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也有兩說
肯定說:
司法院(80)廳刑一字第 562 號:
法律問題:某甲在某乙開設之雜貨店內,竊取某乙之食品一包,嗣為乙發覺,遂要求
甲交付該食品單價一百倍之金錢作為賠償,並聲明交款後可免送法辦。甲
畏受刑事處分,如數付訖。某乙是否成立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
嚇取財罪?
討論意見:甲說:刑法上恐嚇取財罪,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方能構
成,某甲既有竊取食品一包之事實,乙向其要求交付該食品單價一
百倍之金錢,並稱付款後可免送法辦云云。乙索賠之數額於民法上
難謂相當,但其主觀上則難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不能繩以該項罪
責 (最高法院七十年度臺上字第二八二三號參照──見參考資料 (
一) ) 。
乙說: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係基於使
人提供財物為目的,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足當之 (最高法院
二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三一○號及二十七年度滬上字第一八號判例參
照──見參考資料 (二) 、 (三) ) 。乙明知甲竊取食品一包,損
害額僅為該包食品之價額,竟要求甲支付該食品一百倍之金錢,聲
明付款後可免送法辦,顯係以將甲送法辦為由,恫嚇某甲,主觀上
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應成立恐嚇取財罪。
審查意見:乙明知甲僅竊取食品一包,竟要求甲支付該食品一百倍之金錢,聲明付款
後可免送法辦,顯係以將甲送法辦為由,恫嚇某甲,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
意圖,應成立恐嚇取財罪。採乙說。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同意研討結果。
否定說:
法務部檢察司84檢二字0536號:
索賠之數額雖於民事上難為適當,難謂其有不法之意圖。且竊盜本應受刑事訴追,送警
究辦,無恐嚇之言
另外還有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23號判決:刑法上之恐嚇取財罪,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
之不法所有之意圖,方能構成。上訴人既有竊取牛肉乾一包之事實,被告等縱要求繳出十
倍等值,稱可免送辦,索賠數額於民事上難謂適當,但主觀上則難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不能繩以該項罪責
學界通說應該是肯定說,如果沒記錯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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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209.137
※ 編輯: greatshiau 來自: 115.43.209.137 (05/11 23:45)
※ 編輯: greatshiau 來自: 115.43.209.137 (05/11 23:52)
1F:→ hoboks:個人覺得十倍 三十倍都還好 因為要去cover其他被幹走 05/12 00:40
2F:→ hoboks:卻沒抓到的那些損失 05/12 00:40
3F:推 ChrisBear:實務上一半一半 05/12 01:31
4F:推 CrazyMarc:我懷疑倍數是實務個案選擇見解的因素... 05/12 02:54
5F:→ depravity:同上+1 05/12 09:25
6F:→ jasonvlee:要看怎麼定義學界「通說」,黃榮堅與許玉秀都採否定說。 05/13 01:35
7F:→ Eventis:車神的否定說理由我在感情上實在很難接受Orz 05/13 02:00
8F:→ jasonvlee:那是因為人性總見不得別人「看似」不勞而獲 05/13 02:03
9F:→ jasonvlee:採肯定說的跟「為什麼我爸不是李嘉誠」是差不多的心態 05/13 02:04
10F:→ jasonvlee:老實說,連許玉秀都被說服了,這點學理上已經沒有爭議了 05/13 02:05
11F:→ Eventis:不,我只是單純的很難接受"法律不保護人絕對免於憂患"這個 05/13 02:06
