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rm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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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店家所定"偷窃罚原价10倍"构成恐吓取财吗
时间Mon May 17 20:48:22 2010
※ 引述《newrulin (忘记了)》之铭言:
: 如果以黄老师的论证方式,
: 或许用【性】当风口费不成立221中的【恐吓性交】,
: 但221有个很大范围的【以其他违反意愿之方法】,
: 所以仍是构成221。
「违反意愿」需要诠释。依照黄荣坚的思维,也不构成221。
总不能说,例如:女友的意愿是:「你要和我性交的话,性交完必须送我100朵玫瑰」,
男友说「不送!你到底要不要性交!」
女友因而「被迫」「违反自己意愿」说「唉~那性交吧!」...
你说女方有没有遭到「违反意愿」而性交咧?
今天重点在黄荣坚特立独行的扩张意思自由,结果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黄的学说中,店长提议以性交来交换不告发,当然推论得出:连妨碍性自主都不算!
: 所以着眼在【性】,有什麽意义??
: 这是种对性的歧视吧,个人认为。这已经是题外。
: 说穿了,【恐吓】的【恶害】通知,个人理解必须是【不法侵害】才算恶害,
: 一种【合法侵害】,不该算进恶害里面,而是【善害】。
: 所以加害人权利行为如果是合法,不应构成恐吓。
: 恐吓必须【非权利行为】,
: 如债权人对债务人说:你不还钱就把你的坏事抖出来。
还钱就还钱啊~你欠100元,不还100元就抖出坏事。你有把握它100%不违法?
逾越程度的话,搞不好还是构成诽谤咧!
这还是「欠债还钱,欠100、还100」的情况,都这麽严格检验了~
哪天你碰上「欠100,要你还1000!不然就OOXX(抖出丑事)」这种还10倍的,你怎麽说!
这跟遇到地下钱庄放高利贷,不然扁你(伤害)/抖出丑事(诽谤)都是违法哪有两样!
: 个人认为不构成恐吓取才是因为,这不算恐吓行为,而非对於财产无不法意图。
: 因为债务人在他偿还,那些钱对债权人来说只要嚣想,
: 不论从财产的本权或持有来看何无不法意图。
: 所以个人认为要处理【罚十倍】的问题,必须从【恐吓】的定义解决。
以下你原文恕我删。总之你似乎跳到其他层面去了。
黄荣坚蛮多其他学说蛮能说服我。兹不赘述。
但黄荣坚在此所扩张的「女窃贼意思自由的很、店长已经给她选择花『钜款』消灾vs
『报警』的『选择空间』,所以店长不算恐吓、不算违背女窃贼的意思自主」了的学说,
至少说服不了我。
所以为了逼出黄荣坚学说的价值观上的瑕疵(因为若要「自圆其说」当然可以圆下去,
但会导致他自己孤芳自赏、众人皆醉他独醒,乾脆建立他自己活在其中的法秩序世界算了
」的结果,我们才用性交当换取店长不报警的「代价」,输入黄荣坚的学说体系中运转一
下看转得顺不顺。
: 而这原本即可以民事加以解决,拿回【十倍】,是否值得刑罚发动??
如果是民事的要约与承诺,固然可以在双方(依照多数说、不是依照黄荣坚扩张後的)
意思自由的情况下,签订和解契约;
但内容必须有:等店家正式提出告诉後,依照双务契约,店家撤回告诉=窃贼交出10倍私了
金;这就不构成恐吓。换言之,就算你第一时间立刻缴交私了金,但除非和解条件包括,
若日後窃贼因为纸包不住火,莫名其妙被告诉或告发成案,那麽店家要退还此「私了金」
!这才公平啊~
问题是,哪有店家会答应你!想得美!店家就是要你乖乖交出10倍金额,不然就报警!
店家可没同意「你最後被人密告,检察官起诉你以後,我们就退还你这个『遮羞费』/
私了金」(如果双方意思表示合致的内容中真有此附款,OK算是正式的和解契约,
不算恐吓)
所以单纯就是店家以要你蹲监狱的威胁窃贼来开条件要10倍钜款,这算哪门子的和解!
PS:民事上的「你还钱、不然告你」至少告的结果也是(侵权行为中的)「损害赔偿」或
(债务中的)「债务履行」。
只是早点还你100元vs法院判决你还100元的区别;所以教科书上才都说「说要告你」不算
恐吓。
私了金/遮羞费,跟民事上「你拿了对造的货品却还没付、对造希望你快付的『价金』」,
可不同。
请大家把思绪厘清。店家把窃贼叫到小房间,叫他当场/回家筹措,来交出10倍金钱的时
候。「这个时候」,「这种」「私了」在法律上能破除窃贼「绝对」不被刑法处罚吗?
当然无法破除!因为窃盗罪是非告诉乃论!换言之店家讲难听点根本没尽到和解契约的义
务(况且这也不是店家破除得了的,除非立法院修法改成告诉乃论)!那麽这哪是和解契
约?
明明就是让窃贼心生恐惧,想狠捞一笔,捞完还不保证窃贼能没事。
所以罗,第三人顾客看不过去,向警局去告发,窃贼照样有罪!
哪个法官会因为有「私了金」,所以结论就是「窃贼不构成窃盗罪」?
那麽窃贼给私了金还真是给心酸的咧!所以有些人朝和解契约方向的诠释,是搞错方向,
进而推论出不适当的:「店家不构成恐吓取财」的结论。
所以,店家的恐吓取财行为,一些法律系师生拿店长vs窃贼是在进行「和解契约」来辩解
,讲来讲去也根本论证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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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dormg 来自: 140.112.231.75 (05/17 21:05)
1F:→ Eventis:不过这样的论证会很快的划出一个疑问,即告诉乃论之罪. 05/19 01:31
2F:→ Eventis:但照理说如果行为本身该当的话,不应该因为诉追条件的不同, 05/19 01:31
3F:→ Eventis:而产生这样的差别. 05/19 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