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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oboks:我說簡化案例討論 05/14 20:31
2F:→ hoboks:而且最後還有請你可以舉其他例子 未必要用此例 05/14 20:32
你一開始拿臧家宜這種錯誤案例亂入,我就說你舉錯例子,叫你去看判決, 你不聽就算了,前面幾篇的推文還繼續拿臧案來扯什麼郭台銘在法院的反應, 結果現在被戳破了,才來說「未必要用此例」?你要不要自己先回去翻翻這個 討論串的推文,你拿臧案扯了多少跟這個討論一點都沒關係的東西? 錯沒關係,糟糕的是錯了還硬撐。自己去看看這個討論串的E板友,不過是記 錯法條告訴乃論的規定,就立刻道歉,我也立刻說不需要,這才是學術看板的 基本風度。 要繼續討論,可以,但等你先承認自己舉錯臧家宜的例子再說,否則不會有人 願意花時間回應你這種態度。 至於你下面這些推文,究竟是不是被戳破之後惱羞成怒,就讓板友自己判斷吧
3F:→ hoboks:看到你的文章一堆火 05/14 20:32
4F:→ hoboks:本來還想吐你的 看你這種鳥態度覽的跟你辯了 05/14 20:32
5F:→ hoboks:看不懂別人的文字就不要自以為 你攻擊我我也可以攻擊你 05/14 20:34
6F:→ hoboks:可以請你充實國文程度嗎? 科科 05/14 20:34
7F:→ hoboks:說要告訴妓女的媽媽賣淫 結果因為告訴她媽媽不構成誹謗 05/14 20:35
8F:→ hoboks:所以你覺得此例沒有恐嚇取財 05/14 20:36
9F:→ hoboks:那等到威脅妓女要將賣淫的事情告知鄉里 那你覺得有恐嚇取財 05/14 20:36
10F:→ hoboks:嗎? 只因為跟一個人講或跟很多人講就有差別? 你的邏輯還真 05/14 20:36
11F:→ hoboks:好啊 比不上你 05/14 20:37
12F:→ hoboks:我是不是也可以直接扣你帽子 依你的推論 只要手段不合法 05/14 20:38
13F:→ hoboks:就具有不法性 所以成立恐嚇取財 你這種邏輯真棒 05/14 20:38
14F:→ hoboks:懶得跟你揮了 隨你怎麼講吧 我也要出去吃晚餐 XD 05/14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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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66.190 要玩,就玩徹底一點,不用以為用噓的就比較顯眼,這裡不是八卦板。
15F:噓 hoboks:我看你才小大一一隻吧 還在那邊裝啥十年前就知道這學說 05/14 21:37
2001年上學期,許玉秀在政大「刑法實例研習」課上,跟台下一位贊成黃榮堅 見解的學生爭論妨害自主罪的不法要件,最後許玉秀同意「惡害告知必須以手 段不法為前提」。 上面那位學生就是我,當時春風煦日論壇幾本論文的作者也都在同一堂課。 在法律板,最愚蠢的就是不就事論事,隨便質疑板友的背景。所以放心,我對你 的個人背景沒有興趣。
16F:→ hoboks:不屑跟你討論 自己去翻前面的推文 看看我是否有講過 05/14 21:38
17F:→ hoboks:另外 你自己提出的見解不用我來幫你涵攝 所以你在前篇才 05/14 21:38
18F:→ hoboks:涵攝你認為髒加一涉及妨害名譽 這是你本來就應該要做的工作 05/14 21:38
19F:→ hoboks:與我無涉 05/14 21:38
要翻推文是吧?好啊。 你在這個討論串5/11的文章就先推了:
20F:→ hoboks:那這樣臧家宜出本書而已 有很嚴重嗎? 也應該是合法的05/13 03:15
我點你舉例錯誤之後,你不同意,就在5/13的文章繼續推:
21F:→ hoboks:臧家宜只是出書爆爆郭台銘的料啊 推文不是有寫了05/13 11:56
22F:→ hoboks:簡化問題好了 假設臧家宜只有爆郭台銘在國外逃漏稅的料05/13 11:57
23F:→ hoboks:藉以換得金錢 郭得選擇 付錢 or 被出書05/13 11:58
24F:→ hoboks:高中生要妹的電話 這是一種積極性的需要 所以他可以自由的05/13 12:00
25F:→ hoboks:決定要不要去締結買賣契約05/13 12:00
26F:→ hoboks:郭被威脅 原本他沒有這個需要的 現在得被迫防衛 決定要不要05/13 12:01
27F:→ hoboks:付錢換得不出書 05/13 12:01
28F:→ hoboks:我看他也不爽極了 才會在法庭上說出 "如果判臧無罪" 05/13 12:02
29F:→ hoboks:"那留在台灣繳稅還有甚麼意思?"05/13 12:02
30F:→ hoboks:很明顯的他就是不想做這兩種選擇 臧所提供的選擇都很爛05/13 12:03
31F:→ hoboks:所以他選擇了第三條 去法院提出告訴 05/13 12:03
好笑的是,郭台銘發火正是因為臧家宜的爆料是不實的,也就是我說你舉錯案例 的重點所在,結果你老兄「假設」兩個字,就把臧家宜在真實案例中的手段不法 性除去,後面還要再扯郭台銘因為臧家宜手段不法才生氣的反應,這樣還能叫做 「簡化」嗎? 到底是誰應該為臧家宜這個案子的亂入負責?
