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DAN (努力)
看板LAW
标题[问题] 非法人团体以及诉讼担当??
时间Thu May 13 17:51:00 2010
今天看邱师的书,发现一个疑问
就是关於非法人团体的判决效力问题
举例: 非法人团体A 代表人X1 构成员X1~X10
邱师写到判决效力会及於其他构成员,是因为X1与其他构成员之间是任意诉讼担当
我的疑问是形式当事人应该是A,所以构成员应该是与A之间才是诉讼担当
因为A无法在诉讼中实际为诉讼行为,所以才由X1代表为诉讼行为
所以并非是X1与其他构成员之间形成诉讼担当型态
请问一下我的理解是否有误??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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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62.134
1F:→ jeffiegygy:可能即使不用A名义起诉 X1~X10任何人都有权利单独起诉 05/13 18:43
2F:→ jeffiegygy:为了方便才让非法人团体有当事人能力但要求准用52条 05/13 18:45
3F:→ jeffiegygy:代表人可能就如同任意诉讼单当中的被选定人吧 05/13 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