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boks (stop號:)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老爸外遇 ... 想鬧翻但是 ...
時間Mon May 10 13:29:01 2010
※ 引述《Serissa (Serissa)》之銘言:
: = 這是和高中同學借的帳號...我本尊在PTT某版還算小有名氣...不是很想讓大家知道=
: = 因此和同學借了分身帳號來Po文,還請見諒.=
: 事情經過如下,原Po手上有四塊由原Po爺爺留下來的祖產,每月月租可達十餘萬.
: 但土地雖然在原po名下,出租時房客卻是付款到原Po老爸的帳戶 ( 去年老爸壓著原Po
: 去簽約,因已滿20,不然之前都是老爸在處理 )
: 而老爸和外遇對象在一起已經將近八年了,這八年裡老爸無時無刻都想讓原Po的生母簽字
: 離婚,以便他們兩個能順利入籍.
: 老爸的外遇對象可能是因為有兩個小孩的緣故很討厭原Po,在老爸面前也是無所不用其極
: 的說原Po的壞話,原Po的生活費也從6000慢慢減到現在剩下每月2000-3000元.
: 我想要不是在台南我已經活不下去了.
: 而最近又聽說怕我貪玩 ( 我真的不知道我貪玩什麼 ) 怕我把祖產敗掉 , 因此想過戶到
: 該女名下 " 保管 ".
: 我沒辦法 , 我做不到 . 因此才上來向各位詢問.
: 言歸.原Po打算將每月收取的房租轉為本人收取(那些錢養我和我生母很夠用了)然後安安
: 穩穩的念畢業,請問有什麼方法 ?
: ( 土地權狀 印章 原po都沒有 . 唯一確定的是房子在原po名下 )
: 另外簽約時房租繳納給我爸是在合約中的 ( 還有公證過 ) 請問有辦法更改嗎...
可以跟房客另外約定租金繳給你
看房客買不買你的帳
否則得向你老爸提起不當得利的告訴
聲請先發支付命令也行
: 謝謝...
基本上那些租金本來就是你的收入
你父親只是代收人
想爭取你的權力就去爭取吧
千萬不要移轉所有權給外面的女人 一移轉你就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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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ahooc (卡卡獸傳說) 看板 ask
標題 [請問] 吹風機插頭一直不拔會不會怎樣
1F:推 eggimage:= = 建議千萬別這樣做..上次有人這樣 結果佔用一個插座..10/26 08:05
2F:推 WhatCanIDo:樓上..然後呢@@10/26 08:07
3F:推 eggimage:就少一個插座用 很不方便..10/26 08:08
4F:推 joy830:XD10/26 08:3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12.81
5F:推 CrazyMarc:原po是租賃契約出租人,可通知承租人變更租金給付方式 05/10 13:38
6F:→ CrazyMarc:這個通知,最好用存證信函,如此,若房客不願意依循繳付 05/10 13:39
7F:→ CrazyMarc:租金,直接用債務不履行解約,再另外租給其他人即可 05/10 13:39
8F:→ hoboks:如果承租人要堅持以合約上的清償方式 應該於法有據吧 05/10 13:41
9F:→ CrazyMarc:所有權的部分,原po根本沒有移轉的義務,不鳥她就好了XD 05/10 13:41
10F:推 CrazyMarc:問題在於原po父親的受領權源自原po,是以方有民法309、 05/10 13:45
11F:→ CrazyMarc:發生清償效力,在明確通知承租人取消對受領權人的授權時 05/10 13:46
12F:→ CrazyMarc:承租人對他父親的給付,是否生清償效力,另一方面,文具 05/10 13:48
13F:→ CrazyMarc:店賣的租賃契約範本,少見明文受領權人的指定,通常是當 05/10 13:50
14F:→ CrazyMarc:事人間說好(例房東簽約,房東她老婆來收,但契約上未載) 05/10 13:51
15F:→ hoboks:我猜契約有可能是寫轉帳的帳號 05/10 13:51
