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討論] 共有分管契約終止與分管租賃效力
時間Tue May 11 08:14:22 2010
※ 引述《hoboks (stop號:)》之銘言:
首先我先回答E大
68年台上42號中一般保險不讓扣除
但全民健康保險卻會讓我扣
我找到
http://0rz.tw/s6tv2
這案例法官認為全民健康保險部分應從損害賠償中扣除
用的理由是
全民健康保險係由支付保險費之全部民眾共同支付
保險費分擔危險以保障弱勢族群,基於全民健康保險之目的及為
強制保險之性質,應認凡是由全民健康保險支付之醫療費用當然
移轉予中央健康保險局,因此該部分之醫藥費請求權即行移轉予
中央健康保險局,不得再請求支付
套句E大的話
林盃就是要給他扣(核爆
淦,真的是法官說了算......
: 簡單來說
: u大的邏輯雖然可能沒錯
: 但是就個別的具體事實的評價上 法律條文的解釋上
: 皆與實務通說不同
: 其實要製造出邏輯上沒問題的敘述不難
: 例如我也可以下一個命題
: 陳進興的媽媽需要賠償我
我把1對1改成等價的話你會比較了解吧
我們討論的是價值相等,不是其中的一個例子
你舉的例子本身價值不相等
你要用來反駁價值相等......
H大的邏輯變成
因為1+1=/=3 因為A=/=B
所以1+2=/=3 所以C=/=D
因為陳進興媽媽不用賠償我(不等價)
所以人的頭斷掉不會死(等價)
這啥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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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2.133.250
1F:→ ulycess:簡單來說,h大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核爆 05/11 08:49
2F:→ Eventis:簡單說,這是保險代位,且法官對保險代位採法定債權移轉說. 05/11 09:43
3F:→ Eventis:對於本篇第一段的高見,我會推薦江朝國老師"論保險人代位權 05/11 09:49
4F:→ Eventis:之本質",月旦法學雜誌,2008/08,no.159,pp.131-147 05/11 09:50
5F:→ Eventis:雖然健保代位是個更詭異的東西,不過這些基礎如果就已經不 05/11 09:53
6F:→ Eventis:能溝通的話,個人覺得是該好好參詳一下"法官不語"的時候了. 05/11 09:53
7F:推 hoboks:請問你覺得陳進興的媽媽哪裡不用賠償我? 可以請你具體 05/11 09:56
8F:→ hoboks:舉出他不用賠償我的原因嗎? 05/11 09:56
9F:→ hoboks:上面這題只限u大回答喔 別人回答的邏輯會與u大有出入 05/11 09:57
10F:→ ulycess:h大阿,我上面不是寫的很清楚了嗎,媽媽生下陳進興=/=陳進 05/11 09:59
11F:→ ulycess:興會殺人,你不可以用這點來反駁頭斷掉=人死掉 05/11 10:01
12F:→ Eventis:還是把該給的資料給完好了,健保代位的話,江朝國老師與汪信 05/11 10:08
13F:→ Eventis:君老師都有專文,不過我已經忘記汪老師課堂補充過哪些東西 05/11 10:11
14F:→ Eventis:了........(遮臉)........ 05/11 10:11
15F:→ ulycess:感謝e大,我回去會好好讀保險法的<---還沒讀到保險法Orz 05/11 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