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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來以為這個問題在學理上的爭執,十年前就已經塵埃落定。 看到爭議再起,以為肯定說有新的論據,但顯然沒有。 : → hoboks:所以臧家宜勒索郭台銘也應該無罪? 人民應該不要放棄每一個 05/13 02:55 : → hoboks:賺錢的機會? 05/13 02:55 不要隨意舉例,請先去弄清楚臧家宜勒索郭台銘的「手段」是什麼, 否定說與肯定說的爭執重點是在「手段合法」的情況。 : → Eventis:因為我只有講他的結論啊,這裡用來比較的基準本來就不應該 05/13 02:55 : → Eventis:是"不被追訴的自由",而是"不順應告知人要求"的自由. 05/13 02:56 : → Eventis:相較於不被追訴,多的這一個機會看起來似乎是利,因此並沒有 05/13 02:56 : → Eventis:違反被害人的自由意志而迫其在利害選擇中選擇惡害. 05/13 02:57 : → Eventis:但是這實質上是害害選擇,亦即透過非黑即白的謬誤來呈現出 05/13 02:58 : → Eventis:行為人所給予的選擇更為優越,而忽略了當事人本來就應當受 05/13 02:59 : → Eventis:刑事追訴,實際上仍然是迫其為對其不利之選擇,控制其意思決 05/13 03:04 : → Eventis:定. 05/13 03:04 : → Eventis:否定說也只是直接將惡人視為"法外之人"的"除惡務盡"罷了. 05/13 03:09 : → Eventis:向公署告發,與向當事人勒索,當然不為因為向公署告發完全合 05/13 03:11 : → Eventis:法,即得據以推論向當事人勒索絕無不法.告知對象不同,法律 05/13 03:13 : → Eventis:效果亦有不同(刑訴228I/???),法律評價異同,豈無疑乎? 05/13 03:13 甲:犯罪者 乙:目擊者,告訴甲「你不給錢,我就告發」 丙:高中生 丁:丙同學,告訴丙「你不給錢,我就不給你隔壁班正妹手機號碼」 甲跟丙都陷入了兩難,為什麼法律只處罰乙,不處罰丁?犯罪者不被告發的自由 有比高中生取得正妹手機號碼的自由更該被保障嗎?如果丁不被罰,是因為丙可 以自己決定正妹手機跟錢,何者比較重要,那甲不也是自己決定要不要用錢來換 取不被告發的利益嗎? 丁可以利用資訊(正妹手機)換錢,為什麼乙不行利用資訊(目擊)換錢? 請注意,我們在談的是「意思自由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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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88.51 ※ 編輯: jasonvlee 來自: 114.42.88.51 (05/13 03:50)
1F:→ Eventis:我並沒有打算逸脫"意思自由"這個部份,事實上這兩種情況都 05/13 04:21
2F:→ Eventis:會干預意志(同樣的黃榮堅老師亦作如是解),但是會無法通過 05/13 04:29
3F:→ Eventis:"手段-目的-關連"的可非難性檢驗. 05/13 04:30
4F:→ Eventis:陳志龍,"開放性構成要件理論-探討構成要件與違法性之關係" 05/13 04:31
5F:→ Eventis:,台大法學論叢,21卷1期,pp.141-169,此類型在pp.154部份. 05/13 04:33
6F:→ Eventis:陳師一般上課對黃師的說法只有牢騷般的講講意見,但其對此 05/13 04:34
7F:→ Eventis:的理論介紹則是更早於此,也未見續為修正或更改的情況. 05/13 04:35
8F:→ Eventis:而就塵埃落定的部份,例如林山田教授(雖然說已經沒辦法問他 05/13 05:00
9F:→ Eventis:是否忘了改),各論(上)五版(2005),pp.205,"提出以刑事告訴" 05/13 05:01
10F:→ Eventis:及pp.206下註54,至少可明顯確認其當時見解與黃師不同. 05/13 05:02
11F:→ Eventis:而黃師另參流傳筆記(2003.3.6)中的說明,有妨害自由罪的型 05/13 05:12
12F:→ Eventis:態,但是在價值判斷上去否認它.但它價值判斷評價的是"手段 05/13 05:13
13F:→ Eventis:目的合併考量",但"多一個選擇"卻是從被害人的心理活動出發 05/13 05:14
14F:→ Eventis:在手段目的上,黃師本人也認為這是格調低的行為,而且"格調 05/13 05:15
15F:→ Eventis:低比很多犯罪都還嚴重",但是並不能說妨害自由,因為"你不要 05/13 05:16
16F:→ Eventis:,說不就好啦". 05/13 05:16
17F:→ Eventis:我如果沒記錯對這種說不就好啦的講法,應該是陳老師舉的惡 05/13 05:17
18F:→ Eventis:例就是"行為人先說要爆打你,再說不痛打就鞭你",多一個選擇 05/13 05:17
19F:→ Eventis:有沒有比較好? 05/13 05:18
20F:→ Eventis:你還是可以選擇啊,選擇被打或被鞭,選擇被重傷或被輕傷,選 05/13 05:18
21F:→ Eventis:擇被殺或是被姦,這種"兩害相權取其輕",並不能認為是選擇, 05/13 05:19
22F:→ Eventis:實際上行為人是"不要害",如果只要"能說不"就說不侵害意思 05/13 05:20
23F:→ Eventis:自由,那麼就算刀架在脖子上,"你不要,說不就好啦"? 05/13 05:21
24F:→ panda101:我個人也不贊同黃師說法,雖然說只有在"手段合法"時有爭議 05/13 08:42
25F:→ panda101:但是否侵害意思自由的判斷不一定與手段合法與否有關 05/13 08:43
26F:→ panda101:如果在手段合法的時候認為多一個選擇就是沒侵害意思自由 05/13 08:43
27F:→ panda101:相同的手段非法時給你多一個選擇應也同樣沒侵害意思自由~ 05/13 08:44
28F:→ hoboks:臧家宜只是出書爆爆郭台銘的料啊 推文不是有寫了 05/13 11:56
29F:→ hoboks:簡化問題好了 假設臧家宜只有爆郭台銘在國外逃漏稅的料 05/13 11:57
30F:→ hoboks:藉以換得金錢 郭得選擇 付錢 or 被出書 05/13 11:58
31F:→ hoboks:高中生要妹的電話 這是一種積極性的需要 所以他可以自由的 05/13 12:00
32F:→ hoboks:決定要不要去締結買賣契約 05/13 12:00
33F:→ hoboks:郭被威脅 原本他沒有這個需要的 現在得被迫防衛 決定要不要 05/13 12:01
34F:→ hoboks:付錢換得不出書 05/13 12:01
35F:→ hoboks:我看他也不爽極了 才會在法庭上說出 "如果判臧無罪" 05/13 12:02
36F:→ hoboks:"那留在台灣繳稅還有甚麼意思?" 05/13 12:02
37F:→ hoboks:很明顯的他就是不想做這兩種選擇 臧所提供的選擇都很爛 05/13 12:03
38F:→ hoboks:所以他選擇了第三條 去法院提出告訴 05/13 12:03
39F:→ hoboks:如果你覺得郭的例子不好 你認為臧一樣有罪 可以再鎖定其他 05/13 12:04
40F:→ hoboks:以你的判斷與實務見解會有衝突的案例出來討論 05/13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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