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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Q, : 形式邏輯中, P是Q的充分條件, : 是當我們知道P→Q這個命題為真之後, P的發生必然保證了Q的發生, 這邊回一點 P→Q,不代表P的發生必然保證Q的發生 例如說 下雨了,必然保證地會濕嗎 如果有一台車停在路邊,車子的下面沒有被雨水打到,所以車子下面的地是不會濕的 如果P的發生保證Q的發生則必須滿足 若P則Q,且若Q則P P→Q,且Q→P 邏輯上面會稱P,Q是等價,因此使用P=Q方式寫 在法律術語上面其實就是相當因果關係 條件性:沒有P就沒有Q,就是非P則非Q,換句話說就是若Q則P 必然性:一般情形來說,若有P則會有Q的發生,換句話說就是若P則Q 所以綜合以上條件 相當因果關係就是P=Q的概念 現在學者所提的新相當因果關係主張不能完全靠相當因果關係來決定是否該負責 另外還需要探討法的目的 例如說A開槍射B----->沒射到B,但槍聲引發B氣喘----->B因氣喘死了 可以正面推出 A開槍射到B------>B死了 但是無法反推 B死了------->A開槍射B 如果因此A就可以不用為B的死負責 跟法律精神相互違背 所以A還是要為B的死負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2.133.250
1F:→ ulycess:其實民法上面的相當因果關係和刑法的相當因果關係名子一樣 05/13 09:01
2F:→ ulycess:,內涵卻不同,有空我再來講解吧:) 05/13 09:02
3F:→ epoche:搞不懂一個在演繹上非歷時性的條件邏輯式為什麼可以被加油 05/13 10:29
4F:→ epoche:添醋弄得這麼複雜......明明條件式就不具因果性,也不具預 05/13 10:31
5F:→ epoche:想得成分,單純是就已發生的事判斷前提與結論是否為真而已 05/13 10:33
6F:→ epoche:算了...要是不認帳,麻煩也大聲說一下你不認帳,好讓我可以 05/13 10:38
7F:→ epoche:提列為呆帳。 05/13 10:38
8F:→ lemondrink:是的, 我要說P的發生保證Q的發生這點, 可能做了過多的 05/13 12:06
9F:→ lemondrink:宣稱, 但也未必不成立, 因為是在知道P→Q為真的情況下 05/13 12:08
10F:→ lemondrink:你說的有一台車停在路邊, 那已經引進其他的因素R,S 05/13 12:09
11F:→ lemondrink:而不單純只是P了. 此外我確實也無意引進時間做為元素 05/13 12:09
12F:→ lemondrink:而純粹只是在條件式上討論真值. 只是因為大半的例子都 05/13 12:11
13F:→ lemondrink:有歷時性, 容易讓人引入發生的時間先後讓問題變得複雜 05/13 12:11
14F:→ lemondrink:最後, 等價的符號是≡而不是=. 期待u大民刑法教室囉xd 05/13 12:13
15F:→ ulycess:子曰:吾道一以貫之(爆,可能學數理的人會有尋找一種方法方 05/13 12:55
16F:→ ulycess:法解釋萬物的傾向orz,至於≡符號我不會打orz 05/13 12:56
17F:→ ulycess:民法的相當因果關係講求條件性和相當性,使p≡q,刑法的相 05/13 13:34
18F:→ ulycess:當因果關係只有尋求p->q,不會去探討~p->~q的情形 05/13 13:36
19F:→ panda101:認呆帳吧 想要他承認錯 別妄想了!連很明顯錯誤的營業利益 05/13 13:42
20F:→ panda101:問了好幾次都沒回應,何況像這種可以很容易抬槓的形式符號 05/13 13:43
21F:→ panda101:邏輯的東東~~ 05/13 13:43
22F:→ ulycess:說真的,我還看不懂營業利益(營業權吧)我錯的原因是什麼, 05/13 13:47
23F:→ ulycess:即使有錯,也應該只是學說爭議 05/13 13:48
24F:→ panda101:完全沒學說爭議,你回去看你一開始15190篇~ 05/13 13:50
25F:→ ulycess:例如甲債務不履行,使應交給乙的計程車滅失,乙能不能請求 05/13 13:51
26F:→ panda101:就丙(承租人)營業的損失,已有許多人說根本不需要依侵權 05/13 13:51
27F:→ panda101:去主張,依契約即可請求了 05/13 13:52
28F:→ ulycess:這段時間因為沒有計程車造成的營業損害 05/13 13:53
