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llw (hellw)
看板LAW
標題[問題]租屋履行地
時間Tue May 11 22:02:51 2010
因為房東不住在他的戶籍地台中,
而我是在台中跟她租屋的,
但他的戶籍是在台中,
在租屋契約中,沒有特別註明履行地,
因有些租屋糾紛 (退租後房東不返還押金),
法院竟然要我到她的居所地才能提告,
請問這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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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1.114.88
1F:推 depravity:合法 05/11 22:13
2F:推 hoboks:果然是推事 一推了事 05/11 22:18
3F:→ hoboks:你覺得不合理也沒法 法庭上他最大 05/11 22:18
4F:→ greatshiau:有沒有民訴第12條的適用啊? 05/11 22:22
5F:→ hoboks:法官都跟他說沒有特別註明履行地了 可見就是不給用12條 05/12 00:35
6F:→ Eventis:被告將戶籍地否認為住所的速度真是夠快的Orz 05/12 05:38
7F:→ Eventis:這樣看來似乎是沒開始回答本件押金房東就說無管轄權@@? 05/12 05:40
8F:推 newrulin:10條II,不動產涉訟有特別審判籍不能用嗎? %不是【住】、 05/13 22:42
9F:→ newrulin:【居】所應該都可以吧,如果從文義上來看的話。 05/13 22:43
10F:推 CrazyMarc:實務上不動產專屬管轄似乎只限於物權紛爭? 05/13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