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llw (hellw)
看板LAW
标题[问题]租屋履行地
时间Tue May 11 22:02:51 2010
因为房东不住在他的户籍地台中,
而我是在台中跟她租屋的,
但他的户籍是在台中,
在租屋契约中,没有特别注明履行地,
因有些租屋纠纷 (退租後房东不返还押金),
法院竟然要我到她的居所地才能提告,
请问这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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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1.114.88
1F:推 depravity:合法 05/11 22:13
2F:推 hoboks:果然是推事 一推了事 05/11 22:18
3F:→ hoboks:你觉得不合理也没法 法庭上他最大 05/11 22:18
4F:→ greatshiau:有没有民诉第12条的适用啊? 05/11 22:22
5F:→ hoboks:法官都跟他说没有特别注明履行地了 可见就是不给用12条 05/12 00:35
6F:→ Eventis:被告将户籍地否认为住所的速度真是够快的Orz 05/12 05:38
7F:→ Eventis:这样看来似乎是没开始回答本件押金房东就说无管辖权@@? 05/12 05:40
8F:推 newrulin:10条II,不动产涉讼有特别审判籍不能用吗? %不是【住】、 05/13 22:42
9F:→ newrulin:【居】所应该都可以吧,如果从文义上来看的话。 05/13 22:43
10F:推 CrazyMarc:实务上不动产专属管辖似乎只限於物权纷争? 05/13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