12F:→ Eventis:前提."悲情姊妹花",月旦法學雜誌,no.10,1996/2,pp.47-48 05/13 02:07
13F:→ jasonvlee:法律是利益衡量的產物,有「衡量」本就不會有「絕對」 05/13 02:08
14F:→ jasonvlee:林志玲不當我女朋友,我也很憂患,法律也不會保護我 05/13 02:09
15F:→ jasonvlee:原因很簡單,林志玲的交友自由比我的憂患更值得保護 05/13 02:10
16F:→ jasonvlee:黃榮堅的重點就是要釐清「意思自由不等於無憂無慮」 05/13 02:10
17F:→ jasonvlee:任何會保護「絕對免於憂患」的法律,一定是惡法 05/13 02:11
18F:→ jasonvlee:因為在複雜的人際網絡下,有人免於憂患,就有人處於憂患 05/13 02:11
19F:→ jasonvlee:偏向任何一方的「絕對」,都只是立法恣意。 05/13 02:12
20F:推 hoboks:黃師有點扯 要50萬拿到20萬 還完全沒犯罪喔 05/13 02:13
21F:→ jasonvlee:什麼是「要50萬拿到20萬」? 05/13 02:15
22F:推 hoboks:"悲情姊妹花",月旦法學雜誌,no.10,1996/2,pp.47-48 05/13 02:16
23F:→ jasonvlee:黃榮堅的推論,迄今沒有任何學者提出足以抗衡的論理。 05/13 02:16
24F:→ hoboks:甲女請乙女幫忙殺嬰 前男友丙男得知後 跟他勒索50萬 05/13 02:16
25F:→ jasonvlee:我忘記黃榮堅舉的例子了,不過恐嚇取財本與金額無關。 05/13 02:17
26F:→ hoboks:最後拿到20萬 這樣完全不成立犯罪 05/13 02:17
27F:→ jasonvlee:乙女的恐懼來自於被警方查獲,而不是來自於丙男要錢 05/13 02:18
28F:→ jasonvlee:而「犯罪被追訴」無論從公私益角度看,都不是不法侵害 05/13 02:19
29F:→ jasonvlee:甲乙女本無「犯法還免於被查獲」的自由,這是關鍵。 05/13 02:21
30F:推 hoboks:丙男是要跟甲女家人講 05/13 02:21
31F:→ jasonvlee:既然法律不保障甲乙女上開自由,那丙即未侵犯意思自由 05/13 02:21
32F:→ jasonvlee:那就更沒問題了,「被家人知道」跟「被刑罰訴追」 05/13 02:22
33F:→ hoboks:德國通說明顯就跟黃榮堅的論理不同 你也太抬舉他了吧 05/13 02:22
34F:→ Eventis:黃師那一篇是以同樣一個理由要處理304,305,346I. 05/13 02:22
35F:→ jasonvlee:如果後者都非不法侵害,那前者又怎麼會是被保護的法益呢 05/13 02:23
36F:→ jasonvlee:抗衡的是「論理」,不是「人」,所以跟通不通說無關 05/13 02:23
37F:→ hoboks:那檢察官威脅查獲的妓女 要把通知書寄到他家去 藉以換取 05/13 02:24
38F:→ jasonvlee:黃榮堅一向是少數說,靠的當然不是人數,是論理本身 05/13 02:24
39F:→ hoboks:做愛 這樣也不犯法摟? 05/13 02:24
40F:→ jasonvlee:公務員跟非公務員,怎麼會用一樣的天秤? 05/13 02:24
41F:→ jasonvlee:怎麼會不犯法?重點是,犯什麼法?不要把問題混成一塊。 05/13 02:25
42F:推 hoboks:所以非公務員威脅妓女不犯法 檢察官威脅就犯法? 05/13 02:27
43F:→ jasonvlee:如果不考慮檢察官公務員身分,你舉的例子確實不構成恐嚇 05/13 02:27
44F:→ jasonvlee:刑法對待公務員與非公務員本來就有差異,這就是身分犯 05/13 02:28
45F:→ hoboks:好吧 價值觀不同 05/13 02:28
46F:→ jasonvlee:而且我看不出來檢察官身分與這篇的重心有何關聯性。 05/13 02:28
47F:→ Eventis:且其未否認此屬惡害的告知,而在探討強制罪時,亦係由違法性 05/13 02:29
48F:→ jasonvlee:這不是價值觀不同,是刑罰正當性的問題,沒有模糊空間。 05/13 02:29
49F:→ jasonvlee:除非要放棄「必須侵害他人法益,才能動用刑罰」 05/13 02:29
50F:→ Eventis:層面加以處理.他的判斷標準是以手段目的關係的社會可非難 05/13 02:30
51F:→ jasonvlee:黃榮堅的邏輯很簡單「刑罰不該處罰人民獲利的行為」 05/13 02:30
52F:→ Eventis:性,準此,我們是不是可以說黃老師認定的"社會可非難性"就是 05/13 02:30
