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号:)
看板LAW
标题Re: [闲聊] 我来做个豪赌吧
时间Wed May 12 22:24:58 2010
※ 引述《epoche (最终的殉身之道)》之铭言:
: ※ 引述《epoche (最终的殉身之道)》之铭言:
: : 标题: Re: [闲聊] 我来做个豪赌吧
: : 时间: Wed May 12 18:16:56 2010
: : 推 hoboks:这样的说法也对 把原因事实定义成原因 损失与受益都是结果 05/12 19:30
: : → hoboks:如此一来损失受益就没有一个是原因 05/12 19:31
: 都说是「原因事实」了,我不知道还可以怎麽定义。
我这边举不当得利的 利益与损害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这个要件
来当例子
如果以很精准的文字描述
的确同一原因事实为 财产上的损益变动是由於同一原因事实而来
这也是直接因果关系说的定义
王泽监老师采此说
(王泽监,不当得利,页39以下,2003年2月)
而在理解不当得利的因果关系时
学说上还有所谓的 非直接因果关系说 以及相当因果关系说
在判断利益变动的时候
需带入行为的概念
而 非直接因果关系说 则判断两者之间的目的若是互不相涉
则无因果关系
更精准的定义是
「财产上之损益变动若依一般社会观念认定有牵连关系时,即具有因果关系。」
采取此一见解者 如孙森焱教授、邱聪智教授等。
(孙森焱,民法债编总论(上),页148-149,2006年9月。)
(邱聪智,民法债线通则(上),页111,2003年1月。)
所以把利益与损害与行为结合之後
当然就可以讨论因果关系
在这边也可以发现
同一原因事实应该不能插入第二个事实
但如果采用非直接因果关系说来认定因果的时候
就不限於只能由一行为所造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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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12.81
※ 编辑: hoboks 来自: 123.193.12.81 (05/12 22:37)
1F:推 epoche:王泽监那本58页以下。 05/12 23:09
2F:→ hoboks:跟我同一版本的书吗? 05/12 23:12
3F:→ epoche:因果关系是对自然现象的描述,而非评价。你可以说因为A交付 05/12 23:13
4F:→ epoche:给B所以B可以交付给C,却不能说因为A受损所以C得利。 05/12 23:14
5F:→ epoche:是同一版。不过只是说王泽监也否认直接因果关系而已。重点 05/12 23:14
6F:→ epoche:是实务上为了说明方便,对於评价法律关系与描述利益移动混 05/12 23:15
7F:→ hoboks:当用文字描述的时候 很有可能短短几个字就会包含很多行为 05/12 23:16
8F:→ epoche:淆了。就跟不当得利利益客体归属总是简单记作「利益大於损 05/12 23:16
9F:→ epoche:害,返回损害;损害大於利益,反还利益。」逻辑跳掉了。 05/12 23:17
10F:→ hoboks:说A受损的同时 可能在语句中也包含了A的交付 没有探求真意 05/12 23:17
11F:→ hoboks:很难知道到底范围有多大 05/12 23:18
12F:→ epoche:说「受损」就是评价了,一定要还原成「利益移转与他人」, 05/12 23:19
13F:→ epoche:才能说是种描述,才能用因果关系加以分析理解。 05/12 23:19
14F:→ epoche:我只是来要P币而已啦!帮忙施压一下。 05/12 23:20
15F:→ hoboks:科科 他不会承认有错的啦 嘿嘿 05/12 23:24
16F:→ Eventis:彩头已经自动转换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了喔@@?不然怎麽会 05/12 23:32
17F:→ Eventis:有p币0.0? 05/12 23:32
18F:→ epoche:自裁P币就不见了,不如直接给我,饶他不死,总体福利也增加 05/12 23:34
19F:→ epoche:这算是合理的债务部分免除吧? 05/12 23:35
20F:→ Eventis:不过,我比较倾向认为不当得利在因果关系选择限於直接因果 05/12 23:36
21F:→ Eventis:关系主要的理由是要限制不当得利法的适用,使其尽可能具有 05/12 23:36
22F:→ Eventis:补充性,以免取代其它用以调整或分配利益状态的法规的机能. 05/12 23:38
23F:嘘 windfly00:学你专推别人得文章话语...废文 05/15 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