32F:噓 hoboks:髒加一的案子 恐嚇行為中 司法官有涵攝到妨害名譽的部分嗎? 05/14 21:55
33F:→ hoboks:有沒有妨害名譽是你涵攝的 我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05/14 21:55
34F:→ hoboks:自己涵攝完就說別人亂入啊 自我感覺真良好啊 05/14 21:55
35F:→ hoboks:質疑你背景又如何? 網路是公開的 大家都可以查啊 05/14 21:56
36F:→ hoboks:現在有犯罪嗎? 05/14 21:56
37F:→ hoboks:講話那麼嗆又那麼酸 還真是有風度啊 跟你繼續回下去我會吐 05/14 21:57
38F:→ hoboks:血 隨你的便吧 05/14 21:57
扣除見笑轉生氣的部分,你先請一位持肯定說的板友來翻譯一下你上面前兩行吧 我不懂,你連判決都沒去查,有什麼資格問別人該案法官的見解? 再說,你沒弄清楚臧家宜當時用的手段本身就具不法性,根本沒辦法當作這個 討論串的案例(不論採肯定說或否定說),卻還要一直扯郭台銘的反應,這不 是亂入是什麼?我說的,你不服氣,那你大可去請教像E板友這些持肯定說的人, 看看他們會不會支持你舉臧家宜的例子? 最後,只要你不怕被別人笑是小孩子耍脾氣,當然可以質疑包括我在內任何板 友的背景。 但重點是,就算我只有小學畢業,也不會改變你舉錯例子還硬撐的事實。
39F:噓 hoboks:我搜尋判決書 "不實" 二字 哪一句說記者的報導是不實的? 05/14 22:03
40F:→ hoboks:你腦內小宇宙真發達? 05/14 22:03
41F:噓 hoboks:你不知道我舉這例子的動機 事到如今 我也沒有跟你再辯下去 05/14 22:14
42F:→ hoboks:去的必要 05/14 22:14
唉,教你一個乖好了。 要筆戰,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就是不能隨便把「懶得跟你講」、「我不想說了」 這種「搶話尾」掛在嘴上,特別是你明明就是一被戳就腦充血的個性,不可能 真的忍住不回,還要每次都等自己推完十幾行,才烙一句「事到如今,也沒有 再說的必要」,這不是掩耳盜鈴,令人莞爾嗎? 你要不要算一下自己前面已經講過幾次這種話了? 你要是真查了判決(沒關係,知錯能改,現在查也不遲),就會知道臧家宜 當時威脅郭台銘要散布於眾的內容,不可能像你前面說的「簡化」成「只是 要爆料郭台銘逃漏稅」。 我比較期待E板友對於我下面那篇拆解正妹電話的看法,所以對於你「簡化」 臧家宜的案例,我直接講結論比較快:「假設」臧家宜當時真的只說要爆郭 台銘逃漏稅,那黃榮堅還是會認為不構成妨害自主。
43F:→ hoboks:原本我只是要確定你對於哪些案例判斷是否違法或是合法 05/14 22:15
44F:→ hoboks:我再用那些案例繼續討論理論 為什麼你的邏輯是要從手段 05/14 22:15
45F:→ hoboks:不法出發 我的邏輯就得跟你一樣必須從這個點出發? 05/14 22:15
46F:→ hoboks:說你自我感覺良好你還不相信? 05/14 22:16
47F:→ hoboks:你所對於本人做的批評 耍小孩子脾氣 舉錯例子 見笑轉生氣 05/14 22:16
48F:→ hoboks:我都欣然接受 因為到現在也沒有繼續跟你討論下去的必要了 05/14 22:16
49F:→ hoboks:我的確是被你自以為是的態度激怒了 05/14 22:17
50F:→ hoboks:就降吧 話不投機三句都嫌多 隨你愛怎麼寫 我不回應了 05/14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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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F:→ hoboks:補充一下 我沒查判決還能知道判決的內容? 你的國文真的有夠 05/14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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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F:→ hoboks:棒 05/14 22:18
唉,就說你忍不住吧。
53F:噓 hoboks:怎樣 我推噓文關你屁事啊 科科 05/14 22:33
54F:→ hoboks:我沒在版上跟人吵過架 也沒質疑過別人背景 05/14 22:33
55F:→ hoboks:就唯獨你這種用免洗ID上來討戰的 用免洗ID是怎樣? 05/14 22:34
56F:→ hoboks:我不回應的是有關刑法的部分喔 能盡情噓你的我還是盡量噓 05/14 22:34
57F:→ hoboks:科科 05/14 22:34
我在法律板發文好幾年了,只是先前的帳號進不去,只好重新申請,也只申請 這個帳號,哪來的免洗ID? 再說,免洗ID是為了被電之後惡逃沒人知,你覺得你有本事讓我需要免洗嗎? 至於你「科科」、「關你屁事」這種格調跟水平,只會提醒板友確認法律板 是不是還在學術群組裡罷了。
58F:噓 hoboks:個人覺得你有品沒品的程度跟我差不多而已啊 05/14 22:57
59F:→ hoboks:本人完全學你的語氣而已 05/14 22:58
60F:→ hoboks:你啊 少在那邊耍嘴皮子 科科 05/14 22:59
沒關係,法律程度沒有跟你差不多就好。 在你沒有回應這個討論串的重心,或者至少提升到法律系大二(修過刑分) 的釋義能力前,我不會再回應你了。 放心,不用再回來噓文了,我跟你不一樣,「不會再回應」這種話,我只會 說一次。 ※ 編輯: jasonvlee 來自: 114.36.66.190 (05/14 23:10)
61F:噓 hoboks:你是跟我不一樣啊 我認為你只有小大一而已 05/14 23:11
62F:→ hoboks:說不定我現在就在修刑分啊 所以你還是比我小 05/14 23:12
63F:噓 ilove183:你在下面被踢爆了A 要出來面對嗎? 真難看A 05/15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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