不特定大众)
: 对同时对出入该特定版的不特定大众使用者 做污辱与人格的减损
: 是不能提告?? 还是只要有进出看到 都可以提告刑309 主张民195 I ??
用最保险的说法,具体个案判断。
为何要个案判断?? 否则无法特定309的对象。
如果跑到人家办公室,大骂:你们这群垃圾,混吃等死,通通都是废物。
自然是全部的人都被行为人自行特定法益侵害对象。
反之,如果只是说【垃圾】二字,客观上垃圾二字的确可以贬损【人】,
但是我们要怎麽去特定他的确是在攻击【人】??
用客观行为去推测主观认知,但是我们客观上根本没办法找出一个被攻击的客体,
怎麽认定他主观上是攻击哪一个客体?? 这是证据问题。
若只以犯罪成立讨论,个人还是认为先主观後客观。
对不特定大众做侮辱,个人认为既【不特定】,就无攻击对象,自非刑法上问题,
除非公然侮辱是超个人法益。
在办公室的例子中,首先我们特定出这【空间范围】内的人都可以成为被攻击对象,
所以并非【不特定】,可以成立对特定人为309。
而如果我说:信瓷器的人都是低能、看冥世的人都没水准、老芋头都是猪。
信与看的人纵使已经心灵受创,认为自己被贬损,
此时被攻击的客体,是否仍属超个人法益??
我们可以从【信】、【看】、【血统】特定出人,或许是对特定对象行309。
只是我们的特定条件是否合理,在办公室的例子中,我们是用【空间范围】特定,
有迹可寻,信、看、血统,也并非无迹可寻,只是这种【迹】,合理与否。
认有合理之人,对信、看、血统之人为侮辱自成立309;
但我认为不合理,上述之人仅为不特定多数人,属超个人法益保障范围,自不成立309。
端是阁下认为,有看到有听到,能否成为将不特定人转为特定人之特定条件。
以上拙见,请高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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