16F:→ hoboks:所以我才會覺得 如果房客堅持要以匯款的方式 可能也逼不動 05/10 13:52
17F:→ hoboks:他 05/10 13:52
18F:→ CrazyMarc:剛剛看到,繳給他爸載明契約中還公證過...那...必須先告 05/10 13:53
19F:→ hoboks:把這篇文章印出來給房客看跟房客說乖乖付錢給原波 以免訟累 05/10 13:53
20F:→ CrazyMarc:他爸,取消該條約定 05/10 13:53
21F:→ hoboks:科科 即使匯款到指定帳號有清償效力 到時候還是要跑法院 05/10 13:53
22F:推 Serissa:氣約有寫轉帳帳號 05/10 13:55
23F:→ Serissa:契約 05/10 13:55
24F:→ CrazyMarc:用續約逼房客囉,要想續租就先把契約重定 XD 05/10 13:55
25F:推 depravity:直接跟房客說 跟我重簽 我每個月少收妳一千 05/10 13:57
26F:→ depravity:少拿點 比都沒拿到好 @@a 05/10 13:57
27F:推 CrazyMarc:樓上有道理,下次續約再漲回來就好 05/10 13:58
28F:→ hoboks:科科 沒錯 原波加油 下午馬上去找房客 科科 05/10 13:58
29F:推 Serissa:可是解約的話我要負什麼責任嗎 ? 05/10 14:01
30F:→ Serissa:因為都是營業用地,一簽都是三年. 所以要等約到還兩年多 05/10 14:02
31F:→ Serissa:那我是不是也該重辦所有權狀和刻一個新的印章 05/10 14:02
32F:推 CrazyMarc:就如d大說的,以降租金誘使房客同意解約另訂新約,這樣 05/10 14:03
33F:→ hoboks:重辦所有權狀應該沒有多少錢吧 我對土地實務不太懂 拍謝 05/10 14:04
34F:→ hoboks:這部分代書應該比較熟練 05/10 14:04
35F:→ CrazyMarc:代價就是租金少收而已。印鑑證明當然要變更,至於權狀, 05/10 14:04
36F:→ hoboks:原波有興趣念一念土地實務的教材嗎? 我最近想找人合購教材 05/10 14:05
37F:→ CrazyMarc:我不建議用遺失為由重辦,你爸只要去說明權狀在他手中, 05/10 14:05
38F:→ hoboks:念完後你也可以自己去處理 科科 05/10 14:05
39F:→ CrazyMarc:補發權狀的申請就會被駁回,還有被舉發使公務員不實登載 05/10 14:06
40F:→ Serissa:H大其實我本來學測有上法律系,可是被不給生活費為理由阻止 05/10 14:07
41F:→ CrazyMarc:的風險(我看過 囧),權狀的話,等以後你有要對該房屋作 05/10 14:07
42F:→ Serissa:了 XD . 後來家理的指示乖乖念電機 不然我還蠻有興趣的. 05/10 14:07
43F:→ Serissa:C大抱歉斷到.. 05/10 14:08
44F:→ CrazyMarc:處分時,再向你爸請求返還,如果真的很急著拿回權狀,記 05/10 14:08
45F:→ CrazyMarc:得先給你爸討要權狀的存證信函,並註明一段時間沒返還視 05/10 14:09
46F:→ CrazyMarc:同權狀不被他占有而遺失,這時再去申請補發比較保險 05/10 14:09
47F:→ hoboks:我看高點的教材才兩萬左右吧 念完後你也可以考代書 不動產 05/10 14:12
48F:→ hoboks:經紀人 05/10 14:12
49F:推 depravity:重辦權狀重點不是錢是要切結真的毀損滅失公告一個月 05/10 14:14
50F:→ depravity:然後沒有人來主張權益才會發給妳 05/10 14:15
51F:→ depravity:萬一有 或是日後有 這算不算始公務員登載不實就有趣了 05/10 14:15
52F:→ hoboks:所有權狀可以依767返還嗎? 05/10 14:17
53F:→ hoboks:我看都是依767返還不動產 有在返還所有權狀的嗎? 05/10 14:17
54F:→ hoboks:所有權狀跟印章在別人手上是不是很危險啊? 05/10 14:20
