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DAN (努力)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非法人團體以及訴訟擔當??
時間Thu May 13 17:51:00 2010
今天看邱師的書,發現一個疑問
就是關於非法人團體的判決效力問題
舉例: 非法人團體A 代表人X1 構成員X1~X10
邱師寫到判決效力會及於其他構成員,是因為X1與其他構成員之間是任意訴訟擔當
我的疑問是形式當事人應該是A,所以構成員應該是與A之間才是訴訟擔當
因為A無法在訴訟中實際為訴訟行為,所以才由X1代表為訴訟行為
所以並非是X1與其他構成員之間形成訴訟擔當型態
請問一下我的理解是否有誤??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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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62.134
1F:→ jeffiegygy:可能即使不用A名義起訴 X1~X10任何人都有權利單獨起訴 05/13 18:43
2F:→ jeffiegygy:為了方便才讓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但要求準用52條 05/13 18:45
3F:→ jeffiegygy:代表人可能就如同任意訴訟單當中的被選定人吧 05/13 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