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執行名義
時間Fri May 14 11:10:19 2010
強執中所規定的執行名義
若無確定判決之同一效力者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就執行名義之債權成立與否進行爭訟
想請教版上高手的是
若已具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 除有強執14條第1項之情形外
1.是否即針對執行名義之內容不得爭訟(ex 確定之支付命令)
想問的原因是最近看到好多之前積欠卡債的債務人
因為經濟狀況很糟跑去躲債
先在好不容易有了一份工作想要重新開始
結果銀行在之前就已經循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確定
查到有薪水之後就強制扣薪
債權的內容除了本金之外 幾乎都是年息百分之二十滾了好幾年
債務人就算有誠意要還也根本還不起 想要重新開始都不可能
如果當初有起訴的話或許有機會請求法官酌減利息
但是否錯失支付命令的聲明異議期間之後
2.就完全無解了?卡債的話是否還可依照債清條例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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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207.35
※ 編輯: awanderer 來自: 59.115.207.35 (05/14 11:10)
1F:推 darimgh:感覺要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有困難耶~''~...只能說至少薪水扣 05/14 11:30
2F:→ darimgh:三分之一 勉強點還維持的下去 至於維持不下去則應該趕快向 05/14 11:30
3F:→ darimgh:執行法院請求酌減每月扣的數額摟>''< 至於第2點 就請其他 05/14 11:31
4F:→ darimgh:大大解答摟><~ 05/14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