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sonvlee (jason)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不利益變更禁止
時間Fri May 14 22:38:43 2010
※ 引述《darimgh (草草)》之銘言:
: 剛在讀刑訴時 總覺得好奇怪
: 為什麼我覺得民訴跟刑訴在不利益變更給我的感覺不同= =?
: 就我的定義而言
: 所謂的不利益變更禁止應係指上訴人不會因為積極主張權利 積極上訴 而更受不利益
: 在民訴基本上就原被告雙方都可適用 沒太大問題
: 只是剛看刑訴
: 上面寫說除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才有適用不利益變更
: 所以被告上訴時也沒問題 二審法院不可以判更重原審
: 但當檢察官為被告的不利上訴時 就出問題了 法條是說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嘛...
: 可是我的解釋是認為
: 檢察官積極主張權利 積極上訴 但是因為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的保護
: 所以法院可以判被告更輕的罪 也就是會對檢察官更為不利
: 但是林鈺雄的書卻似乎是認為
: 所謂的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 是指
: 被告仍然可以被判更重的罪
: 可是這樣就覺得跟我所理解的不利益變更不同啦QQ???
: 因為積極主張權利的是檢察官耶...所以沒不利益變更的適用 不就是檢察官沒有不利益
: 變更這層保護 所以可能因為上訴而更受不利益嗎??????????????
: 凹嗚~~
: 所以結論到底是哪裡有問題阿orzzzzzzzzzzzzz...真是要勞煩各位大大幫忙解惑了orz
「不利益變更禁止」是一種「對上訴人的保護」沒錯,但這種保護,只適用
於被告,不適用於檢察官,所以檢察官(為被告不利)上訴的時候,就不適
用「不利益變更禁止」,既然不適用,當然也就沒有你覺得奇怪的問題了。
為什麼不利益變更禁止只適用被告?因為被告在刑事程序裡是對抗國家最強
最嚴厲的刑罰權,所以審級利益對被告而言非常重要,而假如在檢察官沒有
上訴情況下,被告還要擔心自己上訴後會被判的更重,那會壓抑被告上訴的
信心與背後的權利,所以法律才規定除非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否則只有被
告上訴的時候,上訴審不能判的比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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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6.66.190
1F:推 darimgh:~''~所以檢察官為被告不利益上訴時 因為沒有適用不利益變 05/14 22:45
2F:→ darimgh:更 所以法官要判更輕 要判更重都隨法官自由認定摟?? 05/14 22:45
3F:→ jasonvlee:法官只是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的拘束,還是要依法判決啊 05/14 22:51
4F:→ jasonvlee:不過有些外國法,是不准檢察官對被告無罪判決上訴。 05/14 22:53
5F:→ jasonvlee:台灣的檢察官還帶有司法官色彩,所以訴訟權能還是太高。 05/14 22:56
6F:推 darimgh:ok~我大概懂了~~謝謝j大特地PO文幫忙解惑摟>'''<~~ 05/14 22:59
7F:→ CrazyMarc:美國法禁止檢察官上訴是基於二重危險禁止,非不利益變更 05/15 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