55F:推 CrazyMarc:之前看過律師起訴狀,是767沒錯,權狀(那張紙)本身也是 05/10 14:21
56F:→ hoboks:實務上會不會認為是表見代理 結果老爸去賣房子 05/10 14:21
57F:→ CrazyMarc:動產,767包含動產與不動產,不過判決下來後,通常不是 05/10 14:21
58F:→ CrazyMarc:要被告交付權狀,而是拿判決證明書直接去發新權狀了 05/10 14:22
59F:→ hoboks:兒子要對交易負責? 05/10 14:22
61F:→ hoboks:看這篇文章 被代書幹走所有權狀 身分證 印鑑 05/10 14:25
62F:→ CrazyMarc:所以說印鑑證明先去變更,風險馬上降低 XD 05/10 14:25
63F:→ hoboks:就構成表見代理摟 甚至原波還有父子關係存在 05/10 14:26
64F:推 depravity:重點是訴訟標的是以不動產計價 還可以表老爸裁判費 XD 05/10 14:28
65F:推 CrazyMarc:權狀這個標的怎麼計價我就不清楚了 XD 05/10 14:29
66F:→ hoboks:返還所有權狀還要以不動產計價啊? 太狠了吧 一張濫紙 05/10 14:30
67F:→ depravity:需要的證件特定文書越多被收集齊全成立的機會就越大了@@ 05/10 14:30
68F:推 depravity:99年度審訴字第1849號 有人繳三千被裁定補 XD 05/10 14:32
69F:推 CrazyMarc:變更印鑑的話,土地登記應該會無法辦理吧?物權契約的部 05/10 14:33
70F:→ CrazyMarc:分應該不會變成無權處分的例外,買賣契約的部分就.... 05/10 14:34
71F:→ CrazyMarc:到時候第三人火大是一定會提告的... 05/10 14:34
72F:推 depravity:花20註銷舊的就不能辦理了 變更要40 註銷舊的+辦新的 05/10 14:36
73F:→ Suchang:說服父親交付銀行信託不是比較不傷感情,也不用上法院? 05/10 14:37
74F:→ hoboks:真便宜 政府真是親民:) 05/10 14:37
75F:推 CrazyMarc:買賣契約的話,實務認為父子+權狀就構成表見代理嗎? 05/10 14:38
76F:推 depravity:一下子說太狠了一下子說親民 真善變啊 (指) 05/10 14:38
77F:→ CrazyMarc:如果是,那....這種案例很常見啊 XDD 05/10 14:38
78F:→ CrazyMarc:去銀行辦不動產信託,每年管理費不便宜啊.... 05/10 14:39
79F:→ CrazyMarc:而且原po爸和新歡很明顯,真實意欲不是「幫他管」... 05/10 14:40
80F:→ hoboks:上面網頁說 最高法院七八年台上字第二四七三號裁判有提到 05/10 14:43
81F:→ hoboks:權狀+身分證+表見代理的關係 可是我還查不到這個判決:( 05/10 14:43
82F:推 depravity:有代書需要的那些就會成立了最後過代書手就成真了 @@ 05/10 14:44
83F:推 CrazyMarc:該判決中「得否徒憑該項單純之交付行為,推斷本人已令 05/10 14:47
84F:→ CrazyMarc:第三人信該他人有某種法律行為代理權之表見事實存在,非 05/10 14:47
85F:→ CrazyMarc:無疑義」,這樣看來,該號判決認為單就交付權狀、印鑑, 05/10 14:48
86F:→ CrazyMarc:未必即構成表現代理啊 05/10 14:48
87F:→ hoboks:C大你有查到那判決啊? 05/10 14:49
88F:→ hoboks:我查到另一個有引該判決的判決 05/10 14:49
90F:推 CrazyMarc:你上面放的網址最後一段有引 05/10 14:51
91F:→ CrazyMarc:司法院的系統似乎84年以前的裁判查不到啊 囧 05/10 14:52
92F:→ hoboks:喔喔 難怪 害我以為我查錯了 科科 05/10 14:53
93F:→ hoboks:不過91,重上更,95這判決也被最高院發回過 05/10 14:54
94F:→ hoboks:不知道最高院的原因跟表見代裡有沒有關係 如果有的話 05/10 14:55
95F:→ hoboks:還是有點危險 有機會會構成表見代理 05/10 14:55
