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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wrulin (忘記了)》之銘言: : 如果以黃老師的論證方式, : 或許用【性】當風口費不成立221中的【恐嚇性交】, : 但221有個很大範圍的【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 所以仍是構成221。 「違反意願」需要詮釋。依照黃榮堅的思維,也不構成221。 總不能說,例如:女友的意願是:「你要和我性交的話,性交完必須送我100朵玫瑰」, 男友說「不送!你到底要不要性交!」 女友因而「被迫」「違反自己意願」說「唉~那性交吧!」... 你說女方有沒有遭到「違反意願」而性交咧? 今天重點在黃榮堅特立獨行的擴張意思自由,結果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黃的學說中,店長提議以性交來交換不告發,當然推論得出:連妨礙性自主都不算! : 所以著眼在【性】,有什麼意義?? : 這是種對性的歧視吧,個人認為。這已經是題外。 : 說穿了,【恐嚇】的【惡害】通知,個人理解必須是【不法侵害】才算惡害, : 一種【合法侵害】,不該算進惡害裡面,而是【善害】。 : 所以加害人權利行為如果是合法,不應構成恐嚇。 : 恐嚇必須【非權利行為】, : 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說:你不還錢就把你的壞事抖出來。 還錢就還錢啊~你欠100元,不還100元就抖出壞事。你有把握它100%不違法? 逾越程度的話,搞不好還是構成誹謗咧! 這還是「欠債還錢,欠100、還100」的情況,都這麼嚴格檢驗了~ 哪天你碰上「欠100,要你還1000!不然就OOXX(抖出醜事)」這種還10倍的,你怎麼說! 這跟遇到地下錢莊放高利貸,不然扁你(傷害)/抖出醜事(誹謗)都是違法哪有兩樣! : 個人認為不構成恐嚇取才是因為,這不算恐嚇行為,而非對於財產無不法意圖。 : 因為債務人在他償還,那些錢對債權人來說只要囂想, : 不論從財產的本權或持有來看何無不法意圖。 : 所以個人認為要處理【罰十倍】的問題,必須從【恐嚇】的定義解決。 以下你原文恕我刪。總之你似乎跳到其他層面去了。 黃榮堅蠻多其他學說蠻能說服我。茲不贅述。 但黃榮堅在此所擴張的「女竊賊意思自由的很、店長已經給她選擇花『鉅款』消災vs 『報警』的『選擇空間』,所以店長不算恐嚇、不算違背女竊賊的意思自主」了的學說, 至少說服不了我。 所以為了逼出黃榮堅學說的價值觀上的瑕疵(因為若要「自圓其說」當然可以圓下去, 但會導致他自己孤芳自賞、眾人皆醉他獨醒,乾脆建立他自己活在其中的法秩序世界算了 」的結果,我們才用性交當換取店長不報警的「代價」,輸入黃榮堅的學說體系中運轉一 下看轉得順不順。 : 而這原本即可以民事加以解決,拿回【十倍】,是否值得刑罰發動?? 如果是民事的要約與承諾,固然可以在雙方(依照多數說、不是依照黃榮堅擴張後的) 意思自由的情況下,簽訂和解契約; 但內容必須有:等店家正式提出告訴後,依照雙務契約,店家撤回告訴=竊賊交出10倍私了 金;這就不構成恐嚇。換言之,就算你第一時間立刻繳交私了金,但除非和解條件包括, 若日後竊賊因為紙包不住火,莫名其妙被告訴或告發成案,那麼店家要退還此「私了金」 !這才公平啊~ 問題是,哪有店家會答應你!想得美!店家就是要你乖乖交出10倍金額,不然就報警! 店家可沒同意「你最後被人密告,檢察官起訴你以後,我們就退還你這個『遮羞費』/ 私了金」(如果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的內容中真有此附款,OK算是正式的和解契約, 不算恐嚇) 所以單純就是店家以要你蹲監獄的威脅竊賊來開條件要10倍鉅款,這算哪門子的和解! PS:民事上的「你還錢、不然告你」至少告的結果也是(侵權行為中的)「損害賠償」或 (債務中的)「債務履行」。 只是早點還你100元vs法院判決你還100元的區別;所以教科書上才都說「說要告你」不算 恐嚇。 私了金/遮羞費,跟民事上「你拿了對造的貨品卻還沒付、對造希望你快付的『價金』」, 可不同。 請大家把思緒釐清。店家把竊賊叫到小房間,叫他當場/回家籌措,來交出10倍金錢的時 候。「這個時候」,「這種」「私了」在法律上能破除竊賊「絕對」不被刑法處罰嗎? 當然無法破除!因為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換言之店家講難聽點根本沒盡到和解契約的義 務(況且這也不是店家破除得了的,除非立法院修法改成告訴乃論)!那麼這哪是和解契 約? 明明就是讓竊賊心生恐懼,想狠撈一筆,撈完還不保證竊賊能沒事。 所以囉,第三人顧客看不過去,向警局去告發,竊賊照樣有罪! 哪個法官會因為有「私了金」,所以結論就是「竊賊不構成竊盜罪」? 那麼竊賊給私了金還真是給心酸的咧!所以有些人朝和解契約方向的詮釋,是搞錯方向, 進而推論出不適當的:「店家不構成恐嚇取財」的結論。 所以,店家的恐嚇取財行為,一些法律系師生拿店長vs竊賊是在進行「和解契約」來辯解 ,講來講去也根本論證不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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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1.75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5/17 21:05)
1F:→ Eventis:不過這樣的論證會很快的劃出一個疑問,即告訴乃論之罪. 05/19 01:31
2F:→ Eventis:但照理說如果行為本身該當的話,不應該因為訴追條件的不同, 05/19 01:31
3F:→ Eventis:而產生這樣的差別. 05/19 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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