29F:→ ulycess:我想184也沒說營業權只有184第一項後段可以請求,前段就不 05/13 13:54
30F:→ ulycess:行,所以可能會有類推的空間,我想我應該是錯在直接類推, 05/13 13:54
31F:→ panda101:純粹經濟上損失只有在無契約的時候怎麼樣可以依侵權行為 05/13 13:55
32F:→ ulycess:沒有實際案例佐證 05/13 13:55
33F:→ panda101:保護有爭議,若有契約則一點爭議也沒有~~ 05/13 13:55
34F:→ ulycess:所以說如果我有錯,就是直接類推在契約責任吧,我相信這點 05/13 13:55
35F:→ ulycess:p大也同意吧 05/13 13:56
36F:→ panda101:怎麼感覺在跳針?大家在說依契約責任請求你一直講184條.. 05/13 13:56
37F:推 hoboks:都有債務不履行了 有契約責任這麼優的方式可以運用 05/13 13:57
38F:→ ulycess:一個行為適用很多條法律應該是民法的常態吧,這邊適用契約 05/13 13:57
39F:→ ulycess:責任,同時也可以適用侵權不是嗎 05/13 13:58
40F:→ hoboks:幹嘛還回頭去用侵權責任啊? 又要證明對方是故意過失 又要 05/13 13:58
41F:→ panda101:同意什麼?我實在是看不懂你說什麼... ; 你先回答我,你 05/13 13:58
42F:→ hoboks:擔對方如果屬於184I前段情形時 利益不能請求 05/13 13:58
43F:→ panda101:舉的計程車的例子能不能依契約債務不履行請求就好 05/13 13:58
44F:→ panda101:你該不會聯想到請求權相互影響說了吧? 認為依侵權行為無 05/13 13:59
45F:→ ulycess:可以阿,我覺得同時也可以進行侵權請求阿 05/13 14:00
46F:→ panda101:法請求的話,也沒契約責任這樣嗎? 05/13 14:00
47F:→ panda101:看你的敘述有點這樣的FU..... 05/13 14:00
48F:→ hoboks:如果你硬要說依處分權主義 原告偏偏要選擇以侵權損償請求權 05/13 14:01
49F:→ ulycess:爆,連我自己都沒注意到我的說法是請求權相互影響說orz 05/13 14:01
50F:→ ulycess:p大太神了....... 05/13 14:02
51F:→ panda101:既然你現在說可依契約請求(確定嗎?我沒誤解吧?),那15190 05/13 14:02
52F:→ hoboks:請求 那邏輯上也不能算你錯 只是法官也得行使闡明權闡明啊 05/13 14:02
53F:→ panda101:篇最後一段就營業利益你說了什麼你自己回去看,這樣有沒有 05/13 14:02
54F:→ panda101:錯? 你在那邊可是說除了符合184I後段丙不得請求 05/13 14:03
55F:→ panda101:那你現在到底是怎樣? 一下似乎說可依契約了,現在又說我 05/13 14:03
56F:→ panda101:說請求權相互影響說對你的意思了 那到底是怎樣.../// 05/13 14:04
57F:→ ulycess:以前都說民法讀很爛了(蹲在地上劃圈圈,真的全忘了,只留 05/13 14:07
58F:→ ulycess:一點點印象...... 05/13 14:07
59F:推 hoboks:個人覺得請求權相互影響說 是用在類似434這種例子上的 05/13 14:08
60F:→ panda101:別說我得理不饒人,那你覺得是說錯了沒有? 05/13 14:08
61F:→ ulycess:我大概了解我錯的地方吧,我忘記以前讀的請求權競合說內容 05/13 14:08
62F:→ ulycess:了,XD,抱歉了p大 05/13 14:09
63F:→ hoboks:434的重大過失失火責任 在承租人無重大過失時 會不須要賠償 05/13 14:09
64F:→ hoboks:如果此時還讓出租人主張侵權責任 只要過失就要賠 恐會架空 05/13 14:09
65F:→ hoboks:434 05/13 14:09
66F:→ panda101:請求權相互影響一般來說只聽到是契約影響侵權的例子,沒聽 05/13 14:09
67F:→ panda101:過侵權影響契約;原因就像消保個別商議條款優先一樣 05/13 14:10
68F:→ hoboks:所以實務以及學界才會採以請求權相互影響說 不給主張侵權 05/13 14:10
69F:→ hoboks:也就是過失侵權的過失 在這種情形下 會調整成重大過失 05/13 14:11
70F:→ hoboks:意見同panda 真有默契 科科:) 05/13 14:11
