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mate (City*Mate)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未禮讓行人肇事刑責加重
時間Fri May 14 17:50:48 20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86 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
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如果說今天換成
機車駕駛的話
是不是就沒有這個問題了 還是說比照辦理?
是不是有可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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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249.109
1F:推 windtemple:我記得道交條例裡的汽車本來就包含機車 05/14 18:26
2F:推 CCtonG:道交條例第3條第8款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 05/14 18:41
3F:→ CCtonG: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05/14 18:41
4F:→ Beijingman:機車屬汽車之內 05/15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