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號:)
看板LAW
標題Re: [閒聊] 我來做個豪賭吧
時間Wed May 12 22:24:58 2010
※ 引述《epoche (最終的殉身之道)》之銘言:
: ※ 引述《epoche (最終的殉身之道)》之銘言:
: : 標題: Re: [閒聊] 我來做個豪賭吧
: : 時間: Wed May 12 18:16:56 2010
: : 推 hoboks:這樣的說法也對 把原因事實定義成原因 損失與受益都是結果 05/12 19:30
: : → hoboks:如此一來損失受益就沒有一個是原因 05/12 19:31
: 都說是「原因事實」了,我不知道還可以怎麼定義。
我這邊舉不當得利的 利益與損害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 這個要件
來當例子
如果以很精準的文字描述
的確同一原因事實為 財產上的損益變動是由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來
這也是直接因果關係說的定義
王澤鑑老師採此說
(王澤鑑,不當得利,頁39以下,2003年2月)
而在理解不當得利的因果關係時
學說上還有所謂的 非直接因果關係說 以及相當因果關係說
在判斷利益變動的時候
需帶入行為的概念
而 非直接因果關係說 則判斷兩者之間的目的若是互不相涉
則無因果關係
更精準的定義是
「財產上之損益變動若依一般社會觀念認定有牽連關係時,即具有因果關係。」
採取此一見解者 如孫森焱教授、邱聰智教授等。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頁148-149,2006年9月。)
(邱聰智,民法債線通則(上),頁111,2003年1月。)
所以把利益與損害與行為結合之後
當然就可以討論因果關係
在這邊也可以發現
同一原因事實應該不能插入第二個事實
但如果採用非直接因果關係說來認定因果的時候
就不限於只能由一行為所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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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 編輯: hoboks 來自: 123.193.12.81 (05/12 22:37)
1F:推 epoche:王澤鑑那本58頁以下。 05/12 23:09
2F:→ hoboks:跟我同一版本的書嗎? 05/12 23:12
3F:→ epoche:因果關係是對自然現象的描述,而非評價。你可以說因為A交付 05/12 23:13
4F:→ epoche:給B所以B可以交付給C,卻不能說因為A受損所以C得利。 05/12 23:14
5F:→ epoche:是同一版。不過只是說王澤鑑也否認直接因果關係而已。重點 05/12 23:14
6F:→ epoche:是實務上為了說明方便,對於評價法律關係與描述利益移動混 05/12 23:15
7F:→ hoboks:當用文字描述的時候 很有可能短短幾個字就會包含很多行為 05/12 23:16
8F:→ epoche:淆了。就跟不當得利利益客體歸屬總是簡單記作「利益大於損 05/12 23:16
9F:→ epoche:害,返回損害;損害大於利益,反還利益。」邏輯跳掉了。 05/12 23:17
10F:→ hoboks:說A受損的同時 可能在語句中也包含了A的交付 沒有探求真意 05/12 23:17
11F:→ hoboks:很難知道到底範圍有多大 05/12 23:18
12F:→ epoche:說「受損」就是評價了,一定要還原成「利益移轉與他人」, 05/12 23:19
13F:→ epoche:才能說是種描述,才能用因果關係加以分析理解。 05/12 23:19
14F:→ epoche:我只是來要P幣而已啦!幫忙施壓一下。 05/12 23:20
15F:→ hoboks:科科 他不會承認有錯的啦 嘿嘿 05/12 23:24
16F:→ Eventis:彩頭已經自動轉換成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了喔@@?不然怎麼會 05/12 23:32
17F:→ Eventis:有p幣0.0? 05/12 23:32
18F:→ epoche:自裁P幣就不見了,不如直接給我,饒他不死,總體福利也增加 05/12 23:34
19F:→ epoche:這算是合理的債務部分免除吧? 05/12 23:35
20F:→ Eventis:不過,我比較傾向認為不當得利在因果關係選擇限於直接因果 05/12 23:36
21F:→ Eventis:關係主要的理由是要限制不當得利法的適用,使其盡可能具有 05/12 23:36
22F:→ Eventis:補充性,以免取代其它用以調整或分配利益狀態的法規的機能. 05/12 23:38
23F:噓 windfly00:學妳專推別人得文章話語...廢文 05/15 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