71F:→ panda101:契約是兩人間另外自己的小框框所以會優於一般的侵權責任 05/13 14:13
72F:→ panda101:既然你已經承認有說錯了,那我說你死不認錯的部分收回= = 05/13 14:13
73F:→ panda101:損益相抵,強迫得利的部分可以再討論, 什麼P~Q那些形式邏 05/13 14:14
74F:→ panda101:輯的東東我不是很懂,那你們就繼續戰 (逃) 05/13 14:14
75F:→ ulycess:真搞不懂為什麼,明明我刑法讀的比民法好很多,上次考試兩 05/13 14:16
76F:→ ulycess:科分數一分不差orz 05/13 14:16
77F:→ hoboks:你是數學系輔修法律啊? 05/13 14:18
78F:→ ulycess:囧,俺又不是神,又不可能都會對,承認自己有錯沒那麼難, 05/13 14:19
79F:→ ulycess:難的是我不知道我哪裡有錯orz 05/13 14:19
80F:→ ulycess:法律我只有跑到其他學校旁聽而已,沒正式繳學費,我學校沒 05/13 14:20
81F:→ ulycess:有法律系Orz,後來畢業靠以前旁聽的基礎在自己啃書而已, 05/13 14:21
82F:→ ulycess:本科是數學系沒錯啦...... 05/13 14:22
83F:推 hoboks:旁聽也可以考試啊? 怎麼那麼好 我也要去考 05/13 14:36
84F:→ ulycess:考試是指去年考檢察事務官啦XD,考好玩的而已,考上我也不 05/13 14:44
85F:→ ulycess:會去,不過也沒考上就是了...,今年7月還要考日文檢定1級 05/13 14:45
86F:推 hoboks:你考檢事官法律組嗎? 05/13 14:53
87F:→ ulycess:我考電子資訊組+3等書記官 05/13 15:54
88F:推 hoboks:這不是同一天考嗎? 05/13 15:57
89F:→ hoboks:電資組應該沒考民法吧 05/13 15:57
90F:→ hoboks:去年電資組榜首實力超強 112電機所書卷獎 法律電機雙修 05/13 15:58
91F:→ hoboks:好像只錄取一個的樣子 05/13 15:58
92F:→ ulycess:對阿,我沒注意到,到那邊去亂的Orz 05/13 15:59
93F:→ ulycess:結果考電子資訊組的普通科目,書記官的專業科目,我是去搞 05/13 16:02
94F:→ ulycess:笑的...... 05/13 16:02
95F:→ hoboks:我剛看一下 三等書記官錄取率蠻高的耶 快10% 05/13 16:03
96F:→ hoboks:不過今年司特應該都會變難考了 名額超少 05/13 16:04
97F:推 CrazyMarc:看開缺吧,三等書記今年多少名額啊? 05/13 16:04
98F:→ CrazyMarc:原本我想退下來考四等書記,被我媽念:要有信心啊 @_@ 05/13 16:05
99F:→ ulycess:3等書記官剛開沒幾年,錄取率都蠻高的,去年還10幾%勒 05/13 16:05
100F:推 hoboks:10個的樣子 今年超慘 幸好我今年也沒念完 科科 05/13 16:06
101F:→ ulycess:預計會開36個,錄取率應該還有5%吧 05/13 16:06
102F:→ hoboks:比往年少了四五倍 今年的司特哀鴻遍野 05/13 16:06
103F:→ ulycess:是喔,還是我把98年看成99年的...... 05/13 16:06
104F:→ hoboks:是喔 還有到36個喔 個人覺得拼律師比較超值 明年就快11%了 05/13 16:07
105F:推 CrazyMarc:會不會有念越多越沒信心的感覺?我有ㄟ...念越多才知道 05/13 16:08
106F:→ CrazyMarc:自己之前很多觀念是錯誤的...( ̄□ ̄) 05/13 16:09
107F:推 hoboks:國考版 #1BsiHdav 05/13 16:09
108F:→ hoboks:我也會 不過通常念到最後 都已經陷入有點鑽牛角尖的境界了 05/13 16:10
109F:→ hoboks:國考的方向以我考過的感覺 偏廣但不偏深 05/13 16:10
110F:→ ulycess:<-----混吃等退休中,還有28年才退休阿...... 05/13 16:10
111F:→ hoboks:如果不是要非司法官不可 基本上其他考科應該基本的爭點 05/13 16:10
112F:→ hoboks:每題都拿到 全都不要漏掉+寫錯 應該就會上了 05/13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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