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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来以为这个问题在学理上的争执,十年前就已经尘埃落定。 看到争议再起,以为肯定说有新的论据,但显然没有。 : → hoboks:所以臧家宜勒索郭台铭也应该无罪? 人民应该不要放弃每一个 05/13 02:55 : → hoboks:赚钱的机会? 05/13 02:55 不要随意举例,请先去弄清楚臧家宜勒索郭台铭的「手段」是什麽, 否定说与肯定说的争执重点是在「手段合法」的情况。 : → Eventis:因为我只有讲他的结论啊,这里用来比较的基准本来就不应该 05/13 02:55 : → Eventis:是"不被追诉的自由",而是"不顺应告知人要求"的自由. 05/13 02:56 : → Eventis:相较於不被追诉,多的这一个机会看起来似乎是利,因此并没有 05/13 02:56 : → Eventis:违反被害人的自由意志而迫其在利害选择中选择恶害. 05/13 02:57 : → Eventis:但是这实质上是害害选择,亦即透过非黑即白的谬误来呈现出 05/13 02:58 : → Eventis:行为人所给予的选择更为优越,而忽略了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受 05/13 02:59 : → Eventis:刑事追诉,实际上仍然是迫其为对其不利之选择,控制其意思决 05/13 03:04 : → Eventis:定. 05/13 03:04 : → Eventis:否定说也只是直接将恶人视为"法外之人"的"除恶务尽"罢了. 05/13 03:09 : → Eventis:向公署告发,与向当事人勒索,当然不为因为向公署告发完全合 05/13 03:11 : → Eventis:法,即得据以推论向当事人勒索绝无不法.告知对象不同,法律 05/13 03:13 : → Eventis:效果亦有不同(刑诉228I/???),法律评价异同,岂无疑乎? 05/13 03:13 甲:犯罪者 乙:目击者,告诉甲「你不给钱,我就告发」 丙:高中生 丁:丙同学,告诉丙「你不给钱,我就不给你隔壁班正妹手机号码」 甲跟丙都陷入了两难,为什麽法律只处罚乙,不处罚丁?犯罪者不被告发的自由 有比高中生取得正妹手机号码的自由更该被保障吗?如果丁不被罚,是因为丙可 以自己决定正妹手机跟钱,何者比较重要,那甲不也是自己决定要不要用钱来换 取不被告发的利益吗? 丁可以利用资讯(正妹手机)换钱,为什麽乙不行利用资讯(目击)换钱? 请注意,我们在谈的是「意思自由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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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88.51 ※ 编辑: jasonvlee 来自: 114.42.88.51 (05/13 03:50)
1F:→ Eventis:我并没有打算逸脱"意思自由"这个部份,事实上这两种情况都 05/13 04:21
2F:→ Eventis:会干预意志(同样的黄荣坚老师亦作如是解),但是会无法通过 05/13 04:29
3F:→ Eventis:"手段-目的-关连"的可非难性检验. 05/13 04:30
4F:→ Eventis:陈志龙,"开放性构成要件理论-探讨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之关系" 05/13 04:31
5F:→ Eventis:,台大法学论丛,21卷1期,pp.141-169,此类型在pp.154部份. 05/13 04:33
6F:→ Eventis:陈师一般上课对黄师的说法只有牢骚般的讲讲意见,但其对此 05/13 04:34
7F:→ Eventis:的理论介绍则是更早於此,也未见续为修正或更改的情况. 05/13 04:35
8F:→ Eventis:而就尘埃落定的部份,例如林山田教授(虽然说已经没办法问他 05/13 05:00
9F:→ Eventis:是否忘了改),各论(上)五版(2005),pp.205,"提出以刑事告诉" 05/13 05:01
10F:→ Eventis:及pp.206下注54,至少可明显确认其当时见解与黄师不同. 05/13 05:02
11F:→ Eventis:而黄师另参流传笔记(2003.3.6)中的说明,有妨害自由罪的型 05/13 05:12
12F:→ Eventis:态,但是在价值判断上去否认它.但它价值判断评价的是"手段 05/13 05:13
13F:→ Eventis:目的合并考量",但"多一个选择"却是从被害人的心理活动出发 05/13 05:14
14F:→ Eventis:在手段目的上,黄师本人也认为这是格调低的行为,而且"格调 05/13 05:15
15F:→ Eventis:低比很多犯罪都还严重",但是并不能说妨害自由,因为"你不要 05/13 05:16
16F:→ Eventis:,说不就好啦". 05/13 05:16
17F:→ Eventis:我如果没记错对这种说不就好啦的讲法,应该是陈老师举的恶 05/13 05:17
18F:→ Eventis:例就是"行为人先说要爆打你,再说不痛打就鞭你",多一个选择 05/13 05:17
19F:→ Eventis:有没有比较好? 05/13 05:18
20F:→ Eventis:你还是可以选择啊,选择被打或被鞭,选择被重伤或被轻伤,选 05/13 05:18
21F:→ Eventis:择被杀或是被奸,这种"两害相权取其轻",并不能认为是选择, 05/13 05:19
22F:→ Eventis:实际上行为人是"不要害",如果只要"能说不"就说不侵害意思 05/13 05:20
23F:→ Eventis:自由,那麽就算刀架在脖子上,"你不要,说不就好啦"? 05/13 05:21
24F:→ panda101:我个人也不赞同黄师说法,虽然说只有在"手段合法"时有争议 05/13 08:42
25F:→ panda101:但是否侵害意思自由的判断不一定与手段合法与否有关 05/13 08:43
26F:→ panda101:如果在手段合法的时候认为多一个选择就是没侵害意思自由 05/13 08:43
27F:→ panda101:相同的手段非法时给你多一个选择应也同样没侵害意思自由~ 05/13 08:44
28F:→ hoboks:臧家宜只是出书爆爆郭台铭的料啊 推文不是有写了 05/13 11:56
29F:→ hoboks:简化问题好了 假设臧家宜只有爆郭台铭在国外逃漏税的料 05/13 11:57
30F:→ hoboks:藉以换得金钱 郭得选择 付钱 or 被出书 05/13 11:58
31F:→ hoboks:高中生要妹的电话 这是一种积极性的需要 所以他可以自由的 05/13 12:00
32F:→ hoboks:决定要不要去缔结买卖契约 05/13 12:00
33F:→ hoboks:郭被威胁 原本他没有这个需要的 现在得被迫防卫 决定要不要 05/13 12:01
34F:→ hoboks:付钱换得不出书 05/13 12:01
35F:→ hoboks:我看他也不爽极了 才会在法庭上说出 "如果判臧无罪" 05/13 12:02
36F:→ hoboks:"那留在台湾缴税还有甚麽意思?" 05/13 12:02
37F:→ hoboks:很明显的他就是不想做这两种选择 臧所提供的选择都很烂 05/13 12:03
38F:→ hoboks:所以他选择了第三条 去法院提出告诉 05/13 12:03
39F:→ hoboks:如果你觉得郭的例子不好 你认为臧一样有罪 可以再锁定其他 05/13 12:04
40F:→ hoboks:以你的判断与实务见解会有冲突的案例出来讨论 05/13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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