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tmate (City*Mate)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未礼让行人肇事刑责加重
时间Fri May 14 17:50:48 2010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民国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86 条
汽车驾驶人,无驾驶执照驾车、酒醉驾车、吸食毒品或迷幻药驾车、行驶人行道或行经行
人穿越道不依规定让行人优先通行,因而致人受伤或死亡,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如果说今天换成
机车驾驶的话
是不是就没有这个问题了 还是说比照办理?
是不是有可议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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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3.249.109
1F:推 windtemple:我记得道交条例里的汽车本来就包含机车 05/14 18:26
2F:推 CCtonG:道交条例第3条第8款 八、车辆:指在道路上以原动机行驶之汽 05/14 18:41
3F:→ CCtonG:车(包括机器脚踏车)或以人力、兽力行驶之车辆。 05/14 18:41
4F:→ Beijingman:机车属汽车之内 05/15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