53F:→ Eventis:真理? 05/13 02:30
54F:→ jasonvlee:許玉秀說的很清楚:「惡害」告知本應以違法手段為必要 05/13 02:30
55F:→ Eventis:財產犯罪到處都在處罰"不法"獲利Orz 05/13 02:31
56F:→ jasonvlee:社會可非難性不是一個可以操作的概念,釋義學上不好用 05/13 02:32
57F:→ jasonvlee:我認為「提供多一種可能性」才是黃榮堅論理最堅強之處 05/13 02:33
58F:→ jasonvlee:很難想像「給對方多一項選擇」會構成「妨害意思自由」 05/13 02:33
59F:→ Eventis:"「惡害」告知本應以違法手段為必要"這會預設305的成立. 05/13 02:34
60F:→ Eventis:但是黃老師是這麼寫的啊Orz 05/13 02:34
61F:→ Eventis:而陳志龍對他這"多一種可能性"就阻卻的說法反對很兇XD 05/13 02:35
62F:→ Eventis:因為他認為害害選擇仍為法所不許. 05/13 02:35
63F:→ jasonvlee:我的意思不是你引述有誤,而是我認為黃榮堅的重點在哪裡 05/13 02:35
64F:→ jasonvlee:老實說,陳志龍只提出結論,沒有提出論證。 05/13 02:36
65F:→ jasonvlee:找不到法理論證的法感情,我認為不是法律應該保護的對象 05/13 02:37
66F:→ jasonvlee:「為什麼他可以得到一個用不告發換得金錢的機會?」 05/13 02:37
67F:→ jasonvlee:我認為上面引號裡的問題,正是肯定說在論理上的盲點。 05/13 02:39
68F:→ jasonvlee:為什麼國家要用刑罰去處罰一個懂得把握機會賺錢的人民? 05/13 02:39
69F:→ jasonvlee:把視野提高的話,「檢舉獎金」不也是在做一樣的事嗎? 05/13 02:40
70F:→ jasonvlee:「犯罪理應被追訴」確定後,就沒有「不被追訴的自由」 05/13 02:42
71F:→ jasonvlee:黃榮堅就是用上面的邏輯,卡住肯定說的喉嚨。 05/13 02:42
72F:→ jasonvlee:因為肯定說怎麼也不敢說「犯罪者享有不被追訴的自由」 05/13 02:44
73F:→ jasonvlee:黃榮堅就是靠這點,把恐嚇的不法性鎖定在手段不法 05/13 02:44
74F:→ hoboks:所以臧家宜勒索郭台銘也應該無罪? 人民應該不要放棄每一個 05/13 02:55
75F:→ hoboks:賺錢的機會? 05/13 02:55
76F:→ Eventis:因為我只有講他的結論啊,這裡用來比較的基準本來就不應該 05/13 02:55
77F:→ Eventis:是"不被追訴的自由",而是"不順應告知人要求"的自由. 05/13 02:56
78F:→ Eventis:相較於不被追訴,多的這一個機會看起來似乎是利,因此並沒有 05/13 02:56
79F:→ Eventis:違反被害人的自由意志而迫其在利害選擇中選擇惡害. 05/13 02:57
80F:→ Eventis:但是這實質上是害害選擇,亦即透過非黑即白的謬誤來呈現出 05/13 02:58
81F:→ Eventis:行為人所給予的選擇更為優越,而忽略了當事人本來就應當受 05/13 02:59
82F:→ Eventis:刑事追訴,實際上仍然是迫其為對其不利之選擇,控制其意思決 05/13 03:04
83F:→ Eventis:定. 05/13 03:04
84F:→ Eventis:否定說也只是直接將惡人視為"法外之人"的"除惡務盡"罷了. 05/13 03:09
85F:→ Eventis:向公署告發,與向當事人勒索,當然不為因為向公署告發完全合 05/13 03:11
86F:→ Eventis:法,即得據以推論向當事人勒索絕無不法.告知對象不同,法律 05/13 03:13
87F:推 CrazyMarc:婀...從一個小時前說仆床到現在還在推文 XDD 05/13 03:13
88F:→ Eventis:效果亦有不同(刑訴228I/???),法律評價異同,豈無疑乎? 05/13 03:13
89F:→ hoboks:j兄也把與公署無關之事 向當事人勒索當成是合法的啊 05/13 03:14
90F:→ Eventis:因為推著推著精神就變好了,然後小宇宙爆發完就.....Orz... 05/13 03:14
91F:→ CrazyMarc:XD 05/13 03:14
92F:→ hoboks:例如非公務員向妓女要求白嫖 否則將告知家人妓女的行業 05/13 03:14
93F:→ hoboks:那這樣臧家宜出本書而已 有很嚴重嗎? 也應該是合法的 05/13 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