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执行名义
时间Fri May 14 11:10:19 2010
强执中所规定的执行名义
若无确定判决之同一效力者可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
就执行名义之债权成立与否进行争讼
想请教版上高手的是
若已具有确定判决同一效力者 除有强执14条第1项之情形外
1.是否即针对执行名义之内容不得争讼(ex 确定之支付命令)
想问的原因是最近看到好多之前积欠卡债的债务人
因为经济状况很糟跑去躲债
先在好不容易有了一份工作想要重新开始
结果银行在之前就已经循督促程序声请支付命令确定
查到有薪水之後就强制扣薪
债权的内容除了本金之外 几乎都是年息百分之二十滚了好几年
债务人就算有诚意要还也根本还不起 想要重新开始都不可能
如果当初有起诉的话或许有机会请求法官酌减利息
但是否错失支付命令的声明异议期间之後
2.就完全无解了?卡债的话是否还可依照债清条例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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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5.207.35
※ 编辑: awanderer 来自: 59.115.207.35 (05/14 11:10)
1F:推 darimgh:感觉要提债务人异议之诉有困难耶~''~...只能说至少薪水扣 05/14 11:30
2F:→ darimgh:三分之一 勉强点还维持的下去 至於维持不下去则应该赶快向 05/14 11:30
3F:→ darimgh:执行法院请求酌减每月扣的数额搂>''< 至於第2点 就请其他 05/14 11:31
4F:→ darimgh:大大解答搂><~ 05/14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