96F:→ hoboks:如果七八年台上字第二四七三號裁判見解穩定的話 那原波 05/10 14:55
97F:→ hoboks:就比較不用擔心了 05/10 14:55
98F:推 CrazyMarc:93,台上,1760 上訴駁回啊 沒有發還吧??? 05/10 14:57
99F:推 depravity:還是要啊 證件齊全就能先辦理再說 賣了就脫產 ㄎㄎ 05/10 14:58
100F:→ hoboks:最後是駁回 前一次是發回 05/10 14:58
101F:→ CrazyMarc:最高院還是以上訴不合法(未附具體理由、空泛指摘)判駁回 05/10 14:58
102F:→ CrazyMarc:好賤啊 XDD 05/10 14:59
103F:→ Suchang:付管理費總比被隨便貸款和賣掉好,如果是新歡的主意也可 05/10 15:05
104F:→ Suchang:堵住她的嘴,如果原po父親也貪那四筆土地再考慮上法院 05/10 15:06
105F:→ hoboks:你都不想把租金給你爸了 有沒有上法院是其次吧 05/10 15:07
106F:→ hoboks:你爸光沒拿到租金應該就氣炸了 05/10 15:07
107F:→ hoboks:拍謝 眼殘看錯上面推文的是原波 兩個ID有點像 05/10 15:08
108F:→ CrazyMarc:花20元即可註銷原印鑑證明(上面d大有提),權狀的部分, 05/10 15:09
109F:→ CrazyMarc:目前看來單就持有權狀應該不構成表見代理,實在沒必要在 05/10 15:09
110F:→ CrazyMarc:花錢做信託 05/10 15:10
111F:→ hoboks:其實我剛剛看法扶的網頁 有提到共有關係也可能構成表見代理 05/10 15:11
112F:→ hoboks:這樣的話現在版上戰很大那篇 承租人被共有人趕出去那篇 05/10 15:11
113F:→ CrazyMarc:以我自己的例子,之前我爸把房子登記在我名下,要去銀行 05/10 15:12
114F:→ hoboks:也可以向共有人主張表見代理 得以不被趕出去 科科 05/10 15:12
115F:→ CrazyMarc:辦抵押貸款,還是得把我找去蓋章... 05/10 15:12
116F:推 CrazyMarc:剛剛看了幾篇判決,判共有人敗訴的大部分都是有交付印鑑 05/10 15:30
117F:→ hoboks:是喔 離題討論一下共有的例子 05/10 15:31
118F:→ CrazyMarc:,有的判決要求到有出具授權書...嗯...見解似乎不固定 05/10 15:31
119F:→ hoboks:其實我覺得該例共有人B蠻爽的 想賴皮就賴皮 最後都沒他的事 05/10 15:32
120F:→ hoboks:只剩下法院去決定承租人與出租人兩人誰要承受損害 05/10 15:32
121F:→ hoboks:出租人還得努力證明自己無可歸責 才不用賠錢 05/10 15:32
122F:→ hoboks:不用賠了之後 才是承租人承受損害 可是一般人租房子 05/10 15:33
123F:→ CrazyMarc:B是....二房東??? XD 05/10 15:33
124F:→ hoboks:誰會去弄懂是否有共有的關係啊? 甚至連所有權狀都不會去看 05/10 15:33
125F:→ hoboks:共有人B是那位要求重定分管契約的賴皮鬼 05/10 15:33
127F:→ CrazyMarc:確實,分管契約的變更沒有不破租賃的效果 科科 05/10 15:35
128F:→ CrazyMarc:如果試著類推,不知道法院接不接受 XDD 05/10 15:37
129F:→ hoboks:我也覺得應該想個辦法 讓乙負責才行 看是類推或是表見代理 05/10 15:37
130F:→ hoboks:我再思考看看好了XD 05/10 15:38
131F:推 danish:你爸外遇都八年了,會在意你跟你媽翻不翻臉嗎? 05/10 16:13
132F:→ danish:你吧在意的是你的地吧,我確定你馬上把地賣掉他就一定會翻臉 05/10 16:14
133F:推 ganbaday:先弄清楚地是誰的?你爺爺送給你的嗎? 05/11 16:42
134F:→ windfly00:學妳專推別人得文章話語...廢文 05/15 05:14