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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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共有分管契約終止與分管租賃效力
時間Mon May 10 16:41:49 2010
p大可能誤會我認為雙重得利=損益相抵
我並沒有說雙重得利=損益相抵,我只有說該提沒有損益相抵的話
可能會有雙重得利問題
而且p大還沒解釋我為什麼乙只能找差不多的房子租
不能為了自己爽住好一點的房子
另外我沒看到p大引用68台上42和92台上803
68台上42就是p大反駁我雙重得利=損益相抵用
實際上我也沒說過,我也贊成雙重得利不一定=損益相抵
92台上803我解釋一下,會有點長請耐心看
該案例我簡化一下,a要賣房子給b,並且承諾會幫b辦理貸款,可是最後a沒有幫b辦貸款
所以a債務不履行,b因此請求損害賠償,a主張我沒幫b辦理貸款,所以b也不用繳貸款
因此a主張我沒有幫b辦貸款,所以b不用繳利息,因此b有得利益,應該從a債務不履行的
損害中扣除
法官結論是就算b不用繳貸款有得利,b得利的原因也不是a債務不履行
損益相抵原則是指基於同一原因有受損且有受利益
我把原因當作甲,受損當作乙,受利益當作丙
他們的原因關係為
乙
/
/
甲\
\
丙
也就是甲同時引發乙和丙兩個結果
但這是不可能的事情,一個原因只可能引發一個結果
我舉個例子
甲是下老鼠藥,乙是活的,丙是死了
人活了
/
下老鼠藥/
\
\
人死了
下老鼠藥給人吃之後,人不可能同時又活了,同時又死了
這是絕絕對對不可能發生的事情
所以得知乙=丙,也就是甲--->乙=丙
這邊所說的乙=丙是指1對1的觀念,我舉個例子
乙是頭斷掉,丙是死了
乙1頭斷掉 乙2頭斷掉 乙3頭斷掉 乙4頭斷掉 乙5頭斷掉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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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1死了 丙2死了 丙3死了 丙4死了 丙5死了 ......
所以知道只要乙丙這兩個群都是人類的情形之下,頭斷掉必死
這就是1對1的概念
所以甲是砍頭,砍頭就可以同時成為頭斷掉和人死掉的原因
因此甲----->乙=丙
我舉個不是1對1個概念
a把b打傷到住進醫院,b在住院的時候發現自己的癌症能早期治療
a打傷b是不是b發現自己癌症的原因
甲是a打b 乙是b受傷 丙是b發現癌症
b受傷是不是一定就會讓醫生發現b有癌症,這不一定
乙1受傷 乙2受傷 乙3受傷 ......
| | |
| | |
丙1發現癌症 丙2醫生沒有發現癌症 丙3醫生發現癌症 ......
很明顯乙和丙不是1對1概念
所以乙=/=丙
因為之前我說過若成立損益相抵原則,則乙=丙
那麼如果乙=/=丙,則不成立損益相抵
這是若p則q,則非q則非p的概念
因此發現癌症不是因為a打傷b
從這邊就可以了解損益相抵原則要成立則損害和受益必有1對1的成立
也就是有損害必有受益
該案例為
b受損害
/
a契約不履行/
\
\b不用繳利息
因此重點在b受損害必然b不用繳利息
可能b買房子隔天就中了樂透或拿到遺產直接把貸款繳完而不用繳利息
所以b受損害不一定b就不用繳利息
因此不成立損益相抵原則
則"縱然b不用繳利息有利益,其原因不是b受損害的原因(a債務不履行)"
法官才會講這句話
有點長度,感謝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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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63.22.133.250
1F:→ panda101:既然你也認同雙重得利=/=損益相抵 , 那在該題中為何若無 05/10 16:51
2F:→ panda101:損益相抵就可能有雙重得利問題; 關鍵就是用履行利益的計 05/10 16:51
3F:→ panda101:算就可以避免雙重得利;損益相抵只是避免雙重得利的下位概 05/10 16:52
4F:→ panda101:念而已,不用損益相抵也可避免雙重得利,而在通說實務,該題 05/10 16:52
5F:→ panda101:的設例就不符"同一原因事實" 92台上803案例比較複雜 ,68 05/10 16:53
6F:→ panda101:年判例就很清楚了; 何謂損益相抵的"同一原因事實"的確不 05/10 16:54
7F:→ panda101:好判斷,所以有不少實務案例在爭執這邊,但本題情形是屬於 05/10 16:55
8F:→ panda101:通說實務沒有爭議的那種(就如同68年判例,二題情況很類似) 05/10 16:55
9F:→ panda101:68台上42判例是任何教科書或參考書在講216條之1 的同一 05/10 16:57
10F:→ panda101:原因事實一定會寫到的實務見解~~考試上也是一定要知道的 05/10 16:58
11F:→ ulycess:我說我直覺會有雙重得利的問題可以嗎(爆,而且又回到白馬 05/10 21:24
12F:→ ulycess:非馬的老邏輯觀念,就算這案例有這現象,不代表全部案例均 05/10 21:26
13F:→ ulycess:會有這現象,所以不能證明雙重得利=損益相抵 05/10 21:26
14F:→ ulycess:我想這也沒什麼學說的問題,單純只是邏輯觀念的問題,你的 05/10 21:28
15F:→ ulycess:邏輯觀念是有問題的 05/10 21:29
16F:→ ulycess:而且我想聽你說為什麼乙不可以租比較好的房子,我跪求你回 05/10 21:31
17F:→ ulycess:答好嗎 05/10 21:31
18F:→ gcg92615:問題是你的邏輯觀念 跟法律界主流且實際運作的見解不同啊 05/10 22:08
19F:→ ulycess:我和p大實際結果都一樣拉,就只差在怎麼出來了,而且學說 05/10 22:18
20F:→ ulycess:和案例p大引用的又不能反駁我咩 05/10 22:20
21F:→ ulycess:再者邏輯觀念不會因為和大部分的人不同就是錯的,要反駁的 05/10 22:21
22F:→ ulycess:話,請找我邏輯觀念上的矛盾,如果有矛盾代表我的邏輯觀念 05/10 22:22
23F:→ ulycess:是不成